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要竟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新唐人2011年11月19日訊】

一、我(李雙德)的基本情況

李雙德男漢族生於1963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囯籍政治身份目前未參加任何政黨(包括中國共產黨) 戶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區草市街39號附15號《居民身份證》號510103196311291370
職業法律服務兼自由撰稿人學歷中國大陸法律專業大學畢業

二、我竟選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旳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八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條規定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

3、《四川省》第六章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條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推薦候選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推薦者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

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

二、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規定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如果我(李雙德)當選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將為青羊區選民做以下工作:

1、我將依法聯名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選舉正直、善良、不謀私利(包括小集團利益)、自願為青羊區選民謀取現實或者長遠利益的公民,擔任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政府區長及各局長(包括青羊區公安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 的議案。

2、我將依法聯名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選舉正直、善良、在辦案中’只對法律和案件事實負責’ ,不謀取小集團利益(包括私利)的公民,擔任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院長、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的議案。

3、我將依法聯名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任命正直、善良、在辦案中’只對法律和案件事實負責’ ,不謀取小集團利益(包括私利)的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法官、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的議案。

4、我將為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監督區政府、區法院、區檢察院的各項工作。對在工作中失職、為自己或者自己所屬的小集團謀取非法利益,侵犯青羊區選民謀取現實或者長遠利益的區長、局長、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我將依法聯名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 議案。

5、我將依法審議區政府的財政預算,增加青羊區公民在失業救濟、低收入家庭救濟、義務教育、職業教育以及醫療衛生的財政預算。

6、我將依法聯名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妥善解決因’房屋強撤、土地強徵’ 所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 的議案;如果議案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我將督促青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立即依法解決’房屋強撤、土地強徵’的歷史遺留問題,維護被撤遷人的合法權益。

7、我將為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監督區政府、區法院、區檢察院依法辦事,妥善解決“政府與民眾利益之爭”,解化社會矛盾,逐年降低至到取消政府的“維穩費” 開支,減輕青羊區選民的經濟負擔。

8、我將為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青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擴大就業門路,妥善解決問題。

9,、我將為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督促青羊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降低行政管理成本,降低或者取消“事關民生問題” 的行政管理收費。

10、作為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理選民委託的區“人大代表” 職權範圍內的一切事務。

五、成都市青羊區選民如何行使選舉權?

1、選民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第二十七條規定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並應當發給選民證。

2、選民投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十九條規定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條規定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

3、投票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六、我(李雙德)的心聲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這就是這些殖民地過去逆來順受的情況,也是它們現在不得不改變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

————(摘錄於《美國獨立宣言》)

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的,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義的產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利,可以用強力奪回自已的自由;國家的主權在人民,而最好的政體應該是民主共和國。

—————-(讓. 雅克. 盧梭《社會契約綸》)

權力的基礎,是選票!

行使末經公民委託的權力,並用這些權力,為自己或者自己所屬的小集團謀取非法利益,而侵犯公民現實或者長遠利益的行為,屬於強盜行為!

關注:二○一一年度中國“基層人大代表” 選舉工作,就是在關注自己作為一個“人” 的權利。

成都市青羊區的公民們:

請你們在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那一天,走出自已的家門,到投票站去,領取自己的《選票》,並把這一張神聖的《選票》投給我—-李雙德!

你們給我一張《選票》,我將作為你們自已的公職人員,為你們現實的或者長遠的利益而工作!

如果我當選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我將暫肘停止法律服務;在區“人大代表” 的五年任期內,我將專職從事“人大代表” 工作。我將在成都市青羊區範圍內設立“成都市青羊區’人大代表’ 李雙德工作者室” ,每星期一在工作者室接待選民的來訪,聽取你們對我工作的要求,向你們匯報我的工作情況;星期二至星期四,我將外出調研、考察、撰寫提案和建議書、與有關部門進行交涉;星期五至星期六,我將從事自由撰稿和法律教學工作,賺取自己的生活費;星期天我休息。

李雙德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聯繫辦法:手機號13518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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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源于作者本人。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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