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深夜出爐 「魔鬼細節」激怒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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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20年07月01日訊】6月30日深夜,中共強推的港版國安法正式實施,當中列明針對的4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復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其中的「魔鬼細節」激怒全球。

6月30日早晨,中共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香港「國家安全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4條罪行被寫入《基本法》附件三。

罰則按情節嚴重性分成幾級,包括可判監3年、5年和10年,最嚴重可判「無期徒刑」,也就是香港所說的「終身監禁」。

這一法案分為6章,共有66條,其中最為關鍵的條款有如下重要內容:

第1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16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

第19條:香港國安開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第20條:分裂國家行為並非以有否使用武力為指標。

第21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20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2條:所用字眼為「推翻政權機關」即屬犯罪;另外,攻擊破壞特區政府場所也屬於顛覆國家政權。

第24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干擾交通、水、電、通訊,全部可被視作恐怖活動(威脅也屬於恐怖活動)。

第29條:用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也屬於勾結外國勢力。

第35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和議員資格,或出任任何公職,及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36條: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第3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38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41條:因為涉及國家祕密,不宜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及公眾透旁聽或部分審理程序。

第43條:警方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犯國安罪的人截取通訊和祕密監察。

第46條:律政司可以國家祕密為由,要求沒有陪審團。

第54條:駐港國安公署會與港府採取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第55條:三個方式決定是否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1.案件複雜,港府管轄有困難、2.出現港府無效處理的情況、3.國安有重大威脅。

第60條:駐港國安公署執法不受港府管轄,只要有其證件,執行職務時就不受港區執法人員檢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員享有港區法律外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至於各界關注的追溯期問題,法案沒有提及。不過消息人士稱,如果法例公布實施後,過往兩年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繼續涉嫌犯事,有關人士過往涉嫌犯事的證據,可能會作為在法庭上的舉證參考。

法案列明在三種特定情形下,中共可以行使管轄權,包括特區執行不到、沒有辦法做到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

有網友在推特發文說,法案的有些條文明顯已經突破了現行法律立法的原則。按照正常的法治理念,通常是規定哪國人犯罪適用哪國法律,或者在哪國的領土上犯罪適用哪國法律,也有把這兩者結合起來執法的,但上述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規定,則完全突破了「屬人」或「屬地」的基本原則,等於想要統管全球。

外界分析,面對國際社會的一致譴責,中共依然強行推出上述法案,無疑是一種反人類的做法,國際社會將對中共做出何種制裁,以及香港未來的命運,值得關注。

(記者李芸報導/責任編輯: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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