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遠:四川政法委的末日瘋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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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報道,2019年1月7日,在四川省政法委的施壓下,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法院被迫對九位法輪功學員做出枉法判決,其中有七位是老年人。82歲老人張明朗,被判有期徒刑5年,勒索罰款10000元;89歲老人張新偉,被判有期徒刑3年,勒索罰款4000元。

據法院人員透露,這個案子是(四川)省政法委直接督辦的,所以拖了一年多才結案。巴州區檢察院幾次以證據不足把案子退回公安,但是省政法委一再施加壓力,要求巴中公安局千方百計蒐集所謂證據,非要把這個案子做成鐵案不可,甚至威脅要對不聽話的檢察官和法官採取組織紀律措施。巴州區法院本想關押多少時間判多少時間,開庭後就下判放人。可是省政法委直接指示巴中市政法委必須判三年以上,年齡再大也要判,而且要罰款,重罰。巴州區法院的法官迫於壓力,為了保住飯碗,只能昧著良心做出枉法冤判。

《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在迫害法輪功案件中,中共各級政法委人員違反憲法規定,肆無忌憚的插手干涉法院的審判。但為了掩人耳目,或為了避免留下自己迫害法輪功的罪證,他們一般都是躲在幕後操控公檢法人員。而這次四川省政法委竟然明目張胆的公開介入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在檢察院幾次以證據不足把案子退回公安,法院本想關押多少時間判多少時間,開庭後就下判放人的情況下,省政法委一再施加壓力,甚至威脅要對不聽話的檢察官和法官採取組織紀律措施。並直接要求必須判三年以上,年齡再大也要判,而且要罰款,重罰。這表明四川政法委迫害法輪功已瘋狂到歇斯底里的程度。

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向世人講清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任何以法律手段打壓法輪功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都是在犯罪,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在此我們奉勸四川省政法委涉案相關人員,立即懸崖勒馬,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立即停止這種犯罪行為,遠離罪惡才能遠離災難,希望你們好自為之。

——《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李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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