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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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19年11月18日訊】香港政府早前引用《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引發更激烈抗爭。18日,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亦違憲。

香港警察對反送中抗爭者的濫暴濫捕持續升級之時,林鄭月娥10月4日宣布,引用《緊急法》所給予之權限,訂定《禁蒙面法》。

該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之集結等活動現場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之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判監一年。

民陣當天即發起「反緊急法遊行」,稱該法為殖民惡法,而「反送中」示威者大多數佩戴口罩和防毒面具上街抗議,最大原因是保障生命安全,免受催淚彈毒害;此外,也防止港府及背後的中共「秋後算帳」。民陣認為,最應該禁止蒙面的是香港警隊。

《禁蒙面法》10月5日正式實施後,引發更激烈抗爭。(MOHD RASFAN/AFP via Getty Images)

《禁蒙面法》10月5日正式實施後,更引發6宗挑戰其合憲性的司法覆核案。

高等法院早前開庭審理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24名泛民議員的案件,也是高等法院首宗審理的《禁蒙面法》案件。本案罕有地由2名法官審理,包括法官周家明及林雲浩。

申請方直指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賦予特首不受約束的立法權力有違《基本法》,並質疑《禁蒙面法》為何要涵蓋和平集會,因為市民在公眾集會中蒙面,不一定是為要了隱藏身分,他們或因不同正當原因蒙面,例如在同性遊行中蒙臉或因為不想公開自己的性取向,或者反家庭暴力的遊行中,受害者為不想親友知道而蒙面等。

此外《禁蒙面法》生效後,出現多個抗議該法例的遊行示威,質疑法例是否能夠制止暴力及違法行為,而且《禁蒙面法》賦予警方的權力與他們現時已擁有的權力重疊,冀法庭考慮法例是否合符比例時,也要考慮效用等因素。

香港政府宣布實行「禁蒙面法」後,香港年輕的抗議者於2019年10月5日在旺角警察局附近站立示威。(Laurel Chor/Getty Images)

而香港政府的代表聲稱,《緊急法》與《基本法》條文不抵觸。並稱現時社會出現愈來愈多的所謂暴力行為,未成年的被捕人士增多,《禁蒙面法》可以阻嚇容易受影響的年輕人。同時也包括全港市民。

11月18日,高等法院頒判詞裁定法庭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違憲。

《緊急法》第2條明確,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便可引用《緊急法》定立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宣布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

兩位大法官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就「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法是否違憲,法庭便不作裁斷。法庭認為,只要並非《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提到的緊急情況,所採納的措施便受人權法所限。

同時法庭還認為《禁蒙面法》中,限制市民不得在未經批准集結、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中蒙面、以及可讓警方截查蒙面市民,要求市民脫去蒙面辨識身分的規定,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違憲。

法庭將於11月20日再開庭,聽取雙方陳詞,以商討補救裁決引發的情況。

(記者李韻報導/責任編輯: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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