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勞教判刑酷刑折磨 中學副校長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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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5年11月02日訊】據明慧網報導,現年七十二歲的陳明顯先生,原是吉林省梨樹縣萬發鎮中心學校副校長,他因修煉法輪功,遭冤獄迫害,酷刑折磨。陳明顯老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向最高檢察院控告發動這場迫害的元凶江澤民,要求最高檢察院追究、公布江澤民的刑事罪責,讓世人看清這場迫害。

以下是陳明顯在《刑事控告書》敘述的事實:

修大法 成為道德品格高尚的人

我於一九九六年春開始修煉法輪功。由於我和老伴得法後受益大,身體變化明顯,到我家學法煉功的人越來越多,我用近千元購買了錄放機播放師父的講法錄像,那時我經濟並不寬裕,千元對我來說就是大數字了,同時配置了錄音機,為大家播放師父的講法錄音,人多時室內裝不下,室外都是人,學法煉功中有啥不明白或遇到啥事的解不開都會和我說出來,我根據對法理的理解和認識耐心的給解釋開,大家都心情舒暢,沐浴在大法的救度之中。

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不求名不求利。那時我任中心校任第一副校長,主管全鎮學校後勤工作;因我的工作業績得到縣教育局認可,一九九七年,縣教育局為嘉獎我,給中心校後勤一名先進名額。校內一名年輕的教導主任找到我,欲言又止,說話吞吞吐吐,很不好意思的跟我商量能不能把先進名額讓給他,會對他以後晉升有幫助,我就把先進名額讓給了他。

一九九八年,縣教育局調整各鄉鎮學校領導班子,中心校三名副校長只留一名,我是第一副校長,業績突出,學校上下人員都和我親近,另兩名是年輕副校長,論業績,論成績和人緣和我沒法比,所以他倆思想負擔很重,我因為修煉法輪功,按法輪功的法理要求,做事得為別人著想,站在別人的角度思考問題,所以我主動提出退出競爭,震驚了會場的領導和教職員工,鎮領導在吃驚的同時在大會上讚揚我高風亮節,為領導分憂。

學校每年都要搞綠化、美化學校環境,辦公室、教室前要栽花,我自家培育的花苗無償拿到學校栽培,到各村小學檢查工作或來中心校辦事的人我會告訴他們,我和老伴煉法輪功的受益事情,希望他們看一看《轉法輪》從中受益。

隨著學法煉功的深入,按《轉法輪》書中法理嚴格要求自己,從不損人利己佔便宜、撿便宜,求名求利的事根本沒有了,購物時、時常會遇到多找給我錢的事,發現了及時返還,從不佔為己有,走在大街公路上,時常也會看到別人丟失的零錢物品等,我都按書中「不失不得」的法理嚴格要求自己不去撿,真能做到路不拾遺!可以推想:如果人人都煉法輪功,人人都按法輪功的要求為別人著想,不自私,不佔便宜,社會會變成啥樣?國家真會出現太平盛世、長治久安的!

得法前我雖然沒有發現嚴重病症,但五十多歲的我、身體已向老年轉變,眼睛不戴花鏡看書寫字不行了,還高血壓、已經出現偏癱的前兆,睡覺時會出現右胳膊和手有麻木感,以為是身子壓的,右手不能提重物,胳膊伸不直,勉強能洗臉,脖子都洗不到,這還不算事,給我帶來更大痛苦的是痔瘡,每日要排便,排便就痛苦,總有排不完的感覺,又排不出,耽誤很多時間,當然作為人其他疾病也時有發生,只能求助醫治。

在我看第一遍《轉法輪》時,還沒看到一半,看時間長了出去轉轉,把老花鏡摘下來放在桌子上就出去了,回來之後摸起書就看上了,看了一會,忽然發現自己沒戴眼鏡,但看的還很清楚,這在以前不戴老花鏡是看不了書的,從此摘掉了戴了幾年的老花鏡,按當今的醫療水平是無法治好老花眼的,只能佩戴花鏡維持精神生活,當時就想:這本書不一般,太神奇了,就繼續看下去,看完一遍看第二遍,孩子上學走了,我把書留下讓老伴看了。

得法至今二十年來,我與老伴和醫院、醫生徹底告別了,孩子們不在身邊,也從來不擔心我們的身體狀況,打電話從來不問身體,只擔心被迫害,如今我七十多歲了,紅光滿面,健步如飛。

我以前脾氣不好,對家人嚴肅,說話總是命令式的,修煉後我改了很多,按「真善忍」的準則對待晚輩。舉個具體例子:一次我老伴過生日,兒子給母親買了生日蛋糕慶祝,為這兒媳與兒子吵了起來。其實並非經濟條件不允許,我們只說兒子,告訴他我們修煉人不講究這些。如果不煉功我絕不會這樣心平氣和的。

有多少人因修煉了法輪功,由原來的夫妻反目,婆媳、兄弟紛爭,到變得家庭和睦、幸福!可是迫害十六年來,又有多少個幸福之家被迫害的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悲劇連連啊!

遭迫害 被勞教、判刑、酷刑折磨

江澤民利用邪黨對法輪功發動迫害後,我這個受到領導和教職員工的肯定的教育工作者,只因堅持「真善忍」信仰,被非法拘留、勞教、判刑、洗腦、截斷工資等多重迫害;十六年來身心受到極大傷害。

二零零零年末的一天下午,太平鎮派出所所長李國海、警察李東石等人闖到我家,將我抓捕關押在梨樹拘留所,完全不顧我那個上小學一年級的外孫子獨自在家。在拘留所我絕食抗議,期間李國海還去了兩次所謂提審;我的內弟李永堂去拘留所看望我,被拘留所索要一百二十元行李費。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梨樹縣辦洗腦班,梨樹縣太平鎮派出所所長李國海,警察李凌宣等人闖到我家,強行將我和老伴推推搡搡拽上警車,拉到梨樹縣農業局招待所的洗腦班,關押迫害二十多天。

二零零一年八月上旬的一天,太平派出所長李國海帶警察李凌宣等闖到我家,把我劫持到縣公安局法制科,一女警察一邊記錄一邊問我煉不煉了,法輪功好不好等問題,我堂堂正正的回答,沒想到這是在整迫害我的材料。八月十四日下午,太平鎮派出所長李國海帶警察把我直接劫持到四平勞教所。

九月三十日,我被轉到遼源市勞教所,初到時幾十人擠在一個大鋪上,顛倒側身睡,翻身都困難,有犯人頭監管,逼背所規等亂七八糟的東西,我不背。幾天後分到各大隊,白天訓練跑步,不多日勞教所成立專門關押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大隊,要下車間勞動,我沒下車間。



鐵籠子示意圖(明慧網)

十一月份的一天,大法弟子張介山、孟祥奇在出工途中逃走未成,被抓回酷刑折磨,後關押在站不起來、躺不下的籠子裏迫害,晚上獄警要大家表態,我說他們不是犯人,不應該在這裏呆著,有機會我也會這樣做。過了兩天,我被叫到獄警室中,教導員和一個王姓的小個子獄警不由分說、上來就打,往我的頭部面部、還有胸部用拳頭猛擊,我被打得面目皆非,打完還把我關進嚴管隊,我頭、面部、口、唇腫脹、進不了食,只能喝稀食!消腫後發現四顆下門牙嚴重鬆動,進食不敢碰。

十二月二十三日,我們法輪功學員被集體轉移到長春市朝陽溝勞教所。元旦前一天,我絕食反迫害遭暴力灌食後送入小號迫害。

在入所隊我堅持不穿囚服,他們在走廊用大黑板通報我:不穿囚服一天,加刑期一天,我不以為然,過了兩天把我轉到六大隊,不久勞教所對我絕食開批鬥大會。副所長念材料述及強加給我的所謂「罪過」時,我高喊:「我反對,不真實。」包夾立即把我嘴捂住,直到結束。

二零零二年,長春有線電視真相插播後,勞教所實行強行「轉化」,酷刑折磨,一個一個法輪功學員的被折磨的慘叫,白山市大法弟子徐永平、張全福,還有農安的鄭福祥、四平市的李曉東都被迫害致死。

大約九月份的晚上,獄警王濤領著犯人頭兒,把我帶到獄警室,沒說幾句話就開始對我劈頭蓋臉的打,用農村打老牛用的三角帶做的鞭子,左右開弓輪番打,我不知道甚麼時候倒在地上昏死過去。等我甦醒過來,看室內無人,就我自己趴在地上。犯人頭看我醒過來告訴獄警,王濤又開始用三角帶鞭子往頭上抽我,抽打頭蓋骨劈啪作響,打累了把我帶回監舍坐小方凳,王濤歇好了,又拿起一個塑料凳就往我頭頂猛砸,塑料凳砸個粉碎,我頭頂被砸出一個大口子,鮮血奔流染透內衣,幾個犯人立即把我拖到水房沖洗,我一下就昏倒在地,幾個犯人把我扶住架回監舍,把我的血衣扒掉,換上他們找來的內衣。第二天早晨,我看見地上有塑料凳碎片,就揀了一小塊放起來,被包夾看見,王濤得知又對我一頓拳打腳踢。我要求要見所長,大隊長總是推托不讓見,他們假裝不知道,其實都是共謀。



酷刑演示:凳子砸頭(明慧網)

我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出獄,被超期關押一百五十五天。

回家後,梨樹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太平鎮政府、派出所經常干擾我的正常生活。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四日下午,梨樹縣公安局副局長孫景福帶領「610」國保大隊、太平鎮政府、派出所等十多人闖到我家非法搜查,把我強行劫持到鎮派出所,鎖在四腳都固定的鐵椅子上,追問資料來源,三天三夜輪番審訊不讓我睡覺。六月十八日晚,「610」主任李長富、政保科長周彥文帶兩名便衣打手對我進行刑訊逼供,我被固定的鐵椅子上鎖著動不了,兩個打手用拳頭猛擊我的頭部、背部,一打手用一根木方子用力向我背部猛擊,我被擊昏。幾天後把我劫持到看守所。

八月下旬開始,法院對我秘密非法庭審,沒有通知家屬,都是「610」、國保、公安內部人員出庭。到九月中旬,我被戴上手銬腳鐐押劫持到吉林監獄。二零零五年三月末又被轉到長春鐵北監獄十六監區,兩個月後關押到老殘監區。二零零六年三月末,我被轉押到公主嶺監獄。



中共酷刑示意圖:死人床(明慧網)

四月中旬的一天,我被七監區關入小號,固定在「死人床」,就是把手腳鎖在一個硬木板鋪上不能動,腳脖子、手腕被鐵鏈子勒進很深見骨頭,整整十二個晝夜,吃飯是看管我的犯人喂,臀部褥瘡面積很大,放出後我行走困難,右手不能握東西了。後來還有三次給我被關入小號、綁在「死人床」上迫害十二晝夜。在寒冷的冬天,把我單獨關入地下沒有暖氣的房間,只給我一床又髒又破的薄薄的被子,監管的犯人蓋的厚厚的被子還說冷。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三日,我結束冤獄。結果第二天,萬發鎮派出所長王長和等人就到我家騷擾。

二零零九年,四平辦洗腦班,萬發鎮副書記,派出所長王長和到我家讓我上洗腦班,我不去。二零一零年五月中旬,四平又辦洗腦班,一天中午,萬發鎮派出所長吳柏青,警察李凌宣,鎮政府戴副鎮長,司法所、村書記七、八個人,闖到我家,非法搜查,翻出了週刊及小冊子等,把我牆上掛著的外衣口袋中的兩百元拿走,把我強行押入警車劫持到洗腦班,一直關押到端午節。

我的工資從二零零四年十月開始被截斷。從二零一一年起,我和老伴被迫投親靠友,過上了有家不能回的流離失所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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