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購置設備投資抵減辦法延長至明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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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十一日電)行政院農委會表示,「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原規定適用投資抵減期間至2007年底止,為促進農業自動化發展,繼續鼓勵業者投資農業設備或技術,農委會修正這項辦法的投資抵減時間延長到明年底止。 根據這項辦法,凡農業購置自行使用的自動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防治污染及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均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農委會說,這項辦法規定凡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對農、林、漁、牧業提供指導服務的公司及公司組織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購置辦法中所訂各項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60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7%,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5%,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農委會表示,這項辦法是農委會會同財政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於1992年報奉行政院訂定發佈施行,依辦法第5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期間為兩年,每兩年期滿視產業發展需要檢討修正後繼續施行。

這次除修正第5條第1項適用投資抵減期間外,並增列第5條第4項規定購置整廠或整線設備申請發證的認定作業,同時修正第8條規定購置設備或技術於三年內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的情形者,應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並增列第9條第2項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情形應補繳稅款,使這項辦法更周延。9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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