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清:江澤民的二十六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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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12月01日訊】中共前黨魁江澤民11月30日死亡,結束了它罪惡累累的一生,其罪行罄竹難書,給中國和世界造成的毒害,包括敗壞道德,迫害正信,散播謊言,依舊還在。也許,將來會有終極的審判,把江澤民的累累罪惡一一清算。

但是,現在,基於現存的國際法和中國的刑法,概括其罪行,當其時也。

按照國際法,其罪有四:

一、反人類罪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7條,反人類罪「是指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而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

1996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通過的《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8條,共列舉了11種罪行,1.謀殺;2.滅絕;3酷刑;4.奴役;5.基於政治、種族、宗教或民族原因進行迫害;6.種族隔離;7.任意驅逐出境或強迫人口轉移; 8.任意監禁;9.強迫失蹤;10.強姦;11.其它嚴重傷害身體或精神完整、健康或人類尊嚴的不人道行為 。

江澤民所犯罪行:1999年利用手中的權力和共產黨組織,設立了系統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體系,用「610」辦公室操控整個國家機器迫害法輪功,所涉及的犯罪行為包括:

1.謀殺法輪功學員,江澤民下達密令,對法輪功學員「肉體上消滅」,並被揭露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

2.意圖滅絕法輪功信仰群體;

3.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逼迫放棄信仰;

4.基於信仰而迫害法輪功,迫害的目地就是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真、善、忍」的信仰;

5.任意監禁:設立非法的「洗腦班」,非法拘禁法輪功學員,利用非法的勞教制度,任意監禁法輪功學員;

6.強迫失蹤,自1999年7月20日以後,大量的法輪功學員失蹤,在中共重重封鎖下,已經確認的部分失蹤法輪功學員的名單,見明慧網

7.強姦,放縱警察和監管人員強姦女法輪功女學員;

8.其它傷害行為,包括,在精神病院,用精神藥物傷害法輪功學員大腦;在「洗腦班」、看守所、監獄、勞教所等,逼迫法輪功學員辱罵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逼迫法輪功學員觀看、閱讀編造的攻擊法輪功的謊言錄像和書籍等,精神折磨法輪功學員。

二、群體滅絕罪

根據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群體罪公約》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6條,群體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江澤民集團所採取的一切手段就是迫使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放棄法輪功信仰,把法輪功學員綁架到洗腦班,酷刑折磨、洗腦,逼迫法輪功學員在所謂的「轉化書」上簽字,保證放棄法輪功信仰,而「轉化」的目地就是要從精神上消滅法輪功信仰。

江澤民所犯罪行包括:

1.蓄意殺害法輪功學員;

2.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逼迫放棄信仰;

3.利用宣傳機器對法輪功進行仇恨宣傳,使法輪功學員在整個社會遭到排擠、仇視和歧視;

據不完全統計,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共有4876,詳細資料見明慧網

三、酷刑罪

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酷刑犯罪是國際嚴重關切的犯罪之一。

酷刑的定義包括3個主要方面: 1. 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 2. 行為須為蓄意實施; 3. 行為須起到以下目的: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或為了他或第三者所做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 或為恐嚇他或第三者,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

其它形式的虐待包括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對人格尊嚴的踐踏。

江澤民為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在勞教所、洗腦班、看守所、監獄等場所,放任或者鼓動警察和監管人員對法輪功學員實施各種酷刑,包括電刑、老虎凳、水牢、剝奪睡眠、曝晒、冰凍、火烙、強迫重體力勞動……等等,被迫害致殘無數。更有甚者,將健康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注射損害神經的藥物,使人遭受精神上的嚴重傷害。

詳細的案例見明慧網

四、煽動仇恨罪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段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江澤民確定的對法輪功的總迫害政策是要「肉體上消滅、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

江氏集團有系統的在中共控制的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等媒體上大量造謠誣衊和惡毒攻擊法輪功,迫使學校、政府部門及各種企事業單位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使法輪功學員無法上學,無法工作,無法有正常的社會交往,無數的家庭破裂,無數人流離失所,眾多的法輪功學員無法生存。

利用中共各種宣傳機器,在國內國外對法輪功進行造謠、污衊、誹謗。如,2001年炮製出「天安門自焚」偽案,「1400例殺人、自殺」等鼓動人們對法輪功仇恨和敵視。

詳細分析見明慧網

按照中國刑法,江澤民共犯下22條罪狀

根據中國刑法25條和26條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江澤民犯罪集團,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作為犯罪集團的主犯和首要分子,江澤民必須承擔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

江澤民的罪行包括:編造謊言,侮辱誹謗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對法輪功學員故意殺害、傷害、任意關押、任意拘留、任意判刑、任意侵入法輪功學員的住宅,任意搜查、抄家、搶劫,任意監聽法輪功學員的電話、信息,強制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利用手中的權力破壞國家法律制度。

具體罪狀包括:

1.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2條

江澤民在1999年迫害之初,下達密令,「對法輪功要狠點,特別是上訪、發真相什麼的,抓住就打……往死裡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可以不擇一切手段,不受任何約束,整死了人,不負責任」。

2002年,中共「610」頭目劉京在吉林省長春市南湖賓館召開部署迫害法輪功的會議,下令對法輪功學員,「可以開槍打死」。

2.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刑法第234條之一

2006年,中共活摘器官的罪惡曝光後,「追查國際」調查員對中共有關的人員展開調查,結果證明發布活摘密令的是元凶江澤民。如調查員在電話問及原總後衛生部長白書忠關於活摘是誰下達的命令?白書忠回答說當時是江主席批示的。

同年9月13日,時任商務部長的薄熙來訪問德國漢堡時,被一個自稱是中國駐德國使館一祕的人向薄熙來詢問的錄音。(確實是薄熙來的聲音,經得起權威部門鑑定)。問及活摘密令是誰下的時,薄熙來立即回答:江主席。

3.刑訊逼供罪,刑法第247條

警察在綁架法輪功學員後,普遍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

4.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

相關案例見前面國際犯罪中的酷刑罪。

5.侮辱罪, 刑法第246條

編造各種謊言污衊法輪功,見前面的國際犯罪——煽動仇恨罪。

6誹謗罪,刑法第246條

江澤民犯下誹謗罪的直接證據是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書面採訪的講話,相關網址鏈接:1);2)

利用中共的電台、電視台、報紙、雜誌等,編造無數謊言,侮辱、誹謗法輪功。

7. 強姦罪,刑法第236條

明慧網報告了557例法輪功學員受到性侵害的案例,見明慧網

8. 綁架罪,刑法第239條

警察無故綁架法輪功學員,勒索錢財,有時綁架法輪功學員家屬,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明慧網報告了2637例被勒索錢財的案例。見明慧網

9. 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

在勞教所、看守所、監獄等監禁場所,普遍存在法輪功學員被強制勞動。

10.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

警察在沒有合法程序的前提下,非法進入法輪功學員的住處或住宅,非法搜查,

11.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

警察在沒有合法程序的前提下,非法進入法輪功學員的住處或住宅,非法搜查。

12.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

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把法輪功學員關押在洗腦班、看守所、非法拘禁。

13.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之一

官方隨意監控法輪功學員的電話、信息。

14.暴力取證罪,刑法第247條,

警察或者「610」人員,對法輪功學員實施暴力和酷刑。

15. 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248條

在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等場所,法輪功學員受到酷刑對待。明慧網報導了成千上萬例法輪功學員被虐待案。見明慧網

16.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

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

17.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條

在監獄、勞教所等場所,剝奪法輪功學員的通信權利,通信受到嚴格監控。

18. 報復陷害罪,刑法第254條

2015年,十幾萬法輪功學員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向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起訴江澤民,但是,很多人受到打擊報復,純粹因為起訴而被綁架和判刑。

19.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

很多警察和「610」人員,敲詐勒索法輪功學員的錢財。

20.利用中共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第300條

江澤民利用了中共邪教組織,破壞中國的多項法律的實施,如憲法、刑事訴訟法、刑法、勞動法、教育法等。

21.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

江澤民濫用職權,利用手中權力,出於個人妒忌而發動的對法輪功運動式迫害,破壞了中國的法律制度。

22.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條

中共的的法官在江澤民政策的鼓動下,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法輪功學員使他受追訴、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除了這些罪行,江澤民實施了「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罪惡」──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這已經無法用現今世界上任何的刑事罪名能涵括的了。詳細信息見明慧網。

(責任編輯: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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