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36名律師等人被限制出境及維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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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7月9日大抓捕律師,截至2016年3月25日,共有36名律師、其子女及人權捍衛者被限制出境。其中,有26名律師被限制出境:1李方平、2張慶方、3斯偉江、4蔡瑛、5陳武權、6梁小軍、7燕文薪、8葛永喜、9李國蓓、10陳建剛、11劉正清、12龐琨、13王全平、14葛文秀、15黃思敏、16游飛翥、17張科科、18藺其磊、19黎雄兵、20唐天昊、21王興、22任全牛、23冉彤、24覃臣壽、25袁裕來、26文東海。另有10名其他人士:1王宇律師的兒子包蒙蒙、2向莉、3於合金律師的兒子、4蘇楠、5李和平律師的兒子、6李和平律師的女兒、7劉亞傑的女兒、8馮正虎、9劉曉原律師的兒子、10歐彪峰。

上述人士除了6位孩子,其他都是律師或人權捍衛者,應該知曉法律,擅長於依法維權。現在,中國警察給律師(或人權捍衛者)出一份考卷:一個地方公安局的口頭通知就可以限制你的出境權利,你怎麼辦?是做律師一樣依法訴訟追責維權,還是做文人騷客泄憤幾句不了了之,或是認栽服罰乞盼開恩呢?一個法律人若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受侵犯後,都不會用法律的方式去維權,不堅信法律的力量,這是法律人的悲哀與恥辱。

借北京市公安局的口頭通知,一棍子掃懵了那麼多維權律師,這些律師及其孩子的出境真的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嗎?每一個人的情況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清楚。而且,限制出境的行政強制措施(假處分)是針對個人的,唯有受侵犯的個人自己奮起據理力爭依法維權,才有可能解除對其不公正的待遇或處罰。你自己不尊重自己的權利,侵權者更不會尊重你的權利,還會不斷地隨意侵犯你。

出入境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因此,我們每一個公民,尤其是精通法律的律師,都應該重視這項基本人權,並積極捍衛。

公眾同情這些律師被限制出境的遭遇,也關注他們的維權表現,失去的權利還得靠受害者自己爭取。湖南律師蔡瑛、上海法律人馮正虎、北京NGO工作人員蘇楠等人已運用法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出境權利。我們訴訟的意義不在於輸贏,而是伸張正義、主張權利,給民眾一個用法維權的示範,督促政府遵守法律、保障人權。

修改稿2016年3月25日

附錄:36名律師等人被限制出境的簡況及訴訟時效

一、執業律師26人

1、李方平(北京律師,2015年7月下旬在廣東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1月下旬。)

2、張慶方(北京律師,2015年8月3日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2月2日。)

3、斯偉江(上海律師,2015年8月11日在上海浦東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2月10日。)

4、陳武權(廣東律師,2015年8月16日在廣東深圳羅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2月15日。)

5、蔡瑛(湖南律師,2015年8月17日欲從長沙飛往台灣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2月16日。)

6、燕文薪(北京律師,2015年8月21日在廣東深圳羅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2月20日。)

7、梁小軍(北京律師,2015年8月20日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2月19日。)

8、葛永喜(廣東律師,2015年9月5日下午在廣東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3月4日。)

9、李國蓓(北京律師,2015年9月6日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0、陳建剛(北京律師,2015年9月6日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1、劉正清(廣東律師,2015年9月6日中午在廣東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2、黃思敏(湖北律師,2015年9月6日從武漢去香港在機場被邊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3、龐琨(廣東律師,2015年9月8日在廣東深圳福羅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3月7日。)

14、王全平(廣東律師,2015年9月8日在廣東珠海拱北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3月7日。)

15、葛文秀(廣東律師,2015年10月12日上午從廣州東站坐廣九直通車去香港旅遊,邊檢時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4月11日。)

16、游飛翥(北京律師,2015年10月31日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4月30日。)

17、張科科(湖北律師,2015年11月9日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5月8日。)

18、藺其磊(北京律師,2015年11月10日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5月9日。)

19、黎雄兵(北京律師,2015年11月30日在廣東深圳灣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5月29日。)

20、唐天昊(重慶律師,2015年11月30日在廣東深圳皇崗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5月29日。)

21、王興(北京律師,2015年12月6日在廣東深圳羅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具體原因不清楚。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6月5日。)

22、任全牛(河南律師,2016年1月6日,在河南省出入境辦證大廳被告知限制出境,不能簽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7月5日。)

23、冉彤(四川成都律師,2016年1月8日在廣東深圳羅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7月7日。)

24、覃臣壽(廣西律師,2016年1月8日在深圳福田口岸被皇崗邊防檢查站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7年7月7日。)

25、袁裕來(浙江律師,2016年1月14日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前往寧波市出入境管理局辦簽注遭拒,對方告知:上海市公安局有通知,不準出境。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7月13日。)

26、文東海(湖南律師,2016年3月2日在澳門拱北海關17號台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湖南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稱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9月1日。)

二、其他10人

1、包卓軒(又名包蒙蒙,王宇律師、包龍軍的兒子,2015年7月9日在北京首都機場被限制出境。)

2、向莉(北京人權捍衛者,2015年7月16日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1月15日。)

3、於合金律師的兒子(上海,於合金為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其孩子在上海交通大學讀書,2015年8月1日和同學隨老師前往英國牛津大學做交換生,在上海虹橋國際機場機場被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4、蘇楠(北京NGO工作人員,2015年8月10日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2月9日。)

5、李和平律師的兒子(北京,15歲,2015年8月17日在鄭州辦理護照,顯示由北京公安局發出的限制出境標註。)

6、李和平律師的女兒(北京,5歲,2015年8月17日在鄭州辦理護照,顯示由北京公安局發出的限制出境標註。)

7、劉亞傑的女兒(廣東,2015年8月份,人權捍衛者劉亞傑的女兒港澳通行證被當局強行剪毀。)

8、馮正虎(上海人權捍衛者,2015年10月5日在上海浦東機場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4月4日。)

9、劉曉原律師的兒子(江西南昌,劉曉原為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其子原定出國深造,於2015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拒絕辦理護照,警察說是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封鎖以致不能辦理。)

10、歐彪峰(湖南人權捍衛者,2016年1月12日在深圳羅湖口岸被海關限制出境,理由是接上級命令,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政起訴期限至2016年7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者提供,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李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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