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法庭昏迷,阻止搶救者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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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點,重慶市北碚區法院第二次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王曉霞。開庭前,王曉霞自述頭昏頭痛,審判長鄧海燕仍堅持開庭,並要家屬將王曉霞扶入法庭。王曉霞還未到被告席上時,就已經昏迷不醒了。

王曉霞丈夫及親友懇求法庭停止庭審,趕快搶救,但法庭以需要領導批准為由,不准送醫。直到三十多分鐘後,法院領導到場查看後才准予家屬送到北碚區九院搶救。

醫生說送醫太遲,王曉霞已出現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等嚴重後果。在重症監護室搶救,每天醫藥費要五千元,最終還是沒有挽救她的生命,王曉霞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晚上十一點過含冤離世,年僅四十五歲。

王曉霞的去世太讓人揪心,一個本不應該離去的生命就這樣撒手人寰。在王曉霞死亡這個事件上來說,審判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如果在王曉霞昏迷時就趕快送醫搶救,她很可能會被救回。即使救不回來,審判長也算盡到了一點人道,她也不會擔太大的責任。從王曉霞送醫後還能存活三天多,及延遲送醫三十多分鐘的時間來看,誰都能判別出,王曉霞的死亡是不應該發生的。她的死亡純粹是因為延遲了送醫造成的。

我們且不說王曉霞根本就不應該被審判,因為她根本就沒有犯罪,只是向他人免費贈送了神韻晚會的光盤。即使是一個殺人嫌疑犯,他昏倒在法庭上,審判長應不應該即刻送他去醫院搶救?有哪一條法律規定要等領導批准?在法庭上,審判長獨立判案,有權決定法庭上發生的一切,怎麼還要等領導批准?難道就因為她修煉了法輪功,就可以見死不救嗎?

王曉霞昏倒時,身為審判長的鄧海燕親眼看到了,她比誰都清楚當時的情況。而且,王曉霞的家屬還一再的提出請求,要求停止審判,先救人。如果是在其它場合,家人會直接打120,或直接送醫院,但這是法庭,家人說了不算。唯一有權主宰這一切的只有一人,那就是審判長鄧海燕。她允許送醫院,就能送醫院;她不准送,那誰也做不了主;她說等領導,那就得等領導。要知道法庭上維護秩序的法警,在審判長沒有發話時,誰也不可能把當事人送去醫院搶救,哪怕當事人已經瀕臨死亡。鄧海燕的這個決定在這個特殊的時間內也決定著王曉霞的生與死。事情的最終結果是,就因為鄧海燕的見死不准救,導致王曉霞殞命。在這個問題上,鄧海燕犯了過失殺人罪。

從另一個角度說,審判長鄧海燕心裏比准都明白,王曉霞被判多長時間已經由領導內定好了,她不過是走走形式,因為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都是這樣「先定刑,後開庭」。可是話說回來,你替領導走形式,在走形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是不是都該你負責?王曉霞因你「等領導」致死,你就得承擔這個致人死亡的責任。

往常法輪功學員在規勸法官時,一再告誡他們,案子雖說是上級已經內定好的,你們自己也說這只是走走過場,但那也改變不了你們身為幫凶的實質。說是上級內定的,哪一個上級將自己的姓名寫在了判決書上?將來追查時,那判決書上簽的是你的名字,你不是替他們當了替罪羊嗎?這些法官明知是在當幫凶,還在麻木的幹著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的勾當。

鄧海燕也是這樣。只不過是她在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時,因為她阻擋搶救導致死了人,她將來注定是要受到法律的追查的。反過來說,所有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的法官,不要以為你們在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時沒有出現這樣的情況就以為完成中共交給的任務了,你們身為幫凶的實質是改變不了的。鄧海燕所犯下的罪惡和即將面臨的結果,你們身為法官也是最清楚不過的了。這也算是給你們一個驚醒的機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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