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權利公設備 張家口市公安局公然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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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張家口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虛構鑒定材料和傷情,導致當事人被枉法追訴,雖然兩年多以後撤案,但卻給當事人的人身、精神、經濟造成了嚴重損害後果。就張家口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當事人多次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河北省相關部門也多次要求張家口市給予解決,但至今沒有結果。

2012年5月,國家信訪局接待了當事人,就其反映的情況向河北省進行了反饋,直到9月在沒有接到河北省回復的情況下,直接反饋到張家口市,張家口市委為此附文要求公安予以解決。2013年2月,當事人到國家信訪局再次上訪時,國家信訪局稱張家口市已經給予了回復,並出示了蓋有張家口市公安局橋東分局印章的稱:「已經給予當事人答覆」回函。為此,當事人提出質疑:「1、答覆是否有當事人簽收;2、控告的是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橋東分局是否有權答覆?」。之後當事人向橋東分局控申科副科長進行求證,橋東分局控申科副科長說:「公安答覆是格式化的,橋東分局沒有向國家信訪局回函」。

2013年3月17日,橋東區政法委副書記孫X受橋東區委委託召開由橋東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常XX、法院副院長、檢察院副檢察長,以及辦事處、社區等工作人員參加的信訪問題落實、解決會,會上明確僅落實賠償問題(至今未落實),不涉及追責問題,橋東分局過後表示反映的是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問題不歸橋東分局管轄(其它兩部門暫略)。

2014年6月3日,公安部接待了當事人,其後要求張家口市公安紀檢、督查與當事人見面,調查落實相關情況,並給當事人做出答覆。7月17日下午,橋東分局控申科副科長給當事人打電話要求當事人到張家口市涉法涉訴接待中心。當事人趕到接待中心后,橋東分局控申科副科長說受市公安局委託給予當事人答覆,出示了蓋有橋東分局信訪專用章的信訪答覆意見書和沒有任何調查人員簽名、調查部門蓋章的稱市公安局紀檢、督查出具的調查報告。大致意思為:1、沒有發現違法違紀行為;2、鑒定材料交給受害人弄丟了;3、骨折經過一段時間好了。

當事人當即提出質疑:第一、既然是市公安的答覆為何要由橋東分局人員接待?第二、既然是市公安局的答覆為何要蓋橋東的章?第三、當事人反映的是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的問題,橋東分局答覆是否適格?第四、調查報告為什麼沒有調查人員、調查部門的簽名、蓋章?與橋東分局控申科副科長交涉后,其與市公安局主管信訪的席XX進行溝通,席XX堅持如此。當事人即簽署個人意見並簽名,離開后又被叫回,收回答覆意見書,併當場銷毀。

7月18日上午,橋東分局控申科副科長再次通知當事人到橋東分局領取答覆意見書,要求當事人在沒有加蓋任何公章的答覆意見書和回訪意見書上簽字,不得簽署任何個人意見。當事人表示拒簽!橋東分局控申科副科長與市公安局席XX進行溝通,並讓當事人直接與其溝通,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席XX竟然要求橋東分局控申科副科長用執法記錄儀進行接待拍攝,以其說明安排人員與當事人見面,公然進行造假。

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反「四風」活動開展已一年有餘,張家口市公安局的群眾路線教育竟結出「如此碩果」,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反出「如此成績」。公安部部長郭聲琨多次強調對公安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實現「零容忍」,張家口市公安局對違法違紀行為就是「如此零容忍」,對張家口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工作人員明顯的「虛構鑒定材料和傷情」違法違紀行為,明目張胆地進行包庇、掩蓋、縱容,利用公權利,動用用於公共安全的公設備,公然繼續造假!!!

附:當事人對張家口市公安局法醫的簡要控告材料。

法醫造假,無人追責

對張家口市公安局馬志剛、焦建軍徇私枉法、瀆職侵權問題的控告

2006年我小區被「招標」來了一個營業地址不存在、缺乏資質的物業公司。我本人因房屋漏雨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物業公司以拒絕提供維修服務,無奈我行使合法的「民事抗辯權」。2009年12月26日夜9時30分左右,物業公司經理黃平善帶著七、八個人拿著鐵鎚、管鉗等器械到我家砸壞我家防盜門,並將我七旬老母打傷倒地,我還擊了一拳,並使其未能逃脫。黃平善為了掩蓋違法行為、逃避責任,通過一些途徑,由張家口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鑒定人員:馬志剛、焦建軍)虛構鑒定材料和傷情(均被證實)。具體有以下幾點:

1、虛構鑒定材料,病歷摘要的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三醫院病歷(病案號:11206240)和入院記錄根本不存在,醫院沒此病案號和入院記錄。

2、虛構傷情,無論是張家口市第一醫院的CT報告單還是張家口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依據的片號為68493的CT片都沒有發現鼻骨粉碎性骨折,。

3、由於張家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員馬志剛、焦建軍的虛假鑒定行為造成我被公訴、逮捕,引發我心臟病,繼發腦梗死,隨然已經撤案,但給我造成了重大損害和後果。

基於上述理由,張家口市公安局法醫中心鑒定人員依據不存在的病歷、病案和鼻骨粉碎性骨折,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做出的「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鑒定,,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故而,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紀律條例,請求對馬志剛、焦建軍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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