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丹:說說中國的「非法持有槍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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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若提起「非法持有槍支罪」,或許大家都認為是稀鬆平常的。在一個公民向來沒有「持槍自由」的國度,人們在潛在意識中早已形成了自律的想法,認為槍這種危險武器,本就該離自己越遠越好。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國如今仍不時傳來普通民眾因被發現「非法持槍」而遭到重判的消息。更為荒誕的是,這些人所持有的槍支根本就不是真槍,而是僅供孩子們玩樂的玩具槍。

最典型的一個例子發生在幾天前,靠擺打氣球射擊攤位謀生的天津大媽被判了三年六個月。儘管這位老婦人的女兒驚呼「大家都知道」,「打氣球用的玩具槍,子彈是塑料的」,然而,她卻仍被天津河北區法院認定,「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事實上,在中國,這種令人錯愕的判決並不只是用在天津大媽這一人身上。「中國裁判文書網」有資料顯示,「因擺氣球射擊攤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起訴的14個案例中,9個案例為緩刑,2個被判處管制,北京曾判處3起實刑」;「除此之外,也有判處管制的案例」。

看到如此嚴苛的判決,大家的心裏或都在思量著,真的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持玩具槍也算違法犯罪嗎?有知名律師如是表示,「中國法律上所謂的槍支,早已不是民眾所認為的槍支了」。根據2010年大陸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在上述天津大媽的「非法持槍案」中,被查獲的6把玩具槍被鑑定出的比動能是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

「1.8焦耳/平方厘米」,無論從數值,還是從概念上,都讓人倍感新鮮。有陸媒指出,「這一標準一直被業界吐槽」,理由是「太低了」;相比之下,「臺灣的標準為20,我國以前的標準也是16」。顯然可見,在中國這一標準竟然被直降了近十倍。對此,有人坦言,「1.8焦耳就如同一把豆子打在了人的臉上一樣」;「如果這都要禁,那麼彈弓、棍子、樹枝、筷子、手機等一切硬物都得禁,更不要說菜刀、水果刀了……」。

面對著如此可笑的標準,我們不禁要問,立法機關究竟是出於怎樣的考量才要出臺這種難以服眾、甚至令天下嘩然的奇葩條款?據知情律師所說,「中國警方槍支的認定標準,是按照領導的需求制定的」;「幾個專家,按領導旨意,閉門造車」,「就是所謂的『法律』」;「甚至《刑事訴訟法》這麼重要的法律,也是公檢法幾家自定的」;而「遭遇到的老百姓,誰遇到誰倒霉」。

由此我們足以發現,中國諸多奇葩無比的「執法」案例基本都是在荒誕可笑的「法律」指引下才得以完成的。而更與常理相悖的是,這些制定法律條文的立法者所參照的,既不是國家憲法,也非國際通行的慣例和標準。他們所遵循與服從的,向來只是「領導的需求」。話說在中國,司法也有「頂頭上司」,這本身就是奇葩、荒誕的。更何況,這位凌駕於司法之上的「頂頭上司」,壓根兒就沒想過要遵從什麼法律精神或公平原則,其出發點只有一項,那便是利用立法以及執法權來維護自身權威、以便圖謀私利。

若是用這樣的邏輯來套用「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出臺,我們顯然就能看出,無論「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動能是否真如「一把豆子打在了人的臉上一樣」,只要這把槍有可能對準的對像是政府,那麼持槍者就會被認為是「非法」。然而有所不同的是,若持槍者是政府及其官員自己,那麼無論這把槍多麼具有殺傷力,也無論這把槍曾屠殺過多少無辜者,都將被政府認為是合理合法的。由此,我們或可說,中國的「非法持有槍支罪」決不是為了防控暴徒、保護人民,而是為了防控人民,保障權貴們獨攬大權、從而無所顧忌的倒行逆施的。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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