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非移民簽證介紹(6) 家傭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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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2月25日訊】伴同或稍後會合僱主到美國的個人或家傭可合資格申請B-1簽證。家傭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廚師、管家、司機、女傭、侍從、男僕、保姆、工人、園丁及受薪的僱員。

陪同或稍後會合僱主的人士,若其僱主同時為外交官或政府官員,該等人士可能合資格申請A-3或G-5簽證,取決於其僱主的簽證狀況而定。

資格需求

若你屬家傭僱員,並希望申請B-1簽證,你必須展示:

你進入美國的旅程的目的僅作為家傭工作

你只是計劃於美國逗留一段指定的有限時間。

你的僱主符合若干資格

你於海外擁有可靠的社會及經濟聯繫

你於美國以外有居留地點,以及有其他聯繫,確保你於行程完結後返回你自己的國家。

陪同非移民簽證持有人

若你為家傭並希望陪同或於稍後會合僱主,而僱主屬非美國公民或法定永久居民,並以B、E、F、H、I、J、L、M、O、P、Q或R非移民簽證進入或已於美國持有該等簽證,你便合資格申請B-1類別的簽證,並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_由以往的僱主提供聲明證明,你已擔任個人或家傭至少一年

_緊接你的僱主進入美國的日期前,你己於美國以外受僱至少一年,或

_你的僱主僱員關係於你的僱主申請簽證時已訂立,或你的僱主可證明他或她其於提交申請前多年已定期僱用(年度或季節性)家傭。

_你沒有其他工作,並將會根據僱傭合約條款所述,由你僱主支付房間、膳食及來回機票費用

陪同美國公民

若你為家傭並希望陪同或於稍後會合屬美國公民的僱主,若你的美國僱主原本於美國國外居住,並返回美國短期暫住,或你的美國公民僱主經常於國際間調配達兩年以上,以及根據僱傭條件需返回美國居住不多於四年,你可能合資格申請B-1簽證類別。

此外:

_你的僱主僱員關係於你的僱主申請進入美國簽證前已訂立至少六個月,或你的僱主於海外居住時已定期僱用相同職位的家傭。

_由以往的僱主提供聲明證明,你已擔任個人或家傭至少一年

_你沒有其他工作,並將會根據僱傭合約條款所述,由你僱主支付房間、膳食及來回機票費用

注意: 若美國公民僱主永久於美國定居,你便不合資格申請B-1簽證,即使你之前在美國以外曾獲美國公民受聘。

陪同美國法定永久居民

美國法定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B-1簽證攜帶家傭到美國。

B-1簽證持有人合約條件

申請B-1簽證的家傭,你必須出示由你及你的僱主簽署的僱傭合約,其中包括:

_你在美國的職責

_你每週的工時

_你每年可享有的假期、休假及病假

_每週休假日數

_薪酬,最少必須為根據你執行所有工時的工作地點所處的州/聯邦法的標準或最低工資(以較高者為準)。美國現時的最低工資可於這裡查看,以及現時的標準工資可於這裡查看。

_你獲得免費房間及膳食的聲明

_你因工作加時至每周超岀40工作小時或每天8工作小時以上而獲1.5倍工資的証明

_你的僱主表示你於為僱主工作時不會成為公眾負擔的聲明

_你為僱主工作時不會接受任何其他工作的聲明

_你的僱主不會扣起你的護照的聲明

_雙方均明白,你於工作時間以外不得被要求逗留於工作地點而沒有補償的聲明

_你的僱主將會支付你最初到美國的交通費,以及其後到你的僱主之後的工作地點,或於合約終止後回到你自己居留的國家的交通費的聲明

陪同A-1、A-2或G-1 – G-4簽證持有人(A-3或G-5簽證)

若你為服務生、工人或分類為A-1或A-2或透過G-1 至G-4簽證的個人僱主,你可有權申請適當的A-3或G-5簽證類別。你必須展示你有權申請A-3或G-5簽證類別的證明(例如前任僱主的推薦信、該行業的前任僱主的證明等)領事官員必須確認僱主的官方身份,以及雙方訂立(或維持)僱主僱傭關係。此外,外交官(A3)的家傭以及國際機構僱員(G5)必須首先於國務院的外交機關管理資訊系統辦公室(TOMIS)註冊,才可申請簽證。TOMIS註冊詳情請聯絡美國國務院的外交機關辦公室。

A-3及G-5簽證申請人必須與領事官員面談。他們必須跟隨正常申請程序,但有一項除外: A-3及G-5簽證申請人毋需支付簽證申請費。

領事官員必須接受A-3或G-5簽證申請人的工資為與工作範疇相比屬合理的工資,以及足夠消除公共負擔的疑慮。該等簽證的申請人必須出示由僱主及僱員簽署的僱傭合約。

A-3/G-5簽證持有人合約條件

申請A-3或G-5簽證的家庭僱員,你必須出示由你及你的僱主簽署的僱傭合約,其中包括:

_保證你的薪酬屬州/聯邦的最低工資或標準工資,以較高者為準。美國現時的最低工資可於這裡查看,以及現時的標準工資可於這裡查看。

_僱傭首90日後,所有工資必須以支票或電子轉帳到你的銀行帳戶方式支付工資的聲明。僱主或其家庭成員不得存取你的銀行帳戶。

_若僱主為外交官,與僱主同住的家傭,根據標準慣例,除了薪酬外可獲得免費房間及膳食。

_你承諾為僱主工作時不會接受任何其他工作

_你的僱主承諾不會扣起你的護照,以及指出雙方均明白,你於工作時間以外不得被要求逗留於工作地點而沒有補償的聲明

_合約是申請過程必要的文件,向你提供你個人層面上可獲得的若干僱傭或人權保障的框架。你的僱主必須支付你最初到美國的交通費,以及其後到你的僱主之後的工作地點,或於合約終止後回到你自己居留的國家的交通費。

申請項目

要申請B-1、A-3或G-5簽證,你必須提交以下各項:

_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請前往DS-160網頁閱讀更多有關DS-160。

_前往美國需持有有效護照,有效期必須為你準備停留美國期間往後最少六個月(個別國家協議提供豁免除外)。如你的護照要包括超過一位人士,每位需要簽證的人士必須提交申請。

_一張(1) 2″x2″ (5厘米x5厘米)照片,必須為過去六個月內拍攝的近照。此網頁有更多有關所需照片格式的資料。

_僅適用於B-1簽證申請人:非移民簽證申請費160美元需以當地貨幣支付,並開具收據。此網頁有更多有關簽證費的資料。若已發出簽證,可能會有額外的簽證互惠費,按照你的國藉而定。若你需要支付簽證互惠費,並希望了解其費用,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網頁。

_你的僱主的簽證的副本或他們進入美國的其他方法(豁免簽證計劃的國家護照或美國護照)

_由你及僱主簽署的僱傭合約,符合所有上述條件

_僅適用於A-3及G-5簽證申請人:一份照會確認當事人的僱傭狀況、離境日期、旅行目的以及於美國的逗留時間。照會應列出僱員的名字以及寫上僱主的職位或官方身份。亦應指明離境日期、旅行目的以及於美國的逗留時間。A-3及G-5簽證申請人毋需支付申請費用。

這些項目以外,你必須出示面談預約信確認你已透過此服務預約面談。你亦需要帶備你認為有需要向領事官員展示的所有補充文件

補充文件

補充文件只是領事官員於會面時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領事官員將會個別地考慮每項申請,並於判斷時考慮專業、社會、文化及其他因素。領事官員可能會考慮你的個別原因、家庭狀況及你於居住國家的長期計劃及前景。每個個案均會個別審理,並且根據法律給予各種考慮。

注意:請勿提供假文件。欺詐或作假聲明可導致永久不合資格申請簽證。為保安理由, 密封信封不會獲准帶進總領事館, 領事官員是不可以開啟密封信封的。 領事官員不會向任何人提供你的資料,並尊重你的資料的保密性。

你應帶備以下文件進行面談:

你的僱主有能力支付已承諾的工資的證明文件。注意: 若申請A-3或G-5簽證,這只適用於外交級顧問職位或以下的僱主。

確認你於美國只屬暫時性逗留的證明文件。

詳情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網站。

更多資訊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A-3、B-1及G-5簽證,請參閱美國國務院的網站。

來源:美國駐港澳總領館

原文網址:http://www.ustraveldocs.com/hk_zh/hk-niv-typedomesticemploye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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