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為何罪?怎樣得赦?

【成語數來寶】 作者:容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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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不赦」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有十種不得寬赦的罪行。法律史上何時定有這樣的罪行呢?佛教上有「十惡」的說法,和法律上的見解不同。政治講法與刑,佛家講罪與赦。

人在世中誰能無過?!人們最想知道的,應是在心靈無明之下犯了「十惡不赦」的罪,要怎樣得赦吧!罪與赦,怎樣得赦?法律和佛法也有不同的法條和見解。

刑法 十惡之條

刑罰宗旨在於「翦亂除暴,禁人為非」,古代就有。重罪十條見於南北朝時的《齊律十二篇》。十惡之條明列哪十種罪呢?

北齊武成帝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人奏上《齊律十二篇》(北齊律),其中列有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北齊律的刑罰屬於嚴刑峻罰,犯了十惡之條的罪人,不在論贖之內。也就是不得以財物或勞役來抵銷罪過或免除刑罰,必須受刑或服死刑。這就是「十惡不赦」說法的由來。

公元六世紀隋文帝開皇初年初,令高熲等人更定新律,多採用北齊原有的法律,進行調整。其中十惡之條的名目大同小異。《隋書.卷二五志第二十 刑法》十惡之條依次是:「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隋文帝之朝,犯了十惡之條的罪人,也有減刑的特別條目,稱為「八議」,有八種身分狀況也可能得到減刑的機會,包含: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等。[1] 但要除去名籍和取消原有的資格(除名)。

隋文帝開皇年初的新法律訂定實施之後,犯罪獲刑的人還是不少,隋文帝檢討是法律過嚴,又敕令蘇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種以及其它千百種刑罰。從此開皇一朝刑網簡要、疏而不失。

十惡之罪

在此簡單說明「十惡」之罪行:

1.謀反:圖謀危害社稷國家。

2.謀大逆:圖謀毀壞君主宗廟、山陵(陵墓)、宮闕。

3.謀叛:圖謀背叛祖國、投敵。

4.惡逆: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直系長輩;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等人。

5.不道: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魘魅害人。

6.大不敬:對天子大不敬的行為。包含:盜竊大祀祭神之物、天子的乘輿(車轎)衣服等物;盜竊和偽造國寶;新製御藥,不如本方有效和封題有誤;若製造御膳,誤犯飲食禁忌;為天子駕舟船,失誤不牢固;指斥天子乘輿,情理切害,及無人臣之禮。

7.不孝:違逆孝道。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在時,另外立戶籍、別財產,對父母供養有缺 。父母死居喪期間,舉行嫁娶,去喪服作樂若平時;聞知祖父母、父母喪,隱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8.不睦:指家族之間互相謀害,包含謀殺或販賣家族親人。這裡的親人指「大功」(*服喪親等)以上尊長和「小功」尊屬(*尊親屬)。[2]

9.不義:指長幼之間,下對上、幼對長的的殘害,還有婦女對丈夫不義。包含:殺了職掌府政的官、刺史、縣令,殺見學、受業老師;吏卒殺了本部五品以上官長;以及妻子知道丈夫喪亡,匿不舉哀,作樂不服喪及改嫁。

10.內亂:指親族之內不倫的行為。包含:姦淫「小功」親等以上親人和父、祖的妾。

佛經的十惡 與業報

佛教中也有「十惡」行會遭受惡業報的說法。《未曾有經》中,以殺生、偷盜、邪淫、妄語、兩舌、惡口、綺語、嫉妒、瞋恚、驕慢邪見為「十惡」。(見《法苑珠林.第八十九》)

「十惡」起罪之由,有起於身體行動,有起不修口,有起於意念、自我執著。

起於身的不善:殺、盜、邪淫;

起於口不善造口業:妄言(*誑妄)、兩舌(*離間話)、惡口(*惡語)、綺語(*穢語邪語);

起於意念不善,執著自我、爭鬥心、顯示心:嫉妒、瞋恚(*氣憤發怒 )、驕慢邪見。

佛家說,人的十惡,都會受惡罪報。

常在戲劇中搬演的《目連救母》故事中,佛陀的弟子目犍連的母親就是在生時不修福,「十惡」具犯,因此墜入地獄餓鬼道受惡業報。即使佛陀弟子「神通第一」的目鍵連都救不了自己的母親,他的廣大神通也迴護不了母親惡大的罪業;因為人自己造的罪業要自己償還。

佛經勸人真誠懺悔改過,修善、修口、修掉自私自我,可以改變命運。故而,迷中犯了「十惡不赦」之罪的人,怎麼赦免呢?還是可以透過吃苦還業、透過己身的改善,修善為他,修行去私,而得到善德轉化自己的業力。佛家講,主宰人生命的元神是不滅的,人的德與業都跟著元神走。還盡了業債,才能有好的未來,可能已經是另一生新的開始。

參註

[1] 八議:一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二曰議故,謂故舊。三曰議賢,謂有大德行。四曰議能,謂有大才藝。五曰議功,謂有大功勳。六曰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議勤,謂有大勤勞。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2] 「大功」、「小功」都是喪服五服之一,這律法以服喪穿著的喪服種類來概括表示與對方的親等關係,「大功」服喪為期九個月,為祖父母近親等尊親屬服喪;「小功」服喪時間為五個月,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兄弟之妻服喪。

參考來源:

杜佑《通典》

魏徵《隋書》

《法苑珠林》

──轉自《大紀元》

(責任編輯:張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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