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賣器官?法務部衛生署:金錢買賣違法

【新唐人2010年6月24日訊】 法務部在四月底執行槍決之後,同意捐贈器官的死囚突然暴增,傳有等候器官移植者,假藉提供「喪葬補助費」名義,說服死囚器官捐贈。衛生署表示,國內死後捐贈器官都需經分配,不能私相授受。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表示,從民國94年4月1日國內就開始進行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線上分配作業,只要是死後捐贈的器官都經由系統進行分配,即使病人企圖私相授受以金錢等誘因,說服受刑人死後器官捐贈,捐贈出來的器官還是要交由登錄中心分配。

石崇良說,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訂,移植的器官應為無償捐贈方式,若違法將處新台幣9萬到45萬元,若協助進行不法器官捐贈、移植手術、醫師,衛生署將撤除其施行移植手術的資格。

法務部對此指出,死囚捐贈器官後,必須依照衛生署公告的分配原則以及移植標準進行配對,建立優先順序,並非看守所能從中影響。捐贈人不能逕行指定親屬以外的受贈者,而經看守所清查後,並無查出有報載變相器官買賣情事。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