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中國法律學者發表意見書質疑許志永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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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1月28日訊】近日,許志永因為「新公民運動」被當局判處四年刑期後,國際社會紛紛發聲,批判中共當局的這個決定是對中國公民人權的肆意踐踏。以「刁飛盤」而臭名昭著的《環球時報》及其主編胡錫進照例出面,強詞奪理以被其肆意扭曲之後的所謂「法律」的名義來為中共當局背書,遭到了律師界的反彈。日前,五名法律學者聯名發表公開意見,質疑當局的宣判理由,認為許志永無罪。

《環時》與胡錫進為當局站台遭法律界反彈

在許志永被中共當局以所謂「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四年刑期之後,《環球時報》發表社評稱,許志永被判4是「法律明確了態度和尺度」。該報的主編胡錫進也在其微博妄言「在涉及示威遊行的政治領域怎樣做合法,怎樣做違法,很多人不清楚,共識度也不算高。」

《環時》與胡錫進的上述言論很快遭到中國大陸法律界的反彈。

首先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針鋒相對地在微博上聲明:「對許志永案子的判決,法律界共識度很高。胡主編打幾個電話問下?」

同時,寧清平律師也發微博稱: 如果讓獨立的法律人對許案做專業判斷,絕對不可能構罪!

五名中國法律學者就許志永案發表意見書

1月26日,五位專業型法律學者,通過互聯網聯名公開發表法律意見《為什麼我們認為他無罪》,對當局宣判許志永的理由提出質疑。他们分別是甘培忠(北京大學法學院),彭冰(北京大學法學院),姚歡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涌(中國政法大學)和何海波(清華大學法學院)。

這份法律意見從專業法律人的角度,對許志永案提出如下意見:

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某某(指許志永)犯聚眾擾亂公眾場所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3]一中刑初字第5268號)。

依據該判決書以及對《刑法》第291條的理解,我們不同意該判決,我們認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我們的主要觀點是:

關於「教育平權」話題聚眾活動部分(判決書所列第一和第二項內容),我們認為,本案中的「教育部門前」、「北京市教委門前」不屬於第291條意義上的「其他公共場所」,相關聚集活動僅僅是適格主體表達合法權利訴求、尋求政府有關部門幫助或督促其施政的一種方式,對此不宜按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論處。

關於「官員財產公示」話題聚眾活動部分(判決書所列第三項內容),我們認為,被告人某某某主張「官員財產公示」的觀點,本身沒有超出現行法秩序的容忍範圍,系一種正當的意見表達。同時,在廣場、公園、大學等地通過橫幅、傳單等和平方式表達意見,也沒有擾亂這些公共場所特定的、具體的秩序,而是該特定的、具體的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因此,相關活動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我們們認為,通過具體構成要件的限定和法條之間的銜接,刑法已經在技術層面釐定了公民言論自由與公共秩序之間的邊界,準確地解釋和適用法律的結果應該是某某某的行為並不構成聚眾擾亂公眾秩序罪。

此外,從政策層面來看,「教育平權」和「官員財產公示」的主張,與執政黨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本案所控事實應當被視作公民踴躍參政議政一個範例,不應作為犯罪事件處理。

這份法律意見書還進一步針對許志永案提出了詳細具體的論證意見,並呼籲「作為法律解釋者和適用者的司法機關,不應該模糊構成要件和淡化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差異,應當避免因過分維持公共場所秩序帶來的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不當壓制。

意見書最後得出的結論是:被告人某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某某某案的一審判決既未能符合法律的真正意涵,也未能體現現代國家治理理念,更與中共當局目前推行的政策背道而馳。

對這五位法律學者發表意見書的行為,《法廣》表示,和常年在公共輿論上進行論戰的「公知」不同,這五位聯名的中青年法學教師大多是平時相對低調的專業型學者。因此,這五人在許志永案上公開提出質疑,為社會公共事務發聲,更顯得意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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