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如何「潤」到美國 移民律師答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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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06月19日訊】經過大陸的疫情封控之後,許多人想逃離國門。網絡流行語「潤」字,就是英文Run的跑路之意。針對大陸許多民眾打算逃離,本報採訪了佛羅里達州執業律師李維先生,李律師介紹了移民美國的途徑及注意事項,茲為第三部分。

記者:請問在美國申請調整身分和在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在出具文件方面有什麼不同嗎?

李律師:基本上一樣。只有一點不同,就是在領館申請移民簽證時,要出具「無犯罪公證書」。而在美國境內申請調整身分拿綠卡時,不需要這個文件,也就是不用證明在中國沒有犯過罪,只是回答I-485表上在美國境外有無犯罪記錄的問題就可以了。

申請調整身分時,並不要求提交任何犯罪相關文件,可以在面試時提交。但在一些依親關係的調整身分申請中,大部分的案子是免掉面試的。如美國公民申請父母拿綠卡,面試對大多數申請都是免掉的。免面試的申請就應該在提交申請時就把犯罪案底的文件一起交上去,移民局對犯罪文件的要求是如下4類文件:

(1)逮捕方的逮捕報告。申請人要清楚是警察局(City Police Department)抓的,還是警署(County Sheriff’s Office)抓的,然後去該部門要逮捕報告。美國行政劃分中縣比城市要大。一個縣裡可能有數個城市,如在某縣的城市區域之外的地方,就是由縣警署管。

(2)起訴文件(Charging Paper)。在不同的州,甚至同一個州但不同的縣,起訴文件的名稱是不同的。所以要向法庭文書員索要起訴律師(Prosecutor)起訴你犯了某些罪狀的「狀紙」。在中國的起訴部門叫檢察院等監察機關,在美國的律師體系裡叫起訴律師。也就是代表政府的律師,在不同州都有不同的名字。

(3)法院判決文件(Final Disposition)。就是法官最終的判決。一般包括刑期和罰款兩大項內容。這個判決的嚴重程度會影響到申請人是否能拿到綠卡。如果申請人有案底,是重罪,那就與綠卡無緣了。

如果是輕罪,還有可能拿到。因為移民法中有一個「輕罪例外」。就是這項輕罪最長不超過一年的監禁。而實際判決不超過半年,就不影響拿綠卡。但如果這樣的輕罪犯了兩次,也就不能得到綠卡了。所以當申請人最初犯罪時,要聘請好的刑法律師,能使最終的判決降到仍然可以拿到綠卡的輕罪範疇。各州對初犯者都有一些減免處罰或免於起訴的做法,申請人要充分利用。

(4)完成處罰的證據和證明。在申請綠卡後、在處理綠卡申請時,如果申請者還在接受處罰就無法拿到綠卡。所以最後一項證明就是處罰的內容都已經執行完畢,處於案件關閉的狀態。

有了這4種文件,移民局就能判斷「輕罪例外」是否適用於申請人。

記者:那過去的犯罪案底要影響一輩子嗎?還是有作廢期呢?

李律師:在申請調整身分拿綠卡或申請移民簽證時,沒有作廢期。但在申請入籍或成為美國公民時是有5年考慮的。即如果今年5月底申請入籍,移民局只考慮2017年5月底之後的犯罪案底,之前的就不予考慮了。但如果申請人在這5年的表現能夠使移民局考慮5年前的「舊帳」的,移民局還是可以考慮的。

如申請人2012年曾在酒吧裡打架,打傷了勸架的調酒師,還造成5000美元的財產損失。該申請人在2019年12月又被起訴在公共場合下醉酒鬧事,毆打他人,但事後又被起訴律師撤訴,或法庭認為證據不足未立案成功,移民局仍然會認為該申請人並沒有改造好,在最近5年中不具備良好的道德標準,從而會拒絕其公民申請。

申請人可能不服,比如會說是「警察看錯了人,誤抓的,所以起訴律師撤訴,整個事情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做這樣的辯解也無濟於事,因為法律賦予移民官「在案情中尋求事實」的權力,他們如此認為,你就是被冤枉了,也只能認倒楣了。

這一點跟領事館面試官認為申請旅遊簽證的人有「移民傾向」一樣,肯定有冤枉申請人的時候。所以生活中確實有很多事情是說不清楚的。

記者:謝謝!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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