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國際】迫害法輪功首犯江澤民罪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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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群體長達十五年的殘酷迫害,犯下了反人類罪、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江澤民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這場殘酷迫害已構成江澤民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

迫害法輪功首犯江澤民罪行如下:

一、製造和推行國家恐怖主義,把政府淪為國家鎮壓機器。利用手中獨攬的黨政軍大權,糾結黨羽,脅迫整個國家權力體系、操控整個國家機器瘋狂運作,把迫害迅速推向從中央到地方的黨政軍和社會各界各系統。

把一億多無辜的法輪功群體連同他們幾億之眾的親屬被推向空前絕後的巨難之中。

二、以個人代法,以黨代法,摧毀國家全部法律體系。另立一套超越國家法律體制、超越國家憲法、超越國家立法程序,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的「六一零辦公室」和「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這個機構是由江澤民口頭下達迫害法輪功的殺人指令,從中央到地方、嚴密獨立運作的幫派權力體系、殺人機構、黑勢力流氓犯罪集團。

三、在全世界進行輿論欺騙。一九九九年,江澤民下令迫害法輪功之後,立即操控全國的輿論宣傳,在全世界對法輪功進行瘋狂的捏造誹謗和輿論傳媒欺騙。一九九九年底,江澤民在紐西蘭亞太高峰會上,把中共特製的誣陷法輪功的小冊子,以市井小人的卑劣手法發給與會的十幾個國家元首,矇騙毒害了全中國、全世界各階層無數世人。

四、置於死地的「經濟上截斷」。這是對法輪功群體實施的全社會性的生存迫害,它牽連了所有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庭、一個廣大的社會層面。如下崗、開除公職、停發工資、罰款、敲詐勒索、搞垮學員家族企業、收回住房等等的邪惡迫害使無數家庭斷絕經濟來源,流離失所、孩子失學;無數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社會後果極大。

五、滅絕性的「肉體上消滅」。江氏瘋狂指令:「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這種瘋狂的滅絕 性的具體屠殺指令,整個國家機器瘋狂捲入極端的殘酷迫害、酷刑和秘密屠殺的罪惡之中。

六、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十五年來,大量失蹤的法輪功學員被活摘器官殺害。這一滔天罪惡是江澤民下令 屠殺法輪功學員的一個最大黑幕,它同時牽涉製做人體標本、活體醫學試驗、販賣屍體、牟取暴利等秘密運作的一個連環殺人網。十五年來,大量的法輪功學員被 活摘器官等方式,殺死在這張連環殺人網中。

七、超倫理、超人性的酷刑折磨。十五年來,江澤民指揮血債幫和「610」機構殘酷迫害法輪功群體,施用幾百種以上的精神和肉體摧殘的各種酷刑。其手段五花八門,極其殘忍。無數法輪功學員在酷刑下被折磨致瘋、致殘、致死。

八、思想專制,精神屠殺。江澤民「百分之百的洗腦轉化指令」使無數法輪功學員遭受巨大的精神和肉體的同步迫害。十五年來這種極端邪惡的精神迫害?從未停止過;它的「百分之百轉化率」也是綁架國家機器、脅迫全國各級、各行業黨政負責人全面參與迫害的陰謀手段,把他們整體拖入迫害正信的罪惡深淵。

九、操控整個國家機器 和社會資源,動用四分之一的國家財力鎮壓法輪功修鍊群體。在海外,利用特務對法輪功活動進行干擾、攻擊。同時,為逃避國際社會的法律制裁和揭露其罪惡,以巨額經濟援助、巨額貿易交換和以奉送國土為代價,換取他國對其迫害法輪功的沉默和容忍。

綜上,江澤民於1999年7月發動並操控的這場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延續至今,據內部不完全統計,通過大面積迫害形式和各種迫害手段殘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達到幾百萬之眾。江澤民罪惡累累,罪大惡極,它已觸犯了國際法。根據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以國際法量刑,江澤民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江澤民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如:

(一) 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 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 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江澤民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

(一) 謀殺。(二) 滅絕。(三) 奴役。(四) 牢獄。(五) 酷刑。(六) 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 對 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 強迫人員失蹤。(九) 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江澤民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

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許可權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裏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江澤民十五年來對法輪功群體犯下的累累罪惡符合上述所有的定罪條款。

今天,我們依照國際法條款公布江澤民的罪狀,希望能夠提醒和敦促中國現政權,審時度勢,在此歷史的關鍵時刻,把握最後的、還有尚可選擇的歷史時機,依照國內司法條款定罪江氏血債幫對一億法輪功群體長達十五年的殘酷迫害,追究他們迫害致死幾百萬法輪功學員的滔天大罪。立即全面停止迫害法輪功!參照國際法上述三項定罪,在國內司法範疇內立即逮捕江澤民流氓犯罪集團同夥;全面公布它們迫害法輪功的所有罪行;依法起訴,公開定罪,公開判刑。這是功垂青史的歷史選擇,也是轉瞬錯過、絕不再有的歷史機緣。

歸還被中共殘酷迫害的法輪功群體以司法公正,儘早清算結束這場人類的浩劫,這是歷史的必然,這一天很快就會到來!江氏血債幫以及所有參与迫害者、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人必將受到法律、道德和歷史的嚴懲!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將分批逐一公告江氏血債幫罪行。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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