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七日電)內政部所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今天正式發布施行。中國配偶喪偶如未再婚,且在台灣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者,也可申請定居。另外,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逾期停留者,出境後可立即申請再入境,不再管制一年才能申請。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的最大變革,為放寬中國配偶申請在台定居要件,以往中國配偶長期居留期間,而台灣配偶死亡者,即無法申請在台定居設戶籍,新辦法對此已調整放寬,規定如未再婚且在台灣地區已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者,也可以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設戶籍,並領取國民身分證。
內政部表示,中國配偶申請定居時需檢附的財力證明,新辦法考量社會實際情形,放寬採認種類及財產合併計算範圍。 另外,在台灣地區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有逾期停留者,出境後可立即申請再入境,不再管制一年才能申請。辦法中又增訂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可先以具結書替代,中國配偶在入境翌日起三十天內,再持行政院衛生署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換發入出境許可證件,以資便民及加速審核流程。
內政部說,為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及落實親權行使,新辦法規定中國配偶離婚後,每年應與未成年子女在台灣地區共同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不應將小孩送到中國地區或國外,而獨自一人在台生活。 內政部強調,這次許可辦法修正,著重在促進兩岸婚姻家庭福祉並考量實情,廣納民間建言,解決實務困擾並創和諧社會。9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