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讓人權惡棍無處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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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11月29日訊】作者 :郭國汀

最近在國際國內有諸多重大事件發生,其中郭泉博士因組黨被中共流氓枉法重判十年;賈甲以身作則打破中共極權恐怖;美國總統奥巴馬訪問中國;留學生英雄馮正虎八次闖關回國被非法拒絕,如今在日本東京機楊持續抗爭業已20餘日;人權律師江天勇被中共反覆嚴重騷擾;人權鬥士范亞峰被中共社科院開除公職;民運英雄張林欲出國養傷,民主鬥士李國濤欲出國均被中共軟禁;民運志士楊天水和王榮青均被中共監獄迫害成病危。

上述每一個事件都值得評論。但是今天我想著重評論:西班牙法庭正式受理江澤民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及酷刑罪訴訟案。

我認為這個案件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據悉西班牙國家法院正式受理了起訴江澤民、羅干、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這五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法庭給與上述被告四到六周的抗辯期。換句話說,根據報道,我們可以推論,西班牙國家法院已經正式立案,而江澤民等五名罪犯(犯罪嫌疑人)將會接到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的包括20個問題的問卷,且必須在法定的六個星期內答辯,亦即提出書面答辯或委託律師抗辯。否則,這個法庭將發出國際通緝令,只要他們出現在任何與西班牙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均將被依法逮捕引渡,甚至可能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缺席審判,作出缺席判決。

據稱西班牙法律禁止缺席審判,但是一旦他們出國被第三國逮捕,則很可能被引渡至西班牙受審。這個事件可以說是當今追訴中共有關的所有案件中最突出的一個。

目前全世界有三十幾個國家七十多個法庭已經受理或正在受理起訴江澤民等人權惡棍迫害法輪功的刑事和民事損害賠償案。但是西班牙國家法庭是第一個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正式受理起訴的,所以我認為此案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

因為一旦簽發國際通緝、逮捕令,意味著這五個中共黨魁都是被依國際法初步認定的國際罪犯。本案從國際法上看涉及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管轄權、普遍管轄權、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等要點,很值得國人關註:

首先,國際公法、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重大發展與突破,在國際人權法上表現得最為顯著。傳統的國際法,亦即,國際公法的一項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國家主權原則,而國家主權原則在傳統的國際公法上屬於首要原則。但是這項原則在國際人權法上已經有重大突破,在國際法理論界有一個流行的說法:人權高於主權。

人權高於主權原則,聽起來好像有探討餘地,但是如果國際人權法來看人權高於主權,這個原則的突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因為人權是落實到每個國家的全部自然人,而國家主權是落實到國家,包括它的領土、領空等國家權利和責任。

歷史上國家元首和外交、領事官員,依傳統的國際法原則都具有外交豁免權和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但是如果犯罪人所犯下的罪行屬於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或者酷刑罪,這些人將可能被例外。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國家的元首犯下了這些國際罪行,那麼他就可能喪失他的國家元首豁免權;外交官犯下了這種罪行,他也將喪失外交豁免權。

儘管國際法院在2002年仍作出國家元首即使犯有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也仍應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的認定。但西班牙國家法院1999年發出對智利前總統皮諾切逮捕令,2003年對利比裡亞前總統Charles Taylor發出逮捕令,近日據稱北朝鮮金正日也已受到國際逮捕令,表明國家元首豁免權並非絕對的,至少對於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除外。如果訴江案成立,那意味著在全世界各國均可以成立。

也就是說凡是犯下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的中共官員將無處可逃,我認為這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國際法最初出於十六世紀初,荷蘭的格勞秀斯寫了一本書叫《戰爭法》。在該書中,他首次提出國際法的一項最重要的原則,即國家主權原則,而且國際法僅調整國家之間的關係,個人不受國際法的調整。換句話說,個人無論是侵害者或是被侵害者,都不受國際法的制約。 至於外交和元首豁免權則是由國際習慣法確立的,主要是為保證國家間的正常交往所必需。

這個原則一直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紐倫堡國際法庭審判德國納粹戰犯,在東京國際法庭審判日本戰犯,在這兩個國際法庭審判中確立了一個原則,就是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和戰爭罪的罪犯不能免受懲罰而不受審判。這個原則在國際法上早已確立,但是在中國卻從來沒有實現過。因為中國真正意義上的罪犯,亦即中共高官及中共黨魁基本上都是真正的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的國際罪犯。

西班牙國家法院受理的訴江案為什麼說具有劃時代意義呢?因為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及胡錦濤,之所以如此胡作非為濫殺政治犯,血洗天安門,迫害法輪功,鎮壓家庭教會,活體盜賣法輪功信眾人體器官,原因之一是因為他們根本就不認為自己在犯罪,迄今以內政為由胡作非為認為他國管不著。事實上宗教滅絕、文化滅絕及種族滅絕,都構成群體滅絕罪,中共在西藏也犯下了群體滅絕、反人類和酷刑罪,西班牙國家法院早在2006年也正式受理了西藏之友起訴中共及江澤民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

鎮壓法輪功群體中共採取「經濟上搞跨,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的政策,酷刑至死3320人,數十萬學員關入勞教,數千人關入精神病院迫害,成千上萬學員的人體器官被中共活體盜賣,這些足以構成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中共對新疆維吾爾族和西藏藏族宗教文化的滅絕政策,也都構成群體滅絕罪。國際人權法,實際上早就確立海盜、販賣奴隸、群體滅絕、反人類、酷刑、戰爭及強制失蹤均屬國際犯罪,而非一國內政。由於受中共黨控教育體制的制約,導致中國大陸的法學研究嚴重落後與脫節。

中共官方法學界,甚至迄今不承認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不承認個人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否定人權高於主權的原則。

該案如果江澤民等五位中共黨魁拒絕答辯、可以預料中共肯定不敢抗辯。假設六個星期答辯期滿,江澤民等犯罪嫌疑人拒絕答辯,從法律上看,將被推定他放棄答辯權。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一是西班牙法院可能為其指定辯護律師為他辯護;二是法庭因被告藐視法庭不為其指定國家公派律師,而是由西班牙國家法院主審法官直接簽發國際逮捕令,只要江等犯罪嫌疑人出國到任何與西班牙有引渡條約的國家都將被逮捕並引渡到西班牙受審。無論哪一種情況,江澤民等罪嫌都面臨被西班牙國家法院,按照國際法、國際人權法的原則精神初步判定為國際罪犯,儘管最終判決要待引渡成功後才能進行,因為西班牙法律不允許缺席審判。

這個後果雖然對江澤民等罪嫌的人身無法直接制約,但是從法律意義上講,等於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罪行由國際社會的一個國家法院依國際上作出的正式法律認定。此前,袁紅冰教授曾經在2005年7月,由民間組建的一個審批中共委員會授權任命袁紅冰任審判江澤民的大法官。 起訴的罪名也是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起訴不是由公訴人提出,而是由受害人直接起訴。而該審判江澤民等罪犯的悉尼國際法庭,是由民間組成審判中共委員會授權組建,畢竟不是傳統意義正式法庭作出的立案以及判決,由於其不具備國家強制力,其發的相關法律文件,不易被國際社會承認,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西班牙國家法院的立案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

如果西班牙法律允許缺席審判,法庭根據江澤民拒絕答辯,由法庭為他指定公設律師辯護;或江澤民放棄答辯權法庭不為其指定公派律師,法院經過缺席審理,控方指控的初步證據就會變成終結性證據。本來按正常法律程序所有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聽材料,都要經過法庭控辯雙方的交叉質證,經過雙方充分的辯論、質疑、質證,法官才能根據證據規則決定採信與否。由於被告,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放棄抗辯,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將根據案件缺席審理的情況,直接做出有利於控方的判決。換句話說江澤民等罪嫌將承受絕對不利的判決結果,喪失他所有的權利,包括國家元首豁免權及外交豁免權。

訴江案從國際法上看,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和外交豁免權;二是涉及法院的管轄權,也即國際法的管轄權。原則上,國際刑事管轄權一般分為屬地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國家對其領域內(包括飛機上及在公海上的輪船上)發生的犯罪有法律管轄權;屬人管轄(包括本國人在本國和外國的犯罪(Active personality jurisdiction)及外國人在外國和本國針對本國人的犯罪(Passive personality jurisdiction:);保護性管轄(protective principle)即國家對於那些被視為對該國根本利益構成犯罪的事項有法律管轄權;域外管轄(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即國家對外國發生的針對本國的犯罪有法律管轄權;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亦即對於海盜、販賣奴隸、恐怖分子、戰爭、群體滅絕、反人類、酷刑及強制失蹤等國際犯罪,無論該犯罪發生在何國,也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國家均有權利和義務對其行使管轄權。

一般刑事案件都是就被告原則,對江澤民而言,被告所在地中國法院才有管轄權。 第二是犯罪所在地原則,針對法輪功的犯罪所在地,大規模的犯罪在中國發生,主要的犯罪地也是在中國。但是現在法輪功學員,包括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已經遍佈全世界,中共將迫害法輪功的犯罪行為也擴散到了全世界,在這個意義上說,它的犯罪地已經遍佈全世界。因為中共通過其獨裁撐據的全部國家宣傳機器,諸如新華社及CCTV之類的,還有通過駐外國大使館和領事館對法輪功長期公然誹謗和迫害。所以它的犯罪地已擴散變成全球化了。有些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到了海外有的加入當地所在國成為外國公民,因此無論按屬地還是屬人原則,也使許多國家有對中共近害法輪功的犯罪有管轄權。

但更重要的是,因為犯下反人類罪,或群體滅絕罪,以及酷刑罪的罪犯,從國際人權法上講,他們將被視為人類的公敵。就像海盜是人類的公敵一樣,犯有上述國際罪行的人也是人類的公敵。既然是人類的公敵,任何一個國家的法院都有權也有義務管轄。

傳統的國際法的管轄權受嚴格的屬地屬人原則限制,但對國際犯罪依普遍管轄原則每個國家均有權管轄。普遍管轄權起源於針對海盜犯罪;1949年日內瓦戰爭法公約首次明確該原則,公約規定每個締約國有責任起訴或引渡任何嚴重違反公約的犯罪嫌疑人;不過,該公約僅限於國際戰爭引起的群體滅絕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而對一國境內發生者不適用;1961年以色列依普遍管轄權起訴德國納粹高級官員Aldolf Eichmann ;1970年反恐怖劫機公約第4條;1973年禁止和懲罰種族隔離犯罪公約第4條;1979年反劫持人質公約第5條;1984年反酷刑公約第5條規定「各國政府應當起訴該國領域內發現的任何酷刑罪犯或將犯罪嫌疑人引渡給第三國審判」(requires states either to prosecute any suspected torturer found on their territory, regardless of where the torture took place, or to extradite the suspect to a country that will do so);1985年聯合國僱員人身安全公約第10條;2006年反強制失蹤公約第9條及美洲反強制失蹤公約第4條均確立了普遍管轄原則。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的羅馬公約序言規定:該法院的管轄權是對各國法院管轄權的補充,因此,如果證明締約國法院對國際罪犯不能起訴或拒絕起訴,則國際刑事法院有管轄權;第4條規定:法院得依特殊協議對非締約國行使管轄權,亦即對非締約國發生的國際犯罪要有特殊協議,國際刑事法院才有管轄權;而且該法院只能審理2002年以後發生的犯罪,而且只能由檢察官而不能由受害人提起訴訟;因此各國法院的普遍管轄權仍有重大意義。

審理國際犯罪的法院分為三類:一是國際法院,例如1945年聯合國下屬的國際法院和1998年建立的國際刑事法院;但前者僅能管轄締約國,該院的管轄權屬自願管轄而非強制管轄,主要審理國家間的法律爭議,個人不能成為該法院的管轄對像;後者則得依特殊協議才能對非締約國行使管轄權,且有權審判個人犯罪者;二是由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授權組建的專門國際法庭,諸如1993年南斯拉夫國際法庭,1994年蘆旺達國際法庭,2008年柬普寨國際法庭;三是依普遍管轄原則對國際犯罪行使審判權的各國專門法院,迄今已有十六個國家實際行使過普遍管轄權包括:Australia, Austria, Belgium, Canada, Denmark, France, Finland, Germany, Mexico, Norway, The Netherlands, Spain, Senegal,Sweden, Switzerland,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國際上行使普遍管轄權各國的做法有所不同,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限制管轄,要求受害者必須是本國公民或與本國有密切聯繫,同時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本國領域內才能受理起訴;二是寬鬆管轄,不要求受害人是本國公民,也不以罪犯在本國領域內為立案受理的前提條件。

西班牙國家法院最為傑出。迄今已受理15起國際犯罪訴訟,但西班牙政府亦因此而受到國際上強大的政治經濟壓力,今年7月25日國會(待參議院批准)頒布了一項旨在限制行使普遍管轄權的新法規,要求受害人是西班牙公民,案件須西班牙有聯繫,同時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須在西班牙領域內才能受理。該法預計年底將生效,但依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則其應當不能約束業已立案的案件。

西班牙高等法院於2006年1月11日立案調查「支持西藏委員會」訴江澤民、李鵬及五名中共駐西藏軍官和安全部官員群體滅絕藏民案(涉及自1951年迄今屠殺和強制失蹤100餘萬西藏藏民),並於同年6月6日正式受理。同日中共指責西班牙法官調查中共群體滅絕西藏人是干涉中國內政並駁斥該指控「純屬捏造」;2008年3月Santiago Pedraz法官開始調查西藏群體滅絕案,Servimedia媒體報導:一個中共駐馬德里大使館官員公然威脅說:「如果Pedraz到中國將被逮捕並得到他應得的(懲罰)」。2009年5月,Santiago Pedraz法官正在審理針對江澤民、李鵬等七名中共名高官的制度性侵害藏民的指控,該著名案例使得西班牙國家法院成為各媒體頭版關注的對象,並使西班牙政府置於外國的壓力之下,中共粗暴地拒絕了Santiago Pedraz法官提出到中國調查這些被指控罪嫌的申請,中共政府公然威脅一旦該法官進入中國將立即被逮捕,中共外交部還警告西班牙政府:事關兩國良好的貿易關係利益,不要干涉中國內政或支持西藏分裂主義者。2009年11月16日Santiago Pedraz法官開始庭審程序,西班牙國家法院將質證查明事實以便確定是否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國家恐怖主義罪和酷刑罪指控江澤民、李鵬和另五名前駐西藏軍官與公全部高官。同日,中共外交部發言人劉建超則駁斥道:反對任何對中國內政(包括西藏問題)的干涉。

從上述中共駐外使館官員及中共外交部官員,公然威脅要逮捕西班牙國家法院主審訴江、李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案的法官及使他得到應得的懲罰,足以證實中共外交官純屬國際法盲加流氓的貨色。因為西班牙國家法院的法官依國際法和西班牙法律辦案,既不違反西國法也不違反中國法律,中國政府憑什麼逮捕一個依法辦案的法官?!

法輪功訴江案顯然比支持西藏委員會訴江案進展更順利,前者業已正式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立案,後者尚在法庭質證階段。江案涉及三種罪行都屬公認的國際犯罪,因此從理論上講每個國家都有管轄權。如果西班牙國家法院真的終審裁判,認定江澤民等罪名成立,可以肯定其它國家將會有大量類似的起訴,凡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官員及六一零辦公室人員和警特都將面臨像西班牙法庭一樣的訴訟。中共的犯罪將會被全世界追究,所以這種法庭的判決,當然令所有的中共當權官員及人權惡棍,都會顫顫驚驚,無處可逃。

我認為西班牙國家法院受理訴江案有如下兩方面的重大意義。首先它在國際層面,會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因為國際社會對於中共迫害法輪功事件,經過法輪功群體十年來,向全世界各國政府、政要,民眾堅持不懈地講真相,使得法輪功受迫害的真相越來越多的被人們廣為知情。但很多人也就是知道一些皮毛,並不瞭解詳細的內容。但是如果被一個國家的法院正式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的話,那就大不一樣了。可以肯定如果西班牙國家法院真的做出缺席判決,它一定會成為國際主流媒體的重大新聞。它會在國際上對於有效制止中共對法輪功繼續迫害,起到相當大的作用。

第二個方面的意義,既然西班牙國家法院正式受理案件,若又做出缺席審判的話,對喚醒中國大陸所民眾,瞭解中共迫害法輪功,中共的人權迫害的事實,同樣會起到很重大的作用。中共的防火牆是封堵不住這種信息的,國人知道真相越多,對中共政權的極權、專政、流氓暴政的本質就會認識越清楚。而國人對中共政權的極權、專制、流氓暴政本質認識清楚,正是終結中共專制暴政的前提條件。

我認為中國人,凡是知道真相的中國人,無一不希望早日終結中共極權專制流氓暴政。只有那些被洗腦、被欺騙的愚民到今天仍然認為中共執政好,誤以為唯有中共執政才能使中國經濟發展,使得中國變成強國,或者其他各種幻想,甚至包括一些民運人士,好些知識分子都還懷抱幻想,認為通過黨內民主,由中共主導,進行政治體制的改革,用改良漸進的方式來改變中國。

這種糊里糊塗的想法其實僅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我認為通過西班牙國家法院審判江澤民等中共人權惡棍,案件事實真相的披露會起到一個很好的作用,就是使國人真正覺醒,對中共暴政的本質能夠有清醒的認識。這是西班牙法院審江案對喚醒中國大陸民眾的意義。

第三,我對西班牙國家法院審江案的預測。首先我認為江澤民、羅干、薄熙來、李長春和吳官正,他們不可能應訴,也絕對不敢應訴,也不會甚至不屑聘請律師抗辯。因為中共高官及當權集團基本上全部都是法盲,他們不但是中國法律的法盲,對國際法更是法盲,這不光是中共官員的問題,甚至中共暴政下國際法研究的研究人員很多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法盲。

這是中共明示或暗示設立的政治、法學研究禁區所致。國際人權法實際上在中國大陸迄仍然是中共惡黨人為設置障的禁區。例如,中共2005年5月在對我進行政治迫害的期間,就反覆強迫我「不再介入人權律師業務,不主辦或協助辦人權律師培訓,不為政治犯及法輪功辯護」!中國人權律師迄今受到中共暴政持續迫害打壓,表明中共仇視國際人權法的場絲毫未變。也就是說國際人權法研究,中國法學研究人員被捆住了手腳,不能突破中共設置的禁區。這是指專門的國際公法研究人員而言的。

一般的國際法專業學生和一般的法學院學生,他們實際上不學國際人權法,很可能根本沒有這個課程,有該課程也是限於非常小的範圍,而且小範圍的專業研究人員也都被限制死了,哪些可以研究、哪些不能研究都被中共劃框框給劃死了。

在中共一黨專制暴政下,中國大陸法學界所謂專家學者到今天為止,仍然持一種觀點,認為個人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認為國家元首豁免權是絕對的;認為外交豁免權是絕對的;認為外國法院無權受理象訴江案這種起訴其它國家的人的案件,因為這是干涉他國內政;認為主權高於人權。在這種環境下,在一個連法學專家群體,國際公法研究的群體都是這種非常落後,非常過時落伍的法學觀念,中共高官怎麼可能會有什麼法治及國際人權法的觀念呢?

這一切決定了江澤民等人權惡棍肯定不會答辯,也不會聘請律師抗辯;它既然不答辯,也不聘請律師抗辯,那西班牙法院是不是坐著乾等呢?肯定不是。它將按照法定程序走,答辯期六個星期屆滿,那它將繼續下一程序。

如果原、被告或其他訴訟當事人不尊重法庭,從法律上講,首先就構成藐視法庭罪。你若藐視法庭,那麼法庭除了有權依法懲處外,當然有權按照法定程序繼續審理,由於西班牙法律不允許缺席審判,它勢必要發出國際逮捕令,將罪犯強制帶到西班牙法庭接受審判。若法律認可缺席審判程序,就是一個缺席審理和缺席判決的問題。所以我預測這個案件很可能最後變成缺席審理和缺席判決。缺席審理和缺席判決生效後,具體執行涉及國際通緝令逮捕罪犯,把他們投到監獄裡服刑。

比如判江澤民二十年徒刑。實際執行要實際控制他人身自由才有可能。一旦發佈國際通緝逮捕令,客觀上就使江等罪犯根本就不敢出國,只能躲在中國大陸。因為他們一出國就面臨被相關國家刑警追捕的問題,一旦逮捕就會被引渡至西班牙受審最終投入監獄。

中共政權,從性質上看是一個極權專制流氓暴政,有關此點我已經做了系列充分論證。它同時還是一個最野蠻、最無恥、最殘暴的政權。我想舉幾個最典型的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首先,為什麼說中共政權是古今中外最殘暴、最下流無恥的政權呢?

中共黨員張志新,因為反對毛澤東的文化大革命批評了毛澤東若干思想,為劉少奇鳴冤。由此她遭到了人類古今中外聞所未聞的一種酷刑。她在被執行死刑前,暴政當局首割斷她的喉管,然後再執行槍決。原因是害怕她在臨刑前呼喊「反動」口號,而且在她被槍決之前監獄當局故意安排重罪犯多次強姦致使她精神失常。據悉在張志新被執行這種殘暴野蠻的刑罰之前,遼寧省已經發生過三十多起類似的對政治犯刑前割喉的野蠻殘暴刑罰。

在五八年到六一年期間,中共偽稱做「三年自然災害時期」,大量故意對勞教勞改的右派及政治犯,採用飢餓、勞累、勞役的方式,群體餓死滅絕了大批右派分子。甘肅省的夾邊溝右派勞改農場,3200多名右派被活活餓死累死近3000人,很多人的死亡,都是中共故意用這種非常野蠻殘暴的方式群體滅絕所致。

第三,法輪功群體受到的人權迫害,除了上述提及者外,遼寧馬三家教養院把18名女學員集體剝光,強行投入男犯人牢房,而且這種下流無恥野蠻殘暴致極的酷刑並非孤例。目前法輪功受到的迫害是全中國最大的人權迫害案,甚至在全世界都可能是最大的,最嚴重的人權迫害。(20世紀全球發生的著名群體滅絕案主要有:奧斯曼帝國對阿美尼亞人進行的群體滅絕(1915-1917),納粹德國對猶太人進行的群體滅絕(1939-1945),柬普寨的紅色高棉所犯大屠殺(1975-1978)薩達姆政權對伊拉克北部的the Kurds 人進行的種族滅絕(1988),南斯拉夫種族群體滅絕(1993),蘆旺達種族群體滅絕(1994),波斯尼亞內戰期間的屠殺(1995),蘇丹的達富爾發生的大屠(2003),中共對西藏藏民的群體滅絕(1951-2009)及中共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1999-2009)。除了迫害法輪功以外,中共對其他宗教的迫害,比如對一貫道的迫害,在1949年到1951年期間,中共對一貫道信眾採取了宗教滅絕政策。中共目前對家庭教會同樣極盡打壓迫害之能事。

儘管如此,海內外還有許多人,各國政府、政要、傳媒不相信。比如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被中共大規模活體盜賣的人類最新類型的群體滅絕罪惡,國際上還有很多人持懷疑,或否定態度,更不用說大陸的國民了,大陸的國民因為信息被封鎖,知道中共罪惡真相的人更少。諸如類似的中共酷刑罪行,我在前幾講中已經列舉了大量充分的證據論證。所以我認為中共暴政對中國人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是鐵板釘釘的客觀事實。

我認為西班牙國家法院正式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受理法輪功起訴江澤民等人權惡棍案,它會對徹底揭露中共的野蠻殘暴下流無恥滔天大罪,以及中共的恐怖、暴力、欺騙,都將在法院質證審理中被被指證、被確認,被判決,所以我認為訴江案是個具有劃時代重大歷史意義的案件,值得每個人關注。

謝謝各位收聽,下周再見。

2009年11月22日第194個反中共極權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爭權抗暴民權運動日

──轉自[希望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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