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 增订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

【新唐人2009年9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2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贪污治罪条例修正案,未来人民对于公务员不违背职务的行为,若有行贿情事,将课刑事责任,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检调侦办前总统陈水扁涉及海外洗钱案,发现二次金改疑似有企业行贿,但依现行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只要受贿的公务人员作为不违背职务,行贿者即未成立犯罪,引发争议。

对于这项情形,法务部上午在行政院会提出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公务员未违背职务受贿时,对行贿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长吴敦义在院会中表示,清廉执政是政府对人民不变的承诺,马政府上任以来,行政院就成立中央廉政委员会,订颁“国家廉政建设行动方案”及“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并完成修正贪污治罪条例,增订“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

他认为,今天法务部再提案增订“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将有助于导正社会以往请客、送红包让事情顺畅的错误观念,并让公务员可以公平、公正行使职权。

新闻局长苏俊宾在会后记者会指出,学界普遍认为现行对公务员违背职务行为的行贿罪刑度过高,因此这次修法调整刑度,从原来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为“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行政院会也通过刑法第41条、第42条之1修正草案,以配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62号解释,未来修法通过后,“数罪并罚的数罪都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其应执行的刑罚超过六个月者,也可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