26年前男子被誤當強姦犯槍決 一月後真兇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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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7月21日訊】1984年,由於當事人的誤認和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年僅23歲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誤判為強姦犯。5月3日,被執行槍決。

隨後的6月,真兇落網,並主動交待了犯罪經過。這驚動了有關部門。之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派人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魏清安一案進行複查,如今回顧26年前的洗冤實錄,仍讓人心情複雜

1983年1月25日下午,河南省鞏義市回郭鎮乾溝村村民劉某被強姦;

1983年3月5日,警方安排被害人辨認作案者,初為人父的魏清安被誤認;

1984年5月3日,魏清安被核准死刑,當日被執行槍決;

1984年6月,真兇田玉修落網,主動供述了強姦劉某的犯罪事實。隨後,當地公、檢、法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了歷時八個月的複查;

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關於魏清安一案的複查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隨即開始調卷審查;

1986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和“兩高”派出工作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赴河南對魏清安案件進行最後復查;

1987年1月2日,“兩高”聯合發出關於魏清安案件的批复,認為原以強姦、搶劫罪判處魏清安死刑,實屬冤殺,應予平反。

正是初夏時節,記者從鄭州驅車一路向西,尋找一個26 年前因“強姦罪”而被處決的人魏清安。

除了魏清安這個早已不在人世的名字,我們並不知道他的家人。

汽車來到魏清安生前居住的河南省鞏義市回郭鎮乾溝村村口時,我們就開始打聽:“知道一個叫魏清安的人嗎?”“知道,被殺20多年了。”住在馬路邊的一戶人家,兩個看起來60多歲的老人用手指著斜對面的一棟房子,“魏清安的父親就住在那個房子裡”。

如同每個農村家庭一樣,魏家居住在一個面積不大的小院子裡,一棟朝南的平頂房子稍大,緊挨著朝西方向的房子略小,顯得非常破舊。

魏清安的父親魏有撈迎了出來。老人個子不高,雖已75歲,但身體很硬朗。

在雜亂無章的客廳裡坐下,當地朋友用河南話介紹說: “這是外地來的記者,想了解魏清安的案件。”“都20多年了”老人剛一開口,便哽咽得說不出話來,坐在一旁的老伴也跟著傷心落淚。

一晃過去了將近30年,第一次有記者前來調查魏清安冤案,我們的提問儘管小心翼翼,卻不可避免地勾起了老人無限的傷感。

刑場上大聲喊冤

1983年1月25日,正值春節前夕,中原大地寒氣襲人。

那天下午,鄰居魏天續(音)家正在蓋房子,從本村請了很多人幫忙,魏清安也在其中,他與幾個年輕人輪班拉土。

由於妻子臨盆在即,魏清安不放心,趁拉土換班的間隙,不斷地來回跑。下午5點,魏清安又一次回到家,他看了看妻子,便躺在床上睡著了。大約20分鐘左右,村里獸醫魏玉民來家裡給豬打針,魏有撈叫兒子起來幫忙。魏玉民打完針離開時,太陽已經下山。

就在下午5點左右,與乾溝村相鄰的西南嶺村發生了一起攔路強姦、搶劫案,女青年劉某被一名20多歲的陌生男子強暴,並被搶走了手錶和手提包。

案件很快在附近村里傳開了,人們議論紛紛,作出各種猜測。

案發一個多月後的3月5日,乾溝村的所有年輕人被通知去開會。魏有撈說,當時村里幹部只是說年輕人都去開會,具體開什麼會不知道。事後大家才明白,原來所謂的開會,其實是警方為了讓被害人辨認作案者而故意安排的。

魏清安也被通知去“開會”。他就這樣離開了自己的家,留下一個剛滿月的女兒,再也沒有回來被害人劉某看了一眼魏清安,對現場的警察說:“看長相像是他,個子好像低了點。”

審訊時,魏清安不止一次地申辯說:“肯定認錯人了,我臉上有一塊疤,還有一個紅痣,案發那天我的左手受傷了,包著紗布,當時喉嚨疼得厲害,說話的聲音不一樣”

魏清安的所有辯解都是徒勞的。至於他是在什麼情況下承認強姦、搶劫劉某的,至今仍不為人知。唯一的線索是,魏清安被處決後,家人從看守所取回他蓋的被子,拆洗時,發現被子裡面縫了一個魏清安手寫的紙條:“爸、媽,我對不起你們,我沒有作案,他們非讓我交代,打得受不了,我只好按照他們的要求說”

魏有撈還記得,當時有好幾個警察到家裡搜查,最後搜到一個提包,說作案時搶走的就是這個包。 “我跟他們說,這是我開會發的獎品,上面印的還有字,怎麼成了搶來的包呢”?

魏清安被抓走後,魏有撈去找縣公安局的辦案人員。 “我跟他們說,絕對不可能是清安做的,他當天一直都在給鄰居蓋房子拉土,很多人都可以證明,他根本沒有時間去作案!”

案件到了法院,魏有撈從鄰近的偃師縣請了律師,但法院不讓參加辯護。魏有撈沒辦法見到身陷囹圄的兒子,只好反復向審判長交涉:“這可是人命關天哪,不能隨便判,能不能判個死緩,人不殺,先掛著,如果確實是他做的,我連屍體都不收,俺一家人丟不起這個臉。”

魏清安到底是怎麼判決的,家人不僅沒有得到任何消息,而且從未看到判決書。

《法治週末》記者經過調查獲悉,魏清安強姦、搶劫一案,由河南省鞏縣(現為鞏義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鞏縣法院以強姦、搶劫罪,一審判處魏清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1984年5月3日,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魏清安當日被執行槍決。

據有關人士證實,判決書下達後,魏清安拒絕簽字,要求法院出示他作案時穿的衣服、鞋子等證據。在當天行刑時,魏清安大聲喊冤:“這個案子天長地久,總有一天會弄清楚的”

魏清安在刑場喊冤後,現場負責人下令暫停執行,緊急請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管領導。這位領導提出,從被害人陰道內提取的分泌物,經化驗與魏清安血型一致,說明判決不可能錯誤。

最終,時年23歲的魏清安被處決。魏有撈被通知去收屍時,才知道兒子已經被處決了。

真兇在一個多月後落網

魏清安臨刑前的預言很快變成了現實1984年6月,洛陽市公安局抓獲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盜竊犯(當時的法律尚無嫌疑人稱謂),在被判處死刑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其進行死刑复核,眼看就要拉去刑場了,田玉修向洛陽市公安局主動供述了他強姦、搶劫劉某的犯罪事實。

當洛陽市公安局向案發地鞏縣公安機關查證時,兩地警方不禁大吃一驚強姦、搶劫劉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經在半年前被處決,現在突然冒出一個田玉修,難道魏清安被冤殺?

案件迅速上報到河南省公、檢、法高層,省委有關領導獲悉此事後感到極度震驚,省委政法委決定成立由省檢察院牽頭,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派人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魏清安一案進行複查。

現已退休的王繩祖首先接受了《法治週末》的採訪。當年,他是河南省檢察院刑事檢察處處長,案件的複查工作基本上由他負責。除此外,當時的調查組成員還包括:時任省檢察院檢察員王連珠、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劉懷珍、省公安廳處長葛中玉等。

對於調查組來說,深入此案的第一道關口是對魏清安和田玉修兩人口供的甄別。在幾乎所有的關於作案過程的審訊筆錄中,魏清安的供述很詳細,甚至連細節的描述都與案發現場完全吻合;而田玉修的供述卻顯得很粗,有些地方與受害人的說法不一致。

到底相信誰的供述呢?在一個口供還是主要證據,且口供處於案件的核心地位的刑事司法年代,要想排除口供是非常困難的。

河南省高院有關領導據此提出質疑,如果不是魏清安作案,為什麼他交代的作案情節能夠如此細緻,與現場完全吻合?如果是田玉修作案,為什麼他交代的作案過程含糊不清,不少細節與現場存在出入?

這當然是一個問題。省檢察院主要領導和參與調查的王繩祖、王連珠兩位檢察官在事前閱卷時已經發現,魏清安的供述表面上看起來很詳細,與受害人的證言和現場勘查高度一致,但魏清安的供述極不穩定,在11次審訊中,五次作了有罪供述,另外六次又推翻了供述。其中,有三次筆錄記載,魏清安從審訊一開始就拒不承認,最後兩次則完全不承認作案,要求公安機關拿出他犯罪的證據。

作為檢察官,他們從內心裡隱約作出判斷,這可能是案件偵查機關逼供、誘供、指供的結果。但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這種主觀推測只會引起更加尖銳的矛盾。所以,他們必須尋找證據。

從關鍵物證上打開突破口

案件發生在傍晚時分。受害人劉某正騎著自行車往家走,冷不防被一個同樣騎自行車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自行車受損,兩人爭執起來。男子表示幫她修理自行車。恰在此時,過來一位外村人問路。

待那人走遠後,男子凶相畢露,將劉某拖至附近一間廢棄的水泵房強姦,然後搶走了她的手錶和手提包等物,騎上自行車逃之夭夭。

時任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趙文隆與王繩祖等人一起,先後兩次來到案發地點實地察看,發現水泵房位於野外,是一間沒有門窗、四面透風的破房子。趙文隆提出,重點查找罪犯作案時所騎的自行車、所穿的大衣、皮鞋的下落、被搶手錶的去向、魏清安有沒有作案時間等事實。同時要查清魏清安是在什麼樣的情況和環境下供述的,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調查組發現,在自行車、大衣、皮鞋、手錶的來歷和去向上,魏、田兩人的供述差異較大。於是,調查組決定從本案的幾個關鍵物證上打開突破口,對魏清案和田玉修分別供述的物證下落逐一追查,以判斷兩人供述的真假。

第一個物證:自行車。魏清安供述說,他當天作案時所騎的自行車是從鄰居李秀榮家借來的,後來又說是從另一個鄰居魏田胥那裡借來的,是魏田胥的親戚放在他家的自行車。而自行車到底是什麼牌子,魏清安表示記不得了。

調查組找到了李秀榮和魏田胥,兩人均證實,魏清安沒有向他們藉過自行車,以前的辦案人員未向他們了解這一細節。

調查組提審田玉修,他供述說,作案那天騎的是一輛“雙喜牌”28型自行車,該車是他作案前不久從洛陽市郊區鐵路護路隊偷來的。當天強姦、搶劫劉某後,他騎著這輛車逃到附近的偃師縣城,順手丟棄在一個理髮店的外牆邊。

理髮店的員工向調查組證實,當時確實有一輛被丟棄的自行車,被居委會的工作人員送到了公安局。調查組帶著田玉修,在公安局院內的一大堆自行車中辨認,他當即認出了作案時使用的那輛“雙喜牌”28型自行車。

為了進一步確認田玉修口供的真實性,調查組將當初現場勘驗提取的自行車車胎痕跡證據與該車花紋比較,二者完全一致,證明案發現場遺留的自行車痕跡就是田玉修所騎的這輛自行車。而魏清安關於此車的來歷等口供系編造。

第二個物證:手錶。魏清案供述:他將劉某強姦後,又搶走了她佩戴的手錶,然後將其賣到洛陽,至於賣給了什麼人,已經記不清楚。

田玉修的供述則非常詳細。在實施強姦行為後,田玉修將劉某的手錶搶走,一直戴在手上。田玉修乃吃喝嫖賭、殺人越貨之徒,罪惡累累,他一路流竄到鄭州,又去嫖娼,最後卻沒錢“埋單”,被賣婬女扭送到鄭州市大同路治保會,那塊搶來的手錶被治保會沒收。

調查組循線找到治保會工作人員,追查手錶的下落,從治保會一路追到派出所,再到轄區公安分局,發現這裡有很多收繳來的贓物手錶。調查組帶著受害人前往辨認。

受害人劉某說,手錶是幾年前姐姐結婚時姐夫送給她的禮物,“廣州”牌,曾到鎮上一家修錶店維修過。面對公安分局庫房內歷次辦案收來的各種牌子的手錶,劉某認出了她的“廣州”牌手錶。

帶著手錶,調查組在劉某的引導下,找到了那家手錶維修店。修表師傅拿過手錶說,他有個習慣,凡是他維修過的手錶,都要在手錶後蓋內部做一個三角形記號。師傅將手錶後蓋打開後,發現果然有個三角形記號。

上述情節表明,魏清安供述查無實據,而田玉修所言完全真實。

第三個物證:大衣。受害人劉某證實,當時強姦她的男子身穿大衣。魏清安的口供稱,那天他去自家田裡澆水,由於天氣很冷,他從鄰居魏鎮豹那裡借了一件大衣,作案時穿的就是那件大衣。

調查組來到魏鎮豹家裡,證實這是一個虛假的供述,因為魏鎮豹根本沒有借給魏清安大衣,況且案發那天魏清安在幫鄰居拉土蓋房子,怎麼會去自家田裡澆水呢這個細節表明,原辦案人員是多麼的輕率,否則,稍加核實就能發現問題。

對於大衣的來歷,田玉修的供述就像講故事一樣生動田本是洛陽偃師縣人,平時住在鞏縣回郭鎮柏玉村,與魏清安所在的干溝村相鄰。有一天,他路過附近的一個村,兩個農民正在打架,其中的許某將大衣脫下來,讓田玉修給他拿著。就在兩個農民打得不可開交時,品行卑劣的田玉修趁機帶著大衣跑了。在鄭州嫖娼時,大衣和手錶一樣,都被大同路派出所暫扣。

好在時間不久,調查組讓大衣的原主人許某從大同路派出所收繳的一批大衣中辨認,他很容易找到了自己的大衣;再讓田玉修辨認,他確認這件大衣就是當時作案時所穿的大衣。

第四個物證:皮鞋。由於案發現場是莊稼地,遺留的足跡表明,作案者腳穿皮鞋,且鞋底釘有鐵掌。魏清安供稱,他作案時穿的是一雙三接頭的皮鞋,鞋底釘了四個鐵掌。同時,魏清安還畫了一副鞋底花紋圖,與案發現場提取的足跡花紋一模一樣。

──轉自《網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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