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究竟誰該站在被告席上

著名法律權威專家、東南大學法學院張贊寧教授在9月13日在天津東麗區法院為天津法輪功學員周向陽、李珊珊夫婦做無罪辯護時引用中共中央黨校原理論研究辦公室主任杜光的話指出,「鎮壓法輪功純屬『蠢人干蠢事』,既違背了國家利益,也違背了共產黨自己的利益……非常愚蠢。」

9月20日山東省壽光市法院上午十一點至下午一點零五分對法輪功學員甄紅梅非法庭審,北京張律師為甄紅梅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鏗鏘有力、震懾人心!

下面是北京張律師的辯護詞,全文如下: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佳法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甄紅梅的委託,指派我擔任甄紅梅的辯護人,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採納。

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中指控我的當事人甄紅梅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甄紅梅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理由如下:

一、甄紅梅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甄紅梅習練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凈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我的當事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二、甄紅梅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是思想領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而且客觀上要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什麼,只要她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甄紅梅客觀上並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1、本案沒有甄紅梅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甄紅梅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什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麼?這個組織的住所地是在國內還是國外?甄紅梅是這個組織的什麼官職?有什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她的?她下的什麼命令?怎麼利用的?她有沒有從該組織處接受過指令或資助等等?公訴人在法庭上並沒有出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2、沒有甄紅梅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在庭審中,公訴人沒有出示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

3、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扣押的物品是教人向善的,不是邪教宣傳品。

4、關於法輪功的資料。一部分是法輪功學員修鍊用的,比如《轉法輪》《轉法輪法解》《法輪佛法》等,這部分內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鍊心性,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什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什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另外還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或者「天滅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國共產黨亡」之類的話,還有《九評共產黨》《解體黨文化》和《神韻》等。

說「法輪大法好」當然沒有什麼問題,我的當事人是為了向她人推薦、介紹法輪功,宣傳法輪功的好處,這與商家和企業散發宣傳資料向消費者宣傳介紹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一樣,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也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至於「真善忍」這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當然也沒有什麼問題。至於神韻晚會和部分新唐人電視節目光碟等是一些歌舞節目,是沒有階級性的,是中立的。雖然晚會是由法輪功學員編導和演出的,但它是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

5、「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鍊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我的當事人的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從犯罪構成的客體來看

1、關於《刑法》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刑法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

從第一點來看,2000年5月10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里是沒有法輪功的。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提到「法輪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也沒有提到「法輪功」。既然,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現實生活中,為什麼有人誤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

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1999年10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采訪,正式公布法輪功是邪教,接著,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說法輪功是邪教。辯護人認為,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據。法院判案依據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事實上,法輪功只是一個鬆散的修鍊群體,沒有任何組織形態,更不是所謂的「邪教組織」,誰愛練就練,不愛練就不練,來去自由。因此,法輪功並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組織,我的當事人修鍊法輪功並不是「利用邪教組織」活動。

從第二點來看,本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組織和利用」只是犯罪工具、手段和方法。所謂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實際應用。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它與我們通常說的違反法律或觸犯刑律是有本質區別的。違反法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違法,觸犯刑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但無論是違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並不能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能被應用或被施行,而恰恰是法律的應用或實施的結果。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訂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施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在本案中,我的當事人甄紅梅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鍊者,她有什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而且今天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的實際施或應用。

因此,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既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她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四、從社會危害性來看

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是無罪的。

1、從客觀後果來看,從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來看,甄紅梅僅僅持有了一些法輪功的資料而已。甄紅梅的行為沒有導致任何她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

2、從主觀惡性來看,甄紅梅是沒有主觀惡性的。她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鍊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她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為了自己修鍊法輪功,其用意和出發點是好的。

3、從手段上看,我的當事人所採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五、關於法律與良知

「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惟一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而不是維護法律,所以法庭判案最終必須以正義為依歸。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所以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判案就是憑藉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來區分好法與惡法,也以人的良知來判斷判案是否正義。從這個意義來說,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錢躍君《法庭內外——德國法律面面觀》,社會文獻出版社2009年9月版)

1992年2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統一前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守牆的衛兵,此前兩年,他在守護柏林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東德當局命令守護柏林牆的士兵對企圖逃往西德的東德人格殺勿論),他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所以他是無罪的。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因為類似的辯護,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借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來的而求得寬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線。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即只開槍而故意不打中),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法官這樣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抵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這「最高的良知」(或正義)就是法理學上「超越實在法的法」,而違反正義的立法就是「實在法的非法」,依這種「法」去執法,也是犯罪。

作家龍應台曾經問過一位曾經擔任過邊境守衛的前東德人,「您說,圍牆的守衛在改朝換代之後受審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當然公平。……,是總理命令他們開槍的沒錯,可是沒人命令她們一定得射中呀!……,開槍可以說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殺人嘛!」

辯護人認為,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你們可以不相信因果報應,難道你們就不為你們的將來的前途著想嗎?

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應該嚴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目前在我國,某些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與法律及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本案我的當事人甄紅梅一個清白,無罪釋放。

對於本案的最終結果,我們希望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實事求是,並且我們的法官應當聽從內心的召喚、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裁決。

2016年9月20日

敬錄:著名法律權威專家、東南大學法學院張贊寧教授9月13日在為天津法輪功學員周向陽、李珊珊夫婦做無罪辯護時的結束語與大家共同分享。

結束語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司法實踐證明,我國大量冤假錯案的產生,均原於程序的不公。本案最大的違法,就是無視司法程序的正當性,由此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主要任務是「懲罰犯罪」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者不可偏廢。

習近平主席在2014年1月7日至8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講:「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今年1月13日,最高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帶領45位新任法官向憲法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表明新的中央領導班子對實現依憲治國的決心。

為此,我請求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遵照《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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