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官员问责新规 群体事件处置失当列前

【新唐人2009年7月14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乔龙报导)中国国务院公布官员问责的新规定:对于决策严重失误、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七种情形之一者,将要问责。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仅是自上而下的问责,除此之外还应有自下而上的问责制,即公民问责、民主问责。

官方新华社星期天报导,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据这项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五种。 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者一年内不得复原职。其中将被从重问责的四种情况为: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对于新公布的“暂行规定”将“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放在第二位。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认为:“现在的问责制度强调的是社会稳定,主要是对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的用人失察,追究责任,所以我认为,这样的问责制度对于约束下级官员,也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今年是六四事件20周年,又是中共建政六十周年。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友渔教授表示:“以前的是一般性的问责制,而今年可能特别强调,因为今年是一个特殊敏感年份,特别强调在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样的事情上,特别加重这方面的份量,这还是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就要把这种(所谓的维护稳定)责任,层层分配到各个政府或各个官员头上,所以现在又来加强一下,这在中国是司空见惯的”。

近年来、尤其是最近几个月,连续出现多起重大群体事件,如贵州的瓮安事件、今年的湖北邓玉娇事件和石首事件,以至最近的乌鲁木齐事件。有分析认为,当局在此时出台相关规定,毫无疑问是为了加强其官员对职责的意识,同时也平息公众对党政官员日益增长的反感。

引人关注的是,这一官员问责新规定,推出的时机恰在新疆流血冲突事件之后,究竟是时间的巧合,还是意有所指,即新疆自治区的高官,如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是否要面对此次事件“问责”,胡星斗表示,要看中央如何最后定性,主要是官员处置不当,还是纯粹由境外的煽动造成。而徐友渔认为,王被问责的可能性不大:“(高层)倚重他在新疆维持局面,所以要问他责的可能性,我猜想是很小的”。

根据规定,问责对象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下属官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成员。胡星斗认为,只是自上而下的问责,其主观性、随意性太强:“如果上级领导喜欢某个下级,可能他就不问责,或者问责非常轻,如果本身对某个下级领导有意见,那可能就要严厉地追究责任,所以目前的问责,主观性可能太强了”。

因此,胡星斗认为,中国未来的问责,恐怕还是要进行更多的民主问责,也就是通过民意调查,了解民众的意向:“一方面要自上而下的问责,另一方面还需要自下而上的问责,也就是公民问责、民主问责,只有把两种问责结合起来,再加上媒体的问责,才会有真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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