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警方稱少女自願 強姦不成立 輿論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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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7月12日訊】日前,在大陸發生一件具有爭議的強姦案,山東東平縣14歲焦某控告黃某峰、黃某武、盧某剛、鄭某強姦。但是,東平縣公安局的調查結果聲稱,黃某峰等人與焦某發生兩性關係時沒有強迫行為,且焦某當時已滿14周歲,故三人不構成強姦罪。此結果遭到輿論嘩然。

大陸媒體報導,山東東平縣斑鳩店鎮有多名初中女生遭地痞性侵,涉事女生從11歲到15歲不等。受害人化名分別為,焦某(出生日期為1999年2月)、婷婷(出生日期為2000年1月)。

焦某對媒體記者說,去年12月23日,她得知另一位女生婷婷(化名)在晚自習后相約到校門口散心,看到黃某峰在一輛車上並招呼她們上車,她們趕緊跑,結果被黃某峰先後強行拉上車。車開到銀山鎮一家賓館后,黃某峰說其他人都去梁山縣買毒品了,隨後黃某峰在賓館強迫和她發生性關係。

「我心裏非常害怕,想跑,還使勁抓黃某峰的手背和胳膊。」焦某說。之後為避免和人獨處,她還跑到了賓館院子停車場,後來被「瘦高個」男人發現拉回了房間,先後被黃某武、盧某強姦。

1月6日,焦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控告被黃某峰等人強姦。

然而,東平縣公安局日前向泰安市公安局報告中竟然聲稱,根據調查,焦某在酒店和黃某峰、黃某武等四人發生性關係是自願行為。並指出,焦某當時已滿14周歲,故黃某峰、黃某武、盧某剛、鄭某才不構成強姦罪。

而據焦某的舅舅康某說,連他在內的三位家屬陪焦某第一次去東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錄口供時,警方並沒有如實記錄焦某所述,而是有所修改。「有一個地方孩子原話是「扒我衣服」,我卻看到記錄員在電腦上打字的筆錄是孩子把外套脫了,還幫黃某峰脫衣服。」

第一次筆錄不歡而散。而1月21日第二次做筆錄時,康某想看看已做好的筆錄,一名警察表示:「領導特別交代了,不讓你看。」

此外,焦某家屬提供的2014年1月8日,黃某峰在拘留所內使用手機自拍並上傳到空間的信息。

有網友看到報導留言說,警察的回應似乎在掩飾什麼,一直在避重就輕的感覺。還有網友說,為什麼警方不立案,警匪通姦,背後有誰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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