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暉:《國歌法》第一案:如果發生在美國,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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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香港」所有法律全速「依法』執行,香港人為香港運動員在東京奧運的表現興奮之時,警察又再出動,通過」群眾舉報」、翻查商場閉路電視等方法,「依法」以首次以違反《國歌法》為名,拘捕一名報稱是網上媒體員工的男子,指他涉嫌在商場直播香港運動員張家朗獲得金牌的頒獎典禮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喝倒彩。

香港建制派、包括特首林鄭月娥在內,在過去一年,最喜歡說就是「西方國家如美國也有《國安法》,而且比《港區國安法》要嚴厲得多」,云云。對這條去年通過的《國歌法》,這也是同一說法。我們翻查《國歌法》通過時的狀況,發現一群「愛國人士」蜂擁表達「意見」,言論自由自然應該鼓勵,但這些意見內容、聯同例證也是千遍一律,明顯經過格式化統一處理,所謂「美國也有《國歌法》」,就是主要理據之一。但這樣的引述符合事實嗎?

現先轉述其中一位提交意見書的「愛國人士」陳星先生,所提供的節錄理據如下:

「美國的《國歌法》彷彿是融入在《國旗法》之中的。美國國旗法之 301 款國歌具體 規定: 在演唱國歌時,如果有國旗展現(如升旗),穿制服的軍人行軍禮,其他所有人應該面向國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上。如果沒有國旗展現,所有的人應該面向音樂方向, 所要求做的跟有國旗展現是一樣的。在裡約奧運會上,美國女子體操隊選手之一的布麗埃勒·道格拉斯,因為在賽後的頒獎環節響起美國國歌時未將手放在胸口並注視國旗, 引發美國社交媒體一片腥風血雨的討伐,隨後被逼道歉。而美國新任總統特朗普今年 4 月 17 號在白宮舉行第 139 屆復活節彩蛋活動時,也被媒體發現國歌響起時未盡效忠禮, 經第一夫人梅拉尼婭提醒才補上,在社交平台引發軒然大波……」

美國法律對國歌的建議,不會構成刑責

問題是一如所有香港建制派、藍絲愛國群眾的「邏輯」,以上「出口轉內銷」的表述是刻意的避重就輕、以偏概全,忽略了最重要的重點。美國和國歌有關的法律,最初第一個版本,根本沒有提及唱國歌時的任何儀式性行為;後來陸續加入不同「建議」,像手怎樣擺、國旗向哪個方向等等,但依然只是純粹的「建議」。換句話說,美國公民在奏起國歌時,無論因為個人自由、政治立場、宗教原因還是其他動機,選擇不跟隨這些「建議」,絕對不會違反美國法律,不會因而被捕,更不會像「新香港」那樣,清晨六時被警察破門而入搜屋濫捕。

這是因為美國連中學生也知道,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幾乎是保障言論自由的全方位基石,屬於不能逾越的屏障。根據聯邦法院1943年的「西弗吉尼亞教育局 v Barnette」案例,法院裁定「任何學校強逼學生在奏國歌的時候,做出劃一動作」,都是違反了這條憲法修正案。當時的理解是這樣的:假如某些宗教不容許信徒唱含有某些歌詞的國歌,那就是屬於美國定義之下的保護言論自由的內容;由於我們不可能知道每一個人行使這權利的真正動機,和「中國法律體系」邏輯恰好相反,就只能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進而劃一處理。根據同一法源,聯邦法院也曾判決假如有人侮辱美國國旗,同樣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範圍之內。上述演繹,自然是不無爭議的,也有保守派法官、右翼群眾主張「從嚴處理」,但《憲法第一修正案》在美國地位極其神聖,法庭很難有破格演繹;就算有了破格演繹,在美國三權分立的體制下,也會面對漫長挑戰。

上述這些對美國國歌、國旗案例背後的理論基礎,非常清晰,就是認為國旗、國歌、國花、國號、國父一類國家主權的象徵,應該通過國民完全自發地顯示的尊重,才能彰顯它們的偉大。而容許國民有自由以各自認為合理的方式,對這些圖騰表達不同意見,正是美國這個提倡自由、多元的國家的偉大之處。假如社會輿論認為某些表達形式,屬於不尊重或「侮辱」國旗、國歌,而道德上、情感上有問題,已經足以構成社會制約,根本毋需在法律層面解決;但一旦一切要通過立法處理,凡事訴諸「依法」,除了破壞美國立國的自由主義傳統,也可能反過來令美國核心價值受損,欲蓋彌彰、欲速不達、過猶不及,才是「不愛國」的表現。

美國之外,其他不少西方國家看待國旗、國歌,都是按照同一原則處理。當然,美國是美國,「中國香港」是「中國香港」,一切自然是不能比的,何況是「二次回歸」、全面一國化的今天?諷刺的是,卻偏偏是「新香港」特區政府在自以為有利的時候,就千方百計援引、曲解「外國案例」來自圓其說,假如真的對「中國制度自信」如此肯定,又何必要「美帝」來背書?

值得注意的是,本來殖民地時代的「英屬香港」後期,已經通過了《國際人權公約》,就是希望有類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和其他各種人權)的保護,去鉗制殖民時代早就備而不用、再在末代立法會被廢除的一系列《公安條例》那樣的惡法。可惜這些良好意願,隨著「二次回歸」,自然化為烏有,現在「新香港」的方針,卻是「激活」所有這些殖民時代最差劣一面的「古法」,同時卻又視《國際人權公約》的制約如無物,《國旗法》、《國歌法》以刑責來強制人民對這些國家圖騰的「尊重」,不過冰山一角而已。

當一個文明地方、國際都會,管治手法卻除了嚴刑峻法,就已經無計可施,就像一個窮得只剩下錢的暴發戶,再去嘗試在這裡認真討論國際案例,未免是對牛彈琴。但文明社會如何運作,那是我們曾經切切實實經歷過的事實,只要曾經擁有,就永遠難忘,每一個真香港人,都在心中。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自由亞洲/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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