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害忠良 河北1法官2檢察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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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5年04月14日訊】(明慧網4月14日河北電)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上午,兩位律師馮延強、陳志勇受當事人委託,來到河北廊坊市檢察院控申處,控告三河市檢察官芮爽和肖鳳芝非法起訴,涉嫌徇私枉法罪;控告三河市法官石少林欺騙當事人解除律師,涉嫌濫用職權罪。

三河市法輪功學員王佔青、文傑、馬維山、康景泰,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被中共當局綁架,兩位教師王佔青、文傑被非法關押已近一年,其餘兩人被非法監視居住。在市610主任國立臣、國保警察石連東密謀施壓下,四人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被三河檢察院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非法起訴。

控告檢察官涉嫌徇私枉法罪

上午八點五十,馮延強、陳志勇律師來到檢察院控告申訴處,3號工作人員負責接待。

陳智勇律師提交當事人王佔青的《刑事控告書》;馮延強律師提交當事人馬維山的《刑事控告書》;陳馮二位律師代表王宇律師、李春富律師,提交當事人文傑、康景泰的《刑事控告書》。四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控告三河市檢察官肖鳳芝、芮爽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肖鳳芝、芮爽將四位當事人非法起訴至三河市法院,誣控他們傳播邪教宣傳品,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王佔青等四位控告人認為,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煉、做好人,不但對社會無害,反而有益。肖、芮二位檢察官絲毫不顧及國家法律規定,甚至沒有指明四名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國家哪一條法律實施,就貿然以「破壞法律實施罪」進行起訴,沒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是典型的明知控告人無罪卻進行起訴,已經涉嫌構成《刑法》第399條的徇私枉法罪。

控告法官涉嫌濫用職權罪

陳智勇律師提交王佔青親手寫的《刑事控告狀》,控告三河市法官石少林欺騙他解除對陳智勇律師的委託,涉嫌濫用職權罪。

三月十九日,市法院非法召開王佔青庭前會議,欺騙他說是開庭;陳律師因出差在東北無法出席(法律規定庭前會議不是必須參加的),法官石少林說:「你的律師不來了,你是不是欠律師費用啊!」

然後,石少林繼續欺騙王佔青:「根據法律規定,律師不參加庭前會議依法剝奪其辯護資格。法院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給你提供免費律師。」法警在旁慫恿說「用我們指定的律師,又不掏錢又快。」被王佔青斷然拒絕。石少林說:「你寫一個自願解除對陳志勇律師委託的書面聲明,然後給你十五天時間,你可以再請律師。」接著,石少林站在一旁口述,王佔青寫了「因開庭律師未到,解除委託」的聲明。三月二十四日,石少林又欺騙王佔青母親王連雙說:「王佔青已經自願解除對陳志勇律師的委託。如果你們還想請律師,明天來法院辦手續。」

負責接待的3號工作人員,誤認為律師要控告法官石少林「破壞法律實施」,3號辯稱說法官破壞法律實施太牽強,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主體一般是律師或者委託代理人之類的。由此可見,法輪功學員更不具備破壞法律實施資格,起訴書的罪名不僅牽強附會,而且蓄意錯用、徇私枉法的意圖顯然。

3號檢察官還強行辯解,由於律師沒有出席庭前會議,法官石少林的所作所為是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追問控告三河國保石連東非法拘禁罪一案的進展

與此同時,馮延強律師要求3號檢察官,查詢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他本人提交的、四當事人及其六位辯護律師,控告三河市國保大隊長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該院目前的處理結果。根據最高檢有關規定,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但是現在已經過去兩個多月了,卻一直沒有下文。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位律師分別向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檢察院,三河市公安局、檢察院,郵寄遞交聯名控告狀,要求依法追究三河市國保大隊長石連東的非法拘禁罪。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上午,馮延強律師到達廊坊市檢察院控申處,查詢此案進展情況。該院6號工作人員單獨接待了馮律師(按規定必須兩名工作人員接待)。馮律師拿著郵局的回執,詢問去年十一月份,馬維山等四位當事人及其六位律師的《刑事控告狀》郵件,該院是否收到?6號竟然回答:沒有。

馮延強律師不得不重新控告。隨即提交控告狀一份、廊坊市法制教育中心門口的照片兩張(位於廊坊市拘留所院內,一張以前的照片──大門口掛兩張牌子;一張現在的照片──只有拘留所一個牌子)、起訴書一份。起訴書明明白白寫著:馬維山等人5月13日被監視居住,卻沒有回居所;國保大隊長石連東命令下屬,將四人劫持關押在廊坊市法制教育中心(即廊坊洗腦班),迫害長達兩個多月。四位當事人要求依法追究其非法拘禁罪。

3號工作人員進行查詢後告知:自己無法進入查詢系統,負責舉辦線索處理信息的工作人員不在,當時負責接待的6號工作人員不在,律師可以撥打該院舉報中心電話0316–2042000查詢。

控告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下午,馮延強律師代表馬維山老人(75歲),向廊坊市檢察院郵寄了《刑事控告書》,控告二零零七年三河市法官蔡玉秀、李瑩、高莉對馬維山等九人做出的違法刑事判決,控告上述三人涉嫌構成《刑法》第399條的徇私枉法罪;向廊坊市中級法院郵寄《刑事申訴書》,申請撤銷(2007)三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要求改判申訴人無罪;還向河北省政府郵寄《行政覆議申訴書》,要求公開設立廊坊洗腦班的法律依據。

二零零七年四月五日,三河市法官蔡玉秀等人枉法誣判馬維山「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當事人馬維山對蔡玉秀、李瑩、高莉提出刑事控告,請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1)證據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法輪功是邪教。

三控告人根本沒有對法輪功是否為邪教展開調查,甚至沒有查清楚甚麼是法輪功,甚麼是邪教,便直接做出了上述毫無根據的認定。

2)實質上,法輪功是正能量。

法輪功崇尚的「真、善、忍」,不但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更是整個人類精神靈魂的歸宿。修煉法輪功不但對社會無害,反而有益。

3)形式上,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修煉法輪功。

我國現有法律性文件並沒有關於「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申訴人馬維山並沒有破壞國家任何一條法律的實施。

總之,根據《刑法》第三條之規定,法無明文不為罪。蔡玉秀等三位被控告人,明知控告人無罪卻進行追訴、判刑,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已經涉嫌構成《刑法》第399條的徇私枉法罪。

四當事人表示:依據國家現行法律,他們無論信仰「真善忍」、講述法輪功真相,還是控告強加的迫害,都是合理合法的。對任何人沒有個人恩怨,只是被動的維護上天和人間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控告,也只是制止犯罪、喚醒良知,是真正的為眾生負責。

其實,作為一名司法或政府人員,也是中共邪黨體制內的受害者,被邪黨利用來做傷天害理的事,成為專門欺壓善良民眾的邪惡工具,其下場是悲哀的。因為這場迫害即將被終止,所有參與迫害者一定會得到法律的制裁和善惡有報天理的懲罰。

法輪大法(法輪功)是佛法,緣於我們中國古老的修煉文化。除了祛病健身,更注重提升人的道德,中共迫害前就有上億人修煉。法輪大法以深入淺出的法理,使億萬學煉者了悟人生的真諦,身心獲得了巨變。也正由此,面對這麼多年的迫害,面對當權者鋪天蓋地的造謠和抹黑,許多修煉者依然堅守著心底的那份正信。迫害以來的十六年間,法輪大法傳遍了包括港澳台在內的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受到了全世界人民的敬仰。

我們修的是真善忍,對無辜的世人我們無怨也無恨,希望那些仍在參與迫害的人,能聽進我們真誠的勸告:誰作惡,誰償還;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兇王立軍、薄熙來、徐才厚、周永康等近百高官,已經有了下場。

歷史會見證法輪功學員的無私、無畏!善勸所有參與迫害四位當事人的一切公檢法人員,請你們抓住這次將功折罪、解脫天懲的機會:立即無條件釋放法輪功學員。為了你,也為了你的親人,別再迷失和盲從,及時改過和悔悟,別做邪惡的替罪羊,莫當中共的陪葬啊。

文章來源: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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