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東鄉縣民警製造冤假錯案 導致一家三代受害

【新唐人2014年7月18日訊】關於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公安局周貴海、萬有才等辦案民警製造冤家錯案,導致當事人一家三代受害的報告:

1、兒子:徐敏於1988年11月出生,從小勤奮好學、活潑開朗,受該事件影響變得沉默寡言,成績一落千丈,再加上無家可歸,又交不起學校的各種費用,最終於2005年下半年失學(學校有證據可查)。每逢過年(2002年-2006年),孤獨一人忍受著飢餓、寒凍,含著眼淚在東鄉火車站等候父母「回家」過年團聚……

假如這冤假錯案落到您身上,導致您兒子那幼小的心靈受到傷害,您的感覺如何?您會怎樣去面對呢?

2、父親:徐勝和,抗美援期志願軍,因本冤假錯案的發生後,精神上受到傷害,導致多年來身體欠佳,於2011年10月經江西省南昌市精神病醫院診斷為嚴重腦梗症……2014年4月22日參加本案座談,大腦心臟受到刺激,病情復發,於23日送往江西省南昌市精神病腦科搶救(醫院有證據可查)。6月經江西省南昌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斷,因大腦心臟曾受到刺激,多病於身(詳見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出院證明書及出院記錄)。

假如這冤假錯案落到您身上,導致您的父親身體欠佳,多病於身,做為一個孝子您的感覺又是怎樣呢?

3、當事人:徐學昌生於1966年8月,事發後導致本人政治上受到陷害,肉體受到折磨,身敗名裂、家破、負債纍纍,13年在外漂泊,生存無法過、生意無法做。這種痛苦是常人無法想像到的痛苦,是常人無法體驗的現實,是詩人難以寫出的篇章……現將事實報告如下:

尊敬的領導:

我有天大的冤案,希望領導們能為我伸冤,我本無罪、卻被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公安局無端關押23天(這是違法辦案,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權),賤賣了我的房子,更殘酷的是政治上給予本人合同詐騙(詳見附件一)的罪名(這是製造冤假錯案的證據之一)。令人心酸的是還要支付東鄉縣公安局「辦案人員萬有才、周貴海」吃、喝、玩、樂、洗頭、送禮及私下拿走的人民幣合計:11394元(這是違法的行為),(詳見附件二),我到底犯了甚麼罪?到底天理何在?

我叫徐學昌,漢族,是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人,出生於軍人家庭,高中學歷,父親是抗美援朝的老志願軍,本人也作為局、處級領導的司機跟隨領導多年,一直都是守法做人,安分守己,從不做違法違紀的事,但是2002年卻被東鄉縣公安局無端關押23天,我不禁要問:到底我犯了甚麼罪?難道當地政府部門就可以無法無天,胡作非為嗎?雖然這事情已經過去很多年,但是它給我帶來了沉重的打擊,留下了難以消退的陰影,給我的家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我的聲譽,影響了我家人的正常生活。近年來,我曾多次向江西省、市、縣等有關部門投訴,要求給予我公正的處理,但江西省東鄉縣公安局於2012年11月19日給我回覆卻令人啼笑皆非(詳見附件三),於2014年3月10日給我的回覆更是睜眼說瞎話,實在是令人髮指(詳見附件三(2):東鄉縣公安局辦理徐學昌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在實在沒有方法的情況下,只能向你們申訴,希望你們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真正能夠走群眾路線,為我主持公道,還我清白!

一、事情起因

2000年10月30日,本人與江西省東鄉縣通達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江西省東鄉縣通達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分期租賃合同》,購車合同約定:本人向東鄉縣通達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租賃福建輕卡全新汽車1輛(型號:FJ132CS,發動機號:9182,車架號:RB006702,車牌號:贛F51097)租賃期限為15個月,租賃車的價格為RMB 37800元。

簽署合同時,本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首期7900元購車款給該公司,餘下的3萬元雙方約定在2002年1月30日前付清給該公司,並需按0.594%的標準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1.6%計算(詳見江西省東鄉縣通達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分期付款租賃合同-第3頁第5條)。同時,每月還需向該公司支付管理費60元。租賃期滿,本人付清上述款項後,該車輛即屬本人所有。租車後,為了賺錢,本人即遠赴廣東跑生意,但是,由於初到外地,市場不太瞭解,加上車輛質量差等問題,所以經營不理想,生意虧本。雖然經營不善、很不理想,但我依然千方百計籌集資金支付給該公司。

2001年2月26日,我支付給該公司2500元。2001年9月8日,我又支付給該公司3000元,並交付了管理費2700多元。2002年8月1日晚10點左右,我正在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甘坑村商業街的攤檔經營時,突然江西省東鄉縣公安局的兩名民警(後經多方打聽才知道民警一個叫萬有才、一個叫周貴海)和東鄉縣通達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李華喜等人來我攤檔,甚麼也沒有說、也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等就給我戴上手銬(這是違法辦案行為,嚴重侵犯了我的人權),並「拿」走我身上的現金600多元和隨身攜帶的一部諾基亞手機,當年購買價格為1580元,並且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將我押上囚車送到深圳市布吉鎮的李朗派出所進行審問,並於當天晚上把我關進了深圳市龍崗區看守所7天(這是違法辦案行為),無人問津。而周貴海和萬有才這兩位「辦案民警」藉此機會在深圳市旅遊5天,所以費用由我支付(詳見附件二)(這是違法辦案行為)。就在我關進深圳市龍崗區看守所的第二天,江西省東鄉縣通達汽車貿易責任有限公司的股東李華喜在「辦案民警」周貴海、萬有才的指使下(這是違法辦案行為),竟然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把我向它公司租的汽車開回了江西省東鄉縣交回給該公司。

二、事情經過

2002年8月6日,江西省東鄉縣公安局竟然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將我刑事拘留,詳見江西省東鄉縣公安局對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東公刑拘[2002]128號,(這是製造冤假錯案證據之二)。當日周貴海、萬有才、何軍平(何軍平為江西省東鄉縣公安局民警、江西省通達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一)等人還威脅我的家人(哥哥徐小毛和父親徐勝和)籌款給他們。(製造冤假錯案,還株連九族,這是嚴重違法辦案行為)。

2002年8月9日至23日,在江西省東鄉縣公安局民警周貴海、萬有才、何軍平等辦案人員「關門取寶」的威迫下,我的親屬無可奈何東借西湊籌足5000元,交給江西省東鄉縣公安局作取保候審保證金(詳見附件四,這是違法收費),同時交了9200元(詳見附件五)給江西省東鄉縣通達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作公安局的追債費用(這是違法收費),但汽車當時收回他們公司所有。

2002年8月10日上午10點多,江西省東鄉縣公安局民警周貴海、萬有才身穿警服帶領通達汽車公司的股東人徐標文、李華喜等人(帶第三者去看守所,這是違法辦案行為)到東鄉縣看守所逼供我簽署還款協議(詳見附件六)和賣房協議(詳見附件七)(這種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國家機器看守所,逼供他人簽署協議,這是嚴重的違法辦案行為),威迫我的家人,把產權原屬於本人的,位於江西省東鄉縣城恆安中路,138號1棟二單元402號83平米的商品房,以2萬元的超低價賤賣抵債,從今以後我就被他們非法辦案奪去了房產所有權,無家可歸,導致我的家庭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當時在場的還有我的家人徐標龍、徐小毛。

2003年5月19日,江西省東鄉縣人民檢察院發給我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詳見東檢不捕[2003]06號不批准逮捕書(詳見附件八)(這是製造冤假錯案證據之三)。

自2002年8月1日起,我被無端關押在看守所23天,還要支付江西省東鄉縣公安局「辦案人員」的路費、吃喝玩樂、洗頭、送禮等費用11394元,其中萬有才私下拿走了1200元(詳見收費、附件二),到底天理何在?

三、處理結果

我的家人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交了5000元(詳見附件四)取保候審保證金給當地公安局,並交付了上述費用,賤賣了我的房屋後,公安局就把我放了出來,沒有給我任何合法的交代,到底天理何在?而江西省東鄉縣人民檢察院的不批准逮捕通知書(詳見附件八)上說的是「犯罪情節輕微,不予逮捕」。我真的不明白,我究竟犯了甚麼罪?既然沒犯罪,公安局有怎麼會以詐騙罪來拘留我(詳見附件一)?檢察院又怎麼會說犯罪情節輕微、並給予取保候審呢(詳見附件四)?即使江西省東鄉縣民警假公濟私,但江西省東鄉縣檢察院又怎麼能同流合污呢?到底天理何在?

四、事件分析

本來我只是欠付通達汽車貿易公司的部份購車款,即使我為付清,也只是經濟糾紛而已,最多履行購車合同的要求,承擔逾期利息1.6%計算(詳見分期付款租賃合同-第3頁第5條)。而且在辦理租賃手續時,我提供了本人及妻子真實的戶籍證明、身份證證明、結婚證、駕駛證及房產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並一直有支付購車款(詳見附件十),並沒有任何欺騙成分,又何來的詐騙呢?(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分明就是在該公司有股份的公安局民警何軍平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並與其它公安民警、檢察院民警相互勾結,製造的冤假錯案。我是一個善良的老百姓,而他們為了私利,竟然如此無法無天,不擇手段,迫害一個善良的老百姓,這樣的人如果繼續留在警隊內,只會危害社會,危害更多的老百姓……

五、事件給我造成的危害

1、嚴重損害了本人的名譽。我雖然不是甚麼大好人,但我始終守法守紀,堂堂正正做人,從來不做犯法的事,在家鄉有較好的口碑。而且我的父親是抗美援朝的老志願軍,從小就對我要求極為嚴格,並教育我熱愛祖國、熱愛人民,要求我要守法守紀做人,絕不容許我做任何違法違紀的事。這件事發生後,父親被氣得病倒在床,家鄉很多人多認為我真的是詐騙犯,連要好的朋友也疏遠我,不敢與我接近,嚴重損害了我的聲譽,導致我12年來不敢回鄉。時至今日,我拖著沉重的精神包袱、巨大的經濟損失、在外艱難度日。

2、給我的家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一是強迫賤賣本人的房屋,不僅導致本人現在家鄉再無房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多萬元。二是因本案本人需承擔各項費用,累計造成損失8萬多元。三是由於這次事件的發生,導致曾參加抗美援朝的老父親因氣成病,2011年10月經江西省南昌市精神病醫院診斷為嚴重腦梗症,花費了大筆醫療費用。2014年4月22日參加本案座談,大腦心臟受到刺激,病情復發,於24日送往江西省南昌市精神病腦科搶救(醫院有證據可查)。6月經江西省南昌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斷,大腦心臟曾受到刺激,多病於身(詳見病情診斷書)。同時,由於此事件給我帶來了沉重的思想負擔,精神上遭受了嚴重的打擊,嚴重影響了我的正常生活,影響我的工作,使我無法正常經營,生意遭受了嚴重損失。上述兩項造成損失合計12多萬元。

六、強烈要求

1、徹查當年的辦案人員,給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製造冤假錯案者應有的處罰。
2、江西省東鄉縣公安局應向本人賠禮道歉,恢復本人的名譽。
3、賠償本人經濟損失100萬元,其中有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精神損失12萬元,間接損失30萬元,名譽損失8萬元。
4、返還取保候審保證金5000元給本人。
5、東鄉縣公安局「辦案人員」萬有才、周貴海,吃喝玩樂、洗頭、送禮及私下拿走的人民幣11394元,按照法律如數退還。

本報告已轉發新浪微博,並報告中央紀委監查部、中紀委、公安部、國家信訪局、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紀律委員檢查會、江西省政法委員會、江西省信訪局、江西省撫州市信訪局、江西省撫州市公安局、江西省撫州市政法委員會、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信訪局、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政法委員會、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公安局。

請問各位領導,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公安局對此案的辦理結果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如正確,本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毫無怨言,如果是冤假錯案,請各有關部門領導能夠真正落實中央「兩會」有關政策,走群眾路線、瞭解民生、為民務實,合情、合理、合法,解決此問題!

本報告轉載在新浪微博,報送以下單位:
中央紀委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信訪局
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江西省政法委員會
江西省公安廳
江西省信訪局
江西省撫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江西省撫州市政法委員會
江西省撫州市公安局
江西省撫州市信訪局

報 告 人:徐學昌
聯繫電話:13534068952
身份證號:362531196608110017
聯繫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布吉街道甘坑社區涼帽綜合樓A棟601號
日期:2014年7月12日

附件二:保安人員報銷清單

附件三(2):東鄉縣公安局給出的《東信辦復字[2014]01號》

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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