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2月1日訊】(新唐人記者鍾離述綜合報導)近期,中國大陸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受賄案二審被裁定維持原判決,但該案中主動承認行賄王志剛的6名同事卻不被認定,引起媒體關注。
大陸媒體12月1日報導,11月14日下午,眉山市中級法院對王志剛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今年5月16日,王志剛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一審開庭時,王志剛對所有14項受賄指控均予以否認。
報導稱,在眉山市檢察院調查王志剛案過程中,當地有6名公安系統官員曾向司法機關承認,他們向王志剛行賄過,總金額50萬元人民幣。檢察院的起訴書里也有對應的指控。在一審判決時,針對這6人承認行賄的事實,法院不予認定。
起訴書顯示,王志剛先後接受14人行賄,8人是經商的私營業主,其餘6人是承認向王志剛行賄的當地公安系統高官,涉及金額476萬余元。其中,公安系統官員向王志剛行賄總金額50萬元。
當地法院對7名經商者承認的行賄事實給予認定,6名公安高官及另外一名經商者承認行賄的事實,被以「行賄事實證據不足」否定。但這6名承認行賄的官員均稱,供述出於主動,未受脅迫、逼供和誘供,願承擔法律後果。
11月20日,記者採訪得知,目前,承認行賄的這6人,除已被判刑的向俊平外,其他5人仍正常任職。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分析,6名公安官員承認行賄,且已經簽字按手印,相關證詞客觀存在,屬於檢控證據,不會因為沒有被認定而失去其效力。
洪道德表示,未被認定的行賄的證據,目前有待進一步查證或排除。如果能找到其他證據佐證,則證明行賄事實存在,那麼按照刑法規定,還要追究這些人的行賄罪。
如果調查後發現依然無證據支撐,則要排除掉這些證據。如果排除掉這些證據,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又將出現,當時檢察院是如何取得證言的。
香港《明報》原主編劉進圖8月份曾就此案件評論說,事情只有兩個可能。如果檢控書及6人的供辭講的是真話,法院判決就是徇私枉法,假反腐之名行選擇性定罪之實,將公安集體買官賣官的腐敗大案,淡化為個別官員一般受賄案。如果檢控書及6人供辭是假話,紀委的雙規調查和檢察院的刑事起訴就是砌詞構陷,假反腐之名行清除異己之實,視司法公正如無物。
《京華時報》報導稱,11月27日下午多次致電這5名官員,但電話無人接聽;11月28日,就此事件採訪了眉山市檢察院,截至發稿時對方未予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