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制憲思想記錄之廿:公民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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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在文明政治制度下,公民訴權保障即不會作為一個問題存在,但我們是被一群喪失人性的匪徒「特色」了68年的國度,人民不僅總狀告無門,狀告行為本身被當成喪失人性迫害理由的事是個長期而極普遍的問題。

不僅是涉及政治、「政府」、「敏感案件」,即使一個純粹的經濟糾紛、民事糾紛、侵權人稍有點背景,你就立不上案件,這是一個野蠻社會裏都會有的現象,然而這在中國非常普遍。我初作律師時對這種現象非常吃驚。常依「法」與立案法官爭執,終於後來也漸漸地麻木起來,凡他們做的見不得人、凡他們做得完全無理違法,他們一定不給你立案。若涉及他們巨額既得利益的情形,不僅不給你立案,也不允許你告狀,你要告狀,他們就乾脆用黑幫手段打壓你,最黑的典型是轟動各界的陝北油田搶劫案。搶劫發生過程便是公檢法聯合「執法」的結果,在當地立案等於向強盜訴冤。許多人被搶劫至傾家蕩產,告狀也被視作是最後的活路,結果是更加大了自己的災難結果。許多心不死要告狀的受害人被投進監獄,他們推選的代表無一例外地被非法抓捕,受害人從北京請的律師也被投入監獄,生生的只有一個邏輯,那便是搶了白搶,不許你告狀,這並不是個案現象。

大略上也是天意,2004年、2005年,兩年間,我代理的幾乎所有案件都立不上案,其中另一起著名案件便是廣州大學城案。狀告廣東省政府,廣東省幾級法院擺出一律的潑皮無賴相──就是不給你立案,你能怎樣?最後飛回北京,最高法院同樣不給立。最後一招,從土地法的角度,要求中共國土資源部履行查處廣州大學城違法佔地的作為義務,按照中共「法律」規定,它要不履行作為義務或對我的請求不予回覆,均可以起訴它,可照樣的一路碰壁。你遇到的所有環節,一群一群流氓無賴不絕如縷,就是不理你。

有些案件,即便僥倖立了,被告若有背景,法院給你下個裁定駁回,它會說這不該由法院受理,受害人只有絕望一途,最典型如北京可控硅訴北京瑞普電子集團。

位處三元橋東角的北京可控硅企業很窮,卻有價值幾十億元的土地,被一家叫瑞普電子公司的老總給看中,他們顯然不想掏錢買,他們有一位副市長後臺,一起到可控硅看了一趟,經「領導同志」點頭後就佔了人家的土地,這就是我前面提到過的共產黨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可控硅不服,就委託我訴至北京第二中級法院,立了案,我曾公開宣稱,那個案件只有一個判決方向──原告勝訴,敗訴的情形只有一種,即第二中級法院宣告不執行中國法律,宣佈民法通則無效。結果我們敗訴了。我找主審「法官」理論幾次,後來在那實習的書記員說他們法官很委屈,因為他們寫好判決書去找主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簽字時,副院長一把將那份判決書奪過去塞進抽屜後,自己竟拿出就是我們後來見到的那份「判決書」,要承辦人簽名,說這個案子特殊,不能按正常程序結論,命令承辦人簽了字,承辦人簽字時連內容是啥都不清楚。據後來可控硅企業瞭解到的可靠信息,瑞普電子向那位副院長行賄兩百萬元,換得了「勝訴判決」。

1997年,我代理一起國企改制導致的住房糾紛案,結果不予受理,理由是最高法院的一個司法解釋。我原不大注意司法解釋,因為隻從常情及正常法理和法律許可權設計角度論,司法解釋只能涉程序技術問題、法院內部對法律的理解問題。那次碰壁以後,我開始注意了司法解釋,這一注意給我對中國法治天真的感情帶來了不輕的打擊。訴權是公民的實體權利問題,訴權的何以行使是程序問題。僅從程序權利角度,訴權是公民的基本法律權利,中共「立法法」也有明確規定,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法院剝奪公民訴訟權利的解釋,既侵犯了當事人的憲法及基本法律權利,更侵蝕了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力。從法律層面論,這種司法解釋直接違反了中共憲法、《立法法》、《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這種道理對有點基本法律知識的法律專業人士是非常簡單的,法院不是立法機關,它的任何解釋絕不可產生新的法律意志,而只能是對既有法律意志理解及實施的技術性解釋。

然而,中共「司法」、「立法」、「行政」所有領域一片冥昏。它們制定出來的「律法」從來只是裝潢門面的,隻制定出來,其全部價值已經「實現」。因為「法律」若真的實行起來,就會給貪官惡吏們的濫權行為造成大礙,對特權欺壓人民、搶劫財產有礙。這實際上是整個體制的一種機制性默契,全國人大把「法律」制定出來,凡對濫權、貪瀆、搶劫有礙的,全部由法院具體阻礙其真實實施。「司法解釋」實際上是「被迫」作出的,如果所有法院都能高度默契,這種解釋便是多餘。只是因為總有一些法院以為制定出來的法律就是為執行的,所以各地方法院的這種「以為」一多起來,假戲真唱的多了,最高法院就會趕緊以「司法解釋」來制止。

這些年我真是長了大見識──最高法院的司法反動行徑。企業改制案不得受理、下崗職工案不得受理,強制拆遷案、失地農民案、法輪功案不得受理⋯⋯法院的功能完全走向人類文明意義上其價值的反面。事實上,長期不可撼動的法治反動現實,使處於無助中的人民麻木不堪。掌握著一切權力的共產黨,永不能在中國的任何法院成了被告,它永遠凌駕於法律之上。永不能作被告便決定了它肆無忌憚的無法無天。不特不能作被告,實際上它就是「法官」意志的絕對掌控者。

1996年我為律師資格考試輔導班講課期間,由於涉及了婚姻家庭的一些數據問題,我走訪一家社區的街道辦事處,與一位行將退休的老者聊天中得到了不少知識。是一見面的一句話引起了我與彼聊下去的興趣。一聽說是律師來訪,他把老花鏡扶起來,笑咪咪地來了一句:「在中國律師有個屁用。」他問我:「你當律師有沒有聽說過哪位律師代理過領導的離婚案件官司?」我說還真的沒聽說過,這位便滔滔不絕講了起來。他說:「不可能,在中國,誰管法律誰就不會拿法律當回事。我在這個崗位上幹了一輩子,過幾天就退休了。按法律規定,離婚的事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我跟前來辦理離婚手續,一個政府機關的小科長,你就得好好的把手續給他辦妥了送過去,我從來沒見過像樣點的當官的到這裡來辦手續(指離婚)。」

我後來與新疆高級法院的一位退休副院長聊起了我的這次談話見識,他說這是事實。他說他幹了一輩子民事審判工作,從來沒有遇到過一起領導幹部打官司的案件。他說了一句使人得了見識的話:「在咱們國家,領導到了一定的級別,他就再也不需要法律啦,人家的權力能解決所有問題,沒有辦法的人才打官司。」這也正是昏官們不重視個人訴訟權利的現實因素之一吧。

瑟曼‧阿諾德在《政府的象徵》中指出「法律的功能是對社會的安撫⋯⋯它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柱石,因為它承認每個非特權者的願望,並且提供給他們一個官方認可的實現其願望的場所,而不是採取可能動搖既存權力金字塔的特殊行動。」給人以出路,給人以不冒險、不舍命解決問題的機會。採取無賴的方式阻堵人民告申,使用恐怖手段維持秩序,這樣的秩序比更壞的無秩序還要壞上千萬倍。真正的社會和諧生長於大家的利益一致之中,這是正常人群中的常識常理。一群人永遠的無法無天,他們確保平安、維持安穩「秩序」的手段卻是使受害人告狀無門,這樣的秩序若得長久,它將顛覆人類此前的所有常識。

當下中國,便是全世界的許多人中,尤以是西方情報機構及西方政客群體,他們對共產主義中共大陸今天存在大量的集中營心知肚明卻心安理得。這是人類在這個歷史時期集體維持著的心知肚明且心安理得的人道虧欠和不名譽記錄。便是中共的反對者、批評者中也維持了一種顯明瞭的默契──大家都不使用集中營這個名稱。肇起於北京始用於非法關押法輪功的集中營後來迅速廣覆全中國。這個邪惡政權所有存在的歷史表明,在作惡方面、在殘害人民方面,北京方面的任何反人類暴行總會以驚人的速度迅捷向全國擴散傳播。起初北京將這種集中營稱為轉押點,而各地則統一命名為強制轉化點,後來改的雅了點叫集中學習點。我印象最深的是,當年法輪功學員屢在媒體上警示人們,共產黨對付法輪功學員的暴行及其手段,很快將在人們的集體麻木中轉而用來壓迫其他群體。這種音猶在耳卻不能觸動國人良知的彼時孤獨的聲音,今天回憶之是何等的震聾發聵,這已是活生生的現實矣。

今天,彼時用來非法關押那些善良信仰者的集中營成了囚禁數以百萬乃至千萬計的告申者、「擾亂社會治安」者及「尋釁滋事者」的所在。後兩類人員被大規模關押是習近平作賊首後的事,之前清一色的被關押者悉是因為告申──被各地中共恐怖勢力殘害而所在地方告狀無門而企圖在北京尋得安慰者(實際上,江澤民後期、胡溫時期漸趨明顯,至包子鬼相畢現後,現在上訪者中意圖尋求「公道」、解決自己問題的愚民越來越少了,絕大部分長年奔突在告申途中,或關押在集中營者,悉是以各自的堅持及對苦難的承受昭示不屈和反抗,他們大都沒有話語力量,更無話語機會,但無聲的反抗是他們作為人最高貴的堅持。在這種堅持中,人性及無價的尊嚴在這樣的黑暗壓迫過程中得以保持。更不可否認的是,一個民族的最後尊嚴及尚可有為、尚可高貴的價值,在那些精明的國人眼裡若塵土般的底層人們的堅持裡得以保守。他們是通向未來好中國看得見的階石,是這民族的最後光榮,是光明中國的看得見的希望,藉此再次向他們予以敬意及問候)。

人民僅僅因為告申而成了各地普遍被非法關押的對像,這在人類歷史上也是不多見的邪惡(為了掩人耳目,北京及各大省會城市中採取了公司化經營集中營手段,一些隸屬公安部門,或公安部門退休、離職人員開辦的這種「保安」公司便幹起了這種一本萬利的犯罪勾當。今天,由於同修們的宗教執著及絕不怕犧牲的堅持抗爭講真相,中共恐怖組織對法輪功的野蠻打壓罪惡已為全人類熟知。而中共關押上訪者的集中營迄今默默沉寂,這沉寂經年累月地成就著中共恐怖組織的罪惡,卻也正在無聲裡成就著我們大家的不義及無良,這是無法推卸的歷史事實。雖然這會讓很有一批紳士們不樂意聽,當年我揭開法輪功群體的苦難時就惹惱了一批義士們,真所謂真理──君子報仇十年不晚,十年過去了,這群義士們迄今不肯原諒)。這種蘇聯敗亡後在全人類罕見的罪惡現象,呈顯著一種顯見的最後的對峙與僵持,告申者顯然清楚,這是他(她)們的最後抗爭之途。而邪惡當局也清楚,關押、冷酷鎮壓也只能是「解決問題」的最後手段。逐日增大著的告申隊伍正也在逐日增擴著集中營的規模。從機械邏輯形式論,只有對峙、僵持雙方中的一方滅亡,問題才可得到最終「解決」,否則對峙、僵持本身即成瞭解決問題的結果。便是孺子可知,這逐日增大著的告申隊伍是不能被消滅的,而反動當局滅亡便成了「解決問題」的必然局面(未來中國,將對那些黑心的「保安」公司及其背後勢力進行理性、正義、法律及公正原則保障下的清算,所有這樣的公司悉將被取締,非法所得用於對受害者的撫恤)。

保障人民的告申權,是任何歷史階段、任何正常人類群體裡都能保有著的現象。中國皇權統治時期,尚有制度性的「扣閽」、朝堂前的「登聞鼓」制度,以保證民聲與統治者判斷的有機關係。尚使連人民中的不平告申都要冷酷消滅的政權,是人類歷史上最不可理喻的恐怖政權,然而這在今日中國已是不爭的、婦孺盡知的殘酷現實。

人類任何社會、任何制度下都會存在衝突,這是由人類本身侷限性、複雜性決定了的。任何稍有點人類常識者都不會愚蠢至企圖去消滅人群中的衝突,而是建立應對衝突的應有機制,之大略上是人類普遍依崇規則的初衷。人類法律體系的建立為解決社會衝突提供了準繩及機制,這種準繩和機制是關涉著人類整體福利的核心。以國家壓迫力量為後盾的調和人民對正義感情要求的法律體系,於人類健康發展直似鐵路與火車運行保障價值般不得或缺。

在美國,看看歷史上的那些狀告對像五花八門的訴訟案件,真驚嘆於它對人民訴訟權保障的不遺死角。狀告美國的、狀告國會、聯邦政府、總統以及凡所能有的無所不有。終於歷史地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審查權」的著名案例便是狀告美國國務卿的。這將是未來中國法治之所本。

未來中國,國會不得通過任何限制人民告申的法律;任何法律及法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人民的任何告申加以限制;對人民狀告的對像及狀告形式不得有任何不合理限制。任何不恰當的狀告,讓狀告者承擔相應的程序後果而不是不受理的結果,這在未來的具體法律制定上必須有明確的確認。

附: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下载。

(大紀元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標題為編者所加。)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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