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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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1月17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 第十章 黑色經濟與黑社會組織的勃興

四、黑社會組織泛濫對社會的惡劣影響

1、黑社會行為方式對社會價值觀的滲透

從90年代以來,黑社會價值觀念滲透到中國人的社會行為方式上。這方面最典型的表現是權力之爭往往藉助于黑社會勢力介入。近年來頻頻發生的「官殺官」事件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發生的。比較有名的有這麼十幾件:1995年江西安義縣縣長陳錦雲買兇殺該縣縣委書記胡次干、副書記萬先勇;1997年3月廣東省陽春市委書記嚴文耀、副市長楊啟周、財辦副主任林啟菊等人密謀殺害原陽春市長等人;1999年6月28日原舞鋼市委書記李長河殺該市八台鎮鎮長呂凈一夫妻倆;1999年3月16日海南國稅局稅官殺檢察官黃崇華;1999年3月26日,撫順司法局局長謀殺縣委書記案……,這十余起案件都是政府官員藉助黑社會手段買兇殺人,而兇手有些是黑社會成員,有些則是社會邊緣人物。

中國官場競爭本來就極不正常,往往不是憑藉本人的德行、能力、勤政、績效,而是德能勤績之外的東西。這種幹部選拔機制已經讓社會飽受懲罰,現在引入黑社會手段更加劇了這種競爭的無序性。更重要的是,黑社會勢力介入社會政治生活的惡劣做法,使得社會各界都竟相仿效,近年來中國民間社會屢屢發生各種綁票事件與買兇殺人事件,有的後面還有警察做後台。在中國的專制威權體制下,人們本來就缺乏安全感,黑社會這種以暴力為主要手段的社會另類權力的崛起,更加劇了公眾的不安全感。

2、黑社會組織對經濟活動的介入

黑社會組織早就開始打造自己的經濟基礎。最先滋生黑社會勢力並被其控制的是娛樂圈,這一點與國際社會沒有什麼區別。《羊城晚報》(註17)曾以「黑社會勢力滲入娛樂圈」為題進行過專門報導。這類黑社會組織從事經濟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 企業化經營型:這是黑社會組織中比較成熟的高級形態。在90年代上半期,這種成熟形態的黑社會組織還處於萌芽階段,但到了90年代後半期,這類黑社會組織發展非常迅速,全國各地都可以看到這類黑社會組織的活動。這些人與社會權力部門維持著良好的密切關係,其組織成員已打破了血緣、地緣關係,一些頭目還受過良好教育並有一定的社會身份。其主要財源收入有三大類,一是成立公司,如追債公司,這些公司有的名之為「某某資產重組公司」,讓人還覺得這是「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產物。1995年3月5日在瀋陽破獲的「航天清款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一些黑社會成員組織的所謂「經濟實體」。(註18)只是這一黑社會組織無論從組織形式還是從其背景來看,都屬於「初級階段」,不夠成熟,與作者了解到的「深圳某某資產重組公司」的背景與運作方式不能相比。二是躋身於一些新興行業,如啤酒屋、健身行業。其辦法有多種:或由自己直接經營,或與別人共同經營,或參股。這種參股有的是黑社會組織看到該行業有利可圖,用各種方法使原業主無法正常經營,最後擠走原業主;有的是原業主在經營過程中發現諸多困難被迫尋求保護,自己找上門來。三是向「媽咪」(即老鴇)收費。在2001年全國「打黑」行動中,四川省破獲了一個打著「天鑫經濟貿易公司」的旗號進行經濟活動的黑社會組織,這個公司的「主要業務」就是開賭場、收保護費、報復殺人、綁架勒索。根據披露的材料,該公司成立於1998年8月下旬,實際負責人是王勇,但他們聘請不知情的李某某挂名擔任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一個次要頭目張敏擔任總經理。公司將賭場經營、人事、武裝、維持所控地盤秩序、收取保護費等「業務」分給了各個頭目負責。公司成員每10天發放「工資」一次,按等級不同,金額從300元到500元不等,並在每次行動之後,有數額不等的「獎金」。 平時,他們在各自的勢力範圍內監控地盤,接受由王勇以公司名義發出的指令,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些活動包括下列幾項:在客運市場,按上車人數,收取每人10元的「保護費」;在電腦市場,按批發光碟數量,每月收取攤主高額的「保護費」;在他們自己經營的賭場中,發放高利貸和收回入股錢款等。 到1999年10月案發時止,該公司已有20名成員,形成了一個分工明確、管理嚴格、組織有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註19)

(2) 以暴力為資本型:這是當前中國黑社會的主流形態,也是黑社會組織的骨幹力量。這些團伙進行諸如走私、販賣槍支、偷運毒品、組織非法偷渡、偽造各種證件,欺行霸市等活動。這類團伙成員關係緊密,多以地緣關係或血緣關係為結合紐帶。如活動在廣東深圳市的潮汕幫,主要是由揭陽、海豐、陸豐一帶人組成。這些組織最初主要是在菜肉海鮮批發市場欺行霸市,形成惡勢力,然後走向娛樂業。以後在公安系統也結納了一定關係,漸漸走向「正規化」,打打殺殺之類的事逐漸幹得少一點了。其主要收入來自酒樓娛樂業的「保護費」及向其「保護」場地的媽咪收「場費」,有些也參股娛樂業。

這些以暴力為資本的黑社會組織,正採用各種形式介入社會正常經濟生活,比較典型的例子有海南的「南霸天」一案。這個案子很清楚地說明了黑社會組織和政府中掌權人物相勾結之後對地方的奴役。

「南霸天」王英漢是海南省澄邁縣金江鎮王宅村人。80年代初,王英漢擅長武術,以開武館教授武功為名,網羅門徒。1985年至1989年,他憑藉多種手段當上了王宅村村長,進一步網羅流氓爛仔,為其充當打手和保鏢。1988年海南辦經濟特區后,王英漢馬上變「武教頭」為「包工頭」,利用他糾集的黑社會幫會勢力,強佔工程項目。凡金江鎮內的建築工程,絕大多數得由他做,不做也得挂名分利,由此一舉成為暴發戶。這個帶有宗教、行幫性質的黑勢力,其骨幹成員都是「兩抓兩放」或「三抓三放」的刑事犯罪分子。幾年來,這個團伙共打死2人,打殘13人,遭其侮辱、毆打、搶劫、敲詐者不計其數。一位主持正義的縣公安局副局長想依法處理王家的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就被莫名其妙地免了職,罪犯也在15天後獲釋。這個團伙在其鼎盛時期,對當地一些企業的負責人和政府的某些部門也進行公開威脅和敲詐勒索。1993年12月,海南順安實業公司經理李某某與縣政府簽訂了一個修路合同,修建縣政府門口至電視塔一段水泥路面。王英漢得知后要求分一部份工程做,遭拒絕後竟用武力威脅工人停工,李最後被迫送了18萬元錢給王,才將此事了結。(註20)這種例子在當代中國絕對不是個別。如1996年福建惠安縣偵破一個專門發放高利貸,並操縱民間幫會並引發多起刑事案件的黑社會團伙,其頭面人物連希聖認該縣公安局局長鄭媽魁為義父,姐夫任水津又是縣公安局巡警大隊大隊長。這一團伙仗著有這些鐵杆人物撐腰,平日欺男霸女,橫行霸道,大發橫財,無惡不作。(註21)另一個以張國進為首的黑社會團伙,從1989年起,就以深圳市文錦渡、皇崗這兩個口岸,專以福建籍的客商為敲詐對象。他們對福建在深圳市做進出口貿易的公司和來往車隊強行收取「保護費」,並迫使福建籍公司、車隊支付其吃喝玩樂的費用。僅福建三遠集團有限公司一家就被收取「保護費」以及被迫支付張國進等人的各種費用累計近100萬元人民幣。還有10多家公司也遭此厄運,被收取巨額「保護費」。凡不服其控制的企業負責人均被這黑社會團伙用暴力傷害。這類黑社會組織如不是那種樹大根深者,就容易被繩之以法。但另一類和當地警方有聯絡的,就不是那樣容易清除。

最值得注意的是這樣一種傾向:在經濟信用嚴重失常的情況下,一些經商者和政府基層單位因用正常手段保證不了自己的應得利益,竟起用一些地方流氓來幫助自己收欠款甚至稅費。如江西漳樹市淦陽街財政所和鹿匯街財政所於1996年4月分別聘請了3名社會無業人員(其中有勞改釋放后劣跡累累不思悔改者),向來往的三輪車收稅。該所所長聲稱:因為人們稅法意識淡薄,有人偷稅漏稅,賴稅不交,故需藉助這些地痞的力量,以「毒」攻「毒」。某全國著名的小商品市場的一些個體老闆,因為人家欠債不還,不得已請了一些黑社會人物幫助催討,據說這些人物討債「成效顯著」,只要他們一上門,不僅欠債賴債者會分文不少地送上欠款,連一些多年的「死帳」也被他們討回。(註22)

有的黑社會幫會頭目對地方的控制較之上述人物還要厲害得多,如山西臨汾的老百姓流傳一句話:臨汾有兩個市長,一個是白道市長,一個是黑道市長,即黑社會組織的龍頭大哥安小根。據披露,這個「安市長」是個城府很深、謀略智慧型的犯罪行家,他沒有自己的地盤,卻能在平陽府里任何一個霸區吃香喝辣,可以統領整個臨汾8大黑幫的行動。這位「安市長」不管在臨汾的哪一個歌舞廳里出現,老闆都要出門迎接,歌手要專門獻歌獻藝,所到之處,群呼「萬歲」。他看中一個村子的地,村民們響應市政府「綠色計劃」而辛苦栽種的3,000株樹苗,頃刻之間就被他手下的爪牙用推土機鏟掉。設局賭博吃大戶更是他的拿手好戲。有人因聽別人呼他為「市長」,出於好奇多看了他一眼,竟慘遭殺身之禍,殺人者卻逍遙法外。他一位手下的妻子因有幾分姿色被他霸佔,只因說了一兩句不滿的活,便被其另外幾位手下打殘。(註23)從上述這些事情中,可看出在這個小小的臨汾市,黑幫勢力之「鼎盛」,以及一般民眾之忍辱負重的生活狀態。

以上這兩種劃分其實並不總是涇渭分明,從事企業化經營的黑社會組織在從事經濟活動時往往要藉助暴力。從2001年中國大陸各地的「打黑」報告來看,幾乎所有的黑社會組織都有自己的經濟基礎,而這些黑幫在打造經濟基礎時,無一不帶有暴力性質。不少黑社會頭目的財產完全是通過經營非法生意得來,如廣西百色的周壽南,表面上掛的牌子是「百色飯店娛樂總匯」,實際上是通過壟斷廣西百色的賭業經營聚斂財富。而瀋陽嘉陽集團的董事長劉涌,則是非法手段與合法手段一起來,而其合法生意一般也是通過非法手段,在短短几年間聚斂錢財逾7億元人民幣。比這兩者更絕的是用黑社會手段經營合法生意,這方面的典型是河南許昌的梁勝利黑幫。這個黑幫涉足的是合法生意,但其手段卻完全屬於非法。比如他看中了南陽市場的布匹託運生意,就採用暴力手段驅趕原來的經營者,迫使其他人退出市場。憑藉這種手段,梁勝利黑幫進入了服裝、鞋帽、建築、建材、運輸、飲食娛樂業等多個行業,並在內部劃分了勢力範圍。但其經營手段卻完全不是合法手段,而是採用暴力手段強買強賣,收取保護費,掠奪壟斷利潤。最後形成這樣一種局面:凡屬這一黑幫組織涉足的行業,所有的人都「自動退出」,不敢與之競爭。但更多的中小黑社會組織是採取收取「保護費」等形式建立經濟基礎。(註24)

隨著中國證券業的發展,黑社會的觸角已經延伸到股票市場。2001年披露出來的蘭州黑幫操縱證券黑市,洗劫股民數億元的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據調查,這些證券黑市幕後操縱者其實就那麼幾個,掠奪來的錢財都被這些人投入合法行業(主要是房地產),藉此發財者儼然已經是蘭州乃至西北商界的的名流。他們的各種關係網已經盤根錯節地伸展到了政界各個角落。工商局以涉嫌詐騙罪將這些案子移交公安局,而當地公安局總以證據不足拖著不辦,任其繼續詐騙。就在中央電視台「經濟半小時」節目對此事進行連續報導的同時,蘭州的證券黑市還是屢禁不止。直到全中國輿論群起指責,這一案件才算是在輿論壓力下受到政府部門懲處。(註25)2004年3月「北京門事件」的主角、香港美邦集團老闆、黑社會頭目國洪起被江蘇省公安廳逮捕以後,他與北京市第二商業局(政府機構)官員聯手侵吞香港嘉利來數億資金案件曝光。通過這一事件,人們發現這位黑道人物與中國資本市場瓜葛甚深。據已披露的有限信息,國洪起長期在證券和投融資領域活動,並且編織了一張巨大的關係網,被捕前在香港和內地擁有數十家公司,所掌控的資產在80億元以上。他在「北京門事件」中,以1200萬美元的註冊資金與北京市二商業局聯手,得到市值6億元(60%)的股權,是嘉利來項目股權轉讓最大的受益人。北京二商集團不遺餘力更換股東,不惜「冒犯」中央政府部委,其國有資產卻分文未增,將從嘉利來得到的利益轉送給新的合伙人。有國家商業部撐腰的香港嘉利來多次起訴,但均敗訴,據說國洪起與北京二商集團的支持者當中有高層政治人物。(註26)

種種跡象表明,一個通過地下經濟活動──其中既有地下工廠、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機構、走私等非法經濟活動,也有毒品買賣、非法賣淫等違法經營活動的黑色犯罪鏈條--正逐漸深入地影響著中國正常的社會生活。勢力較大的黑社會組織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已在一些地區與社會底層成員中成為一種「公共權威」,並與當地政府的一些官員相互勾結,相互利用。從社會後果來看,這種社會權力黑社會化的趨勢對社會安全與人民生活形成了極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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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7:《羊城晚報》2001年2月10日B1版。

註18:《粵港信息日報》1995年5月6日。

註19:《中國青年報》2001年3月5日。

註20:《南方周末》1996年1月19日。

註21:《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6月5日。

註22:《南方周末》1996年11月1日。

註23:原載《山西青年報》,轉摘自《深圳法制報》,1996年8月25日。

註24:新華網河南頻道消息2001年12月23日。

註25:《中華工商時報》2001年12月17日。

註26:瑪雅:「北京門事件――嘉利來案顯露地方官員挑戰中央權威」,香港《鳳凰周刊》2005年第14期(總第183期)。

(待續)

(作者授權發表 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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