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清心:迫害法輪功於法無據 追責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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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從來沒講過法律。1999年以來,政法委系統實際上一直在執行江澤民對法輪功「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迫害政策。這樣的指令,江澤民是通過610人員口頭秘密傳達,沒有書面文字,更沒有紅頭文件。對諸如此類的上級命令,執行者負有責任嗎?

2016年3月1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給出了回答。新舊規定的最大區別就是,在新規定中取消了「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也就是說,因執行上級命令犯錯要被追究。言外之意,如果上級的命令是錯誤的,警察有權拒絕執行。新規取消了免責條款,明確了「執行命令,不能作為免責的抗辯理由」。

除公安之外,政法委系統的檢察院、法院也同樣有這樣的法律約束。2013年8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所有參與迫害的中共各級官員,是否應該為自己的安危前途認真思考一下:2016年3月1日實施的公安新規和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的新規定,與江澤民那些見不得人的邪惡密令相比較,哪個是對的,哪個是錯的,應該聽誰的?哪個是靠得住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哪個只是江澤民一人之言的歪理邪說?只有依法辦案才對自己是安全的。

令人憂心的是,包括司法界在內的很多人,至今誤以為中國法律定了法輪功為X教組織,其實並沒有這麼回事。2014年6月2日,大陸主流媒體紛紛刊登《中國已明確認定呼喊派等14個邪教組織》,文中列舉的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以及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令人驚訝的是,這14個官方認定的邪教組織中,並沒有中共已經持續迫害了16年的法輪功。中共官媒接二連三地高調強調官方認定的那14個邪教組織,似乎有話外之音。

抓捕誣判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中的江澤民集團勢力,沒有了「法輪功為X教組織」的法律根據,現在更用《刑法》第300條當救命稻草,故意錯用法律,胡攪蠻纏。

2016年3月28日,天津市河西區法院對清華大學畢業生、法輪功學員李文非法庭審,律師余文生當庭做無罪辯護,對錯用三百條構陷法輪功說:「十多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已從法律上講清了這個法律真相——刑法三百條不適用於法輪功。所謂依法打壓實際上完全是蓄意錯用法律強加罪名,陷害法輪功。這是整個政法系統非法打壓的核心罪錯和犯罪性質。對法輪功無罪辯護十年後的今天,誰合法誰犯罪早已分明。」

去年「兩高」實施《關於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強調「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迄今為止,已經有超過二十萬的法輪功學員和家屬,在「兩高」實名控告江澤民。這是件值得關注的大事,尤其那些參與迫害者應該有所警醒,看清形勢,抓住時機,快做選擇。但是各地出現不少法輪功學員因投遞控告江澤民訴狀而被抓捕判刑。這說明那些迫害者仍舊執迷不悟。如果法律沒有說江澤民不能控告,那為什麼迫害控江人?況且是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抓捕誣判,蓄意製造冤假錯案。難道這樣的過錯不被追責?江澤民拉人下水,已經害人不淺,為什麼還要維護江澤民呢?

中國如今處於大變局中,作為習近平當局打虎終極目標的江澤民已被鎖定,江派大勢已去。習近平要依法治國,而迫害法輪功於法無據,這與依法治國背道而馳。18大後的一些新法規,似乎是給迫害者量身定做的,追責治罪有法可依。那些肆意綁架的警察、惡意公訴的檢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難道沒看到這一切的變化,看不出司法改革的走向?迫害者的所作所為,即便現在不被追究,將來一定被追究,終身被追究。這是寫在新法規里的,而有人依然奉行的迫害政策,很快就要作為江澤民的罪狀推上歷史審判台。

正如余文生律師3月28日在天津法庭上義正詞嚴的辯護詞:「當下庭辯的意義已不僅僅在於維護法輪功信仰的合法權利,而更為重要的是制止執法者繼續參與共同犯罪,從而能夠避免其在法制健全、回歸正義的時候,走向審判台的被告席。」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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