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漠魚:身中7刀自殺案:警方比「自殺者」更有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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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安徽阜陽女子娜娜「身中7刀自殺案」被害人家屬再次收到山東高密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刑事複議決定書」。決定書里稱,經審查,認為原不予立案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決定維持原決定。

7月8日,阜陽24歲的年輕母親娜娜在山東高密的出租屋裡身中7刀死亡,其中致命的5刀將脖子砍斷三分之一。20多天後的8月5日,高密市公安局認定該案「沒有犯罪事實,系自殺,不予立案」。對此認定,死亡者家屬表示不服,提請刑事複議。8月20日,高密市公安局經複議維持了原決定,並就家屬提出的疑問給予了解讀。

疑問一:正在做飯的人怎麼會突然自殺?

高密公安:可能當時她突然想到什麼,產生了自殺念頭。

疑問二:如何在自己脖子上造成5處致命傷?

高密公安:是她把刀立在桌子上,伸脖子往刀口上劃的。

疑問三:神秘日記里到底寫了什麼?

高密公安:日記內容符合自殺前心理狀態。

這究竟是一起自殺案還是他殺案?基於常識,家屬提出疑問,完全在情理之中。現在的問題是,儘管警方二次不予立案,但其給出的理由似乎仍然有太多牽強。

首先,死者系一個2歲孩子的母親,而且孩子就在死亡現場。是(突然想到)什麼事情能讓一個正在做飯的母親自戮於孩子面前?顯然這不符合常識邏輯。除非真的有靈異之事出現。

第二,把刀子立在桌子上,然後伸脖子一下一下往刀口上抹?就算這樣的自殺方式存在,那麼死者是怎樣克服了肉體疼痛,自個將脖子抹斷三分之一?顯然這又是一個突破生理常識的荒唐邏輯。

第三,警方查看了死者的日記,認為符合自殺心理。但從始至終,警方沒有公開日記內容,不免有一面之詞之嫌,如何服眾?

第四,此前報道,死者2歲的孩子稱,有2個男人曾出現在死亡現場,但警方並未採納,而且也未曾做過任何說明。依據法律,2歲孩子的口供也許不可以作為證據,但警方又有什麼理認為孩子在撒謊呢?

第五,死者卧室衣櫃明顯有被翻動的痕迹,衣物遍地,一片狼藉,而且有現金失竊嫌疑,警方為何不深入調查?

第六,死者租住房胡同口明明有私人監控攝像,警方卻不曾調取,反稱「人家說沒有監控,我們也沒辦法」?

現在,高密公安依然在稱,沒有犯罪事實,所以不予立案。那麼請問,上述諸多疑點在沒有合乎邏輯的解釋前,「不存在犯罪事實」的說法是否太過武斷?再則,警方所謂的「自殺說」,是基於什麼判斷得出的?為什麼不做具體解析?

包括死者家屬在內的很多人納悶,高密公安局為什麼會做出這樣漏洞百出,沒有常識,不合邏輯的決定?其實,要找到其中心答案並不難,那就是警方不想讓破案率縮水。要知道,在公安部門,破案率直接關聯著各機關的工作業績,決定著機關領導的升遷。當然,公安機關明知道做出這樣的決定會被家屬、社會質疑,但他們並不擔心,因為他們完全可以從中找到出路來解脫自己。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立案必須具備「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條件。在這一案件中,我們不排除高密公安機關就此做過調查,但暫時沒有發現兇犯或其他犯罪證據,就可以武斷地將該案定性為「自殺案」嗎?。未解的疑問只有在立案之後,經過系統、縝密的調查後才能解開。可是,面對這起無比血腥的死亡案,高密市公安局僅用了20餘天的時間,就給出了定論,是否太過草率?尤其在冤案不斷迭出的當下,高密市公安局做出這個「只有結果,沒有論證」的決定,誰敢保證如此草率之舉下不出現草菅人命的冤情?很明顯,高密警方是在打法律的擦邊球,以此推卸責任。且不說這樣的作為已經背離了其既定的服務宗旨,如果害怕因此破案率縮水,進而阻礙到個別領導的仕途,那才是最可恥,也是最可怕的。

阜陽女子娜娜自抹脖子了斷需要多大勇氣,我們不知道,但高密公安為此定性「自殺」的勇氣確實「可嘉」。

最後我想說,作為國家機器的公安機關,你的職責是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而不是一味展示自己的粗暴強勢。

2015-8-25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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