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不合法

只有依照明文宪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所缔结的国家、所产生的权力、所组建的政府,才是合格的国家、正当的权力、合法的政府。——从那以后,统治合法性的前提就不可能再是“打下来的江山”或“祖宗的江山”,也不可能再是奉天承运的天命神话或教皇的加冕仪式,而首先是统治者和政府的合宪性,也就是说,只有严格依照宪法而产生的权力(而不是什么“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才有起码的资格宣称它是合法的权力。

一、关于非宪政民主

民主、宪政各有多种分类口径,但就其相互限制与相互依存的关系而言,宪政可分为两种:民主宪政与非民主的宪政,民主也可分为两种:宪政民主与非宪政的民主。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与宪政的诞生相距遥远。民主有它的古典时代,而宪政,则是近现代的新生事物——公允地说,宪政的发生、发展主要是英美政治传统的近现代产物。

在宪政诞生之前的民主,自然都是非宪政的民主——比如两千五百多年前的古希腊民主,既是一种没有选举制度、代议制度作为中介的,由“人民大会”以公开辩论、现场办公、投票决策方式行使各种统治权力的直接民主制度,也是“人民大会”的统治权力几乎不受任何既定的明文规范所限制和约束的非宪政民主制度。这样的民主并不一定“是个好东西”,因为人性有局限,“人民”不是神,“人民”既可以是朝令夕改的,也可以是为所欲为的。苏格拉底之死成了雅典式民主永恒的污点,而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到色诺芬、亚里士多德的批判民主的传统,则时刻提醒后人,即使是“人民”本身,当他们行使政治权力的时候,也必须接受分权、法治的限制和约束,而不应该拥有所谓“一切权力”(现行中国宪法)。

在宪政诞生之后,当世界上几乎所有或文明、或野蛮的国家都陆陆续续制定了或优良、或差强人意、或完全不及格的宪法之后,仍然有许多国家因各种事变,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宪法的全面履行,拒绝落实以分权、限权的方式捍卫人权与自由的宪政主义基本原则,在这样的国家,假如他们的政体采取了定期、公开、普遍的选举以更迭政府的制度的话,那么他们的民主,当然也是非宪政的民主。比如在当今的伊朗、叙利亚、巴基斯坦,在俄罗斯、土耳其、哈萨克斯坦,虽然他们的政体实行定期、公开的民主选举以更迭政府或国会,但是,他们的政体却允许存在一位权大无边的总统(如阿萨德),或允许存在一位权力高于宪法、高于民选总统的精神领袖(如哈梅内伊),或允许存在一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宪法规定、调整自己任期的超级总统(如普京)。

而至于所谓“社会主义民主”,虽然它也有一部经常修来改去的宪法,还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高大上政治承诺,但它的政体自始至终既不是民主的,更不是宪政的,无论对民主与宪政作何种宽泛的定义,它都与宪政或民主不沾边。

二、大宪章、美国宪法、宪政主义对政治体制的革命性意义

1215年,英国约翰王颁布《大宪章》,由此开启了以分权、限权的方式,宪政、法治的原则以保障自由和人权的伟大的英国政治传统。这份《大宪章》虽然以诏书和特许状的形式写成,但它实质上是一份国王与贵族以及其他一切自由人之间带有社会契约性质的法律文件。它以条款化具文对以往至高无上的王权进行了瓜分和限制,在法律上承认了贵族和自由民不可侵夺的权利,并确立了以法治保障自由的政治大原则。从此,英国的政治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

《大宪章》是英国法治与自由传统最重要的奠基石之一,但它还没有、也不足以发展出现代宪政主义。直至1776年起成文宪法在北美各殖民地相继涌现,1787年产生了人类政制史上划时代的美国联邦宪法,1791年产生了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存在的美国权利法案,以及1791年产生了法国宪法和附着于其中的1789年人权宣言,宪政主义才获得了它的全球化机缘并展现其蓬勃的生机。

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与英国《大宪章》的显着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并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一种已经存在并已被确认为合法的国家统治权力进行修正与限制,而是以社会契约、最高法律的形式重新构造一种新型的国家统治权。这一事实表明,人们已经开始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只有依照明文宪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所缔结的国家、所产生的权力、所组建的政府,才是合格的国家、正当的权力、合法的政府。——从那以后,统治合法性的前提就不可能再是“打下来的江山”或“祖宗的江山”,也不可能再是奉天承运的天命神话或教皇的加冕仪式,而首先是统治者和政府的合宪性,也就是说,只有严格依照宪法而产生的权力(而不是什么“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才有起码的资格宣称它是合法的权力。

宪政主义除了对统治合法性的涵义进行了革命性的更新,在对统治权力的法律限制方面,也交出了革命性的全新答卷。现代宪政主义已不再满足于如《大宪章》那样只是对统治权力在个别方面、局部领域进行针对性的限制与约束,而是对国家统治权进行系统性、全方位的限制与约束,且不论这种统治权力是属于君主的权力,还是属于人民的权力,都概莫能外必须受到宪政的系统性、全方位的限制与约束。

三、宪政是对民主的规范与制约

毛泽东在延安曾经作过一次关于宪政的演讲,毛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还说,共产党人爱宪政,将来也要搞宪政,但他们爱的不是英、法、美那样“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毛轻蔑地说,英、法、美的宪政都是“反动的东西”、是“吃人政治”,也不是国民政府试图推行的那种假宪政——毛“一针见血”地说,蒋介石、国民党所宣扬的宪政其实是“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毛泽东将来要搞的宪政,据他说,是什么“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但是,从1949年建政至今,共产党已经在中国“专政”了近七十年,别说中国人无缘见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何方神圣,就连宪政二字,从毛到邓,从江到习,也从此绝口不提了。大概是因为延安时代的毛泽东、共产党对宪政主义尚无基本常识,后来多多少少了解了一些宪政ABC,知道宪政与“专政”、与“党领导一切”乃为天敌,所以,管它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还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宪政或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就都不敢再提了。连悼词里出现宪政二字,也都是不允许的。

回到毛泽东“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毛的意思似乎是说,宪政即等同于民主,二者是同义词。这种说法,显然不正确。宪政主义并不一般地排斥立宪君主制或立宪的贵族制、寡头制,甚至包括“党主立宪”这样的设想,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宪政化的。在宪法上规定一种君主权力或政党权力,为其设定系统化、全方位的法律限制与约束,使其符合宪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宪政与君权或党权这样的搭配——虽然它们看起来确实有些不搭——在宪政理论上既可以敷衍其词,在政治实践中,大概也是可以勉强成立的。

在政治学上,宪政与民主所回答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民主所回答的是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即统治权力应该向谁求取、由谁授权,而宪政回答的则是国家权力应该如何组建、如何分割、如何分配、如何制约、如何制衡、如何行使。人类政制史早已表明,宪政未必是民主的,民主更未必是宪政的。杰斐逊曾经抱怨美国宪法不够民主,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曾经担忧民意机构挟民主以乱宪政的现象出现(麦迪逊指出,即使是在政治上最先进的英国,立法机关藉民意支持而更改选期、延长任期等反宪政的行为也一再出现)。

宪政与民主岂止是不能互相划等号,实际上,宪政是对纯粹民主的修正与制约。在宪政国家,任何一位政治领袖,即使他真的(真的是真的)有超高的民意支持率,他也不可能获得宪法所没有规定的职务头衔或封号,不可能超出宪法的规定行使其职务权力之外的任何权力,不可能拥有超出宪法规定的延长任期;在宪政国家,哪怕是经由严格的民主程序所通过的法律,民选总统依照多数民意所作出的决策,也都有可能被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判为违宪而归于无效。简而言之,在宪政民主国家,宪政不仅是对民主的保障和支撑,也是对民主的修正和制约。不管是人民的代表、民选的官员,还是“人民”本身,在宪政体制之下,都没有背离宪法、为所欲为的权力。像中共宪法那样标榜所谓“一切权力属于某某”的思路,就是一种反宪政的思路,因为在宪政主义中,决不允许存在由单一势力、单一机构掌控“一切权力”这种体制。

四、宪政与民主是最佳搭配

虽然宪政与民主并非毛泽东理解的那样是二语一义,然而,宪政促进了民主,宪政使民主更规范、更健康,为民主的全球化发展开辟了新的渠道和新的空间,却是不争的事实:二百多年来,随着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仿效美国、法国制定了成文宪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认同宪政、实践宪政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认同民主、接受民主,从而,越来越多的国家宪法里加入了民主的内容,越来越多的宪政国家也就逐渐变成了真正的、坚定的民主国家。

也许,我们应该说,虽然宪政与民主并非固定搭配,却是最佳搭配。二百多年里,拿破仑的立宪帝制崩溃了,德国、日本强化君主权力的立宪君主制垮台了,英国式君主与议会并驾齐驱的立宪君主制也最终无可挽回地走向了虚君民主制,......事情就是这样,一切反民主、不民主、缺民主的政治制度都在宪政主义的检视、监控之下走向了衰落,唯有民主政体与宪政相得益彰,二者对接得最顺利,贴合得最紧密,民主政体在宪政秩序下蓬勃发展,硕果累累。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是民主国家,而世界上所有的民主国家,要么是宪政国家,要么或多或少接受了某些宪政主义的制度安排。

2017/10/23

──转自《民主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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