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美國警察殺人難遭起訴的詳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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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12月6日訊】(新唐人記者天一在線報導)在最近兩週,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斯與紐約州史坦頓島的大陪審團都決定不對誤殺黑人的警察進行起訴,其實從美國司法歷史來看,無論何時何地,警察在使用致命武力后,都很難受到刑事起訴。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第一,警察何時有權使用致命武力,完全取決於警察當時的個人判斷,而不是某種鐵定框架。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1985年和1989年所做的判決,當警察認爲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到生命威脅、或是需要防止重罪嫌犯逃脫時,便可以使用致命武力,只要他在那一刻做出了「客觀上合理」(Objective reasonableness)的判斷。

從字面上來看,最高法院爲警察劃定的界限再清楚不過,但在實際審查過程中,所謂「客觀上合理」其實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難以用證據證明,只能依靠警察對自己心理狀態的描述。

此外,由於警察工作本身所涉及的危險,他並不難説服陪審團自己確實感到了威脅,因此絕大部分時候陪審團都會站在警察這一邊,判定警察的合理判斷成立,即使嫌疑人後來被證明手無寸鐵。

另一個讓警察難以被起訴的原因是,警察很容易受到檢察官(Prosecutor)的偏袒。這個道理很簡單,因爲檢察官與警察的職責相輔相成,他們經常在一起工作,一個負責抓捕,另一個負責起訴,當然不會想要相互「得罪」。

例如在弗格森事件中,檢察官鮑勃·麥卡洛克(Bob McCulloch)有起訴警察達倫·威爾遜(Darren Wilson)的職責。然而,根據聖路易斯警察工會理事傑夫·羅爾達(Jeff Roorda)所説,麥卡洛克從來就沒有想要起訴威爾遜,相反是迫於公衆壓力才將案件帶入大陪審團。

如果說這起訴訟案從一開始就難以成功的話,那麽紐約史坦頓島(Staten Island)的鎖喉訴訟案則應該多一些把握,畢竟此案留下了重要的視頻證據。有了這段視頻的存在,紐約的訴訟案並沒有招來分歧嚴重的目擊證人,所以更加容易客觀審理。

但讓許多人都感到驚訝的是,紐約的大陪審團做出了完全相同的決定,説明即使有手機或是佩戴式相機(Body Camera)拍攝,警察也很難真正被定罪,除非最高法院重新劃綫,或是州長開始啓用獨立的特別檢察官(Special Prosecutor)。

而在目前,弗格森與紐約兩地的抗議者只能等待聯邦司法部介入,以侵犯民權爲由對兩位警察提起民事起訴。這個程序還需要一些時間,我們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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