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外國為何可以對中國人權「指手劃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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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2月15日訊】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由於中國至今已經在27項國際人權公約上鄭重簽字,表示接受這些條約的約束,因此無論如何得盤點一下中國政府的人權德政到底有哪些「進步」。

人權改善之門正在關閉

由於習近平將消除民眾政治參與當作重要政務,今年中國所有要求自由民主的人士處境都迅速惡化甚至悲慘:北京大學的夏業良與華東政法大學的張雪忠因為多年來堅持宣傳自由民主理念而被解聘,更諷刺的是,張雪忠被解聘之時,正是中國政府在悼念曼德拉時稱其為「中國人民的好朋友」之時;推進公民運動長達十餘年的許志永,在胡錦濤管下有驚無險,現在卻將刑罪加身;江西新余劉萍等三位維權人士則因「非法集會」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名受審。

與此同時,是微博上一片肅殺之氣,許多堅持自由言說的人士紛紛被銷號,被關押的那些「微博傳謠者」也不知何日才見天日。

中國政府既然簽署了那27項國際人權公約,「莊嚴」承諾要賦予中國人民那些條約規定的權利,國際社會也很認真地相信中國政府會兌現這些承諾,如果上述簽約並非兒戲,那麼夏業良與張雪忠堅持宣揚的民主理念,只不過是西方社會百餘年來已深入人心的政治常識,許志永與劉萍要求的官員公示財產同樣也不是什麼罪:自從1883年英國通過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法律以來,至今已有 137個國家實行了財產公示制度。

人們也不應該忘記:胡溫時期,公務員財產公示是可以在每年「兩會」上公開討論的議案;習總書記讚譽有加的政治樣板普京也在俄羅斯實行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被習總視為政治樣板的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在推行鐵腕反腐時也說過,「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建立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這個國家的反腐敗就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

胡溫時期可以討論的財產公示,在習近平治下成了「罪」,只能說是種政治倒退。也只能說,中共簽署那27項國際人權公約,只是哄聯合國及其它成員國玩兒的。如果真有哪個國家要與北京較真,中國大概又會搬出那套「沒有中國參與制訂的國際規則中國不必遵守」的奇談怪論。這話中共外交官堂而皇之地向世界宣示過, 2011年11月13日,在夏威夷APEC峰會結束時舉行的記者會上,奧巴馬要求中國停止「玩弄」國際體系,在與世界其它國家打交道時需要像一個「成年人」那樣行事,中國外交部官員對此多方回應,國際司副司長龐森的回應算是說出了當局的心裡話:「如果這些規則是通過協議共同制訂出來的而且中國是其中的一部分,那麼中國將會遵守這些規則。如果規則是由一個國家或是幾個國家決定的,中國沒有遵守它們的義務。」

這種無賴姿態,與中共經常自我期許的「大國風采」完全背道而馳。

外國批評中國人權狀態的法理基礎何在

許多人都會記得習近平2009年在墨西哥那番強硬的對外宣言:「有些吃飽了沒事幹的外國人,對我們的事情指手劃腳。中國一不輸出革命,二不輸出飢餓和貧困,三不去折騰你們,還有什麼好說的。」

此語出來後,輿論嘩然。外面是批評聲音居多,但國內卻是一片叫好聲,認為這是給那些妄圖干涉中國內政的外國人一個大耳光,展現了大國領導人的風采。

其實,中國在簽署了國際人權公約之後,就有接受聯合國及其它締約國審議中國人權的義務,研究國際法的學者們都很清楚這一點。只是因為不少中國人(包括不少知識分子在內)不瞭解這一點,因此對中國政府指責「某國以人權為藉口干預中國內政」的說法幾乎全盤接受。有鑑於此,有必要在此介紹他國就中國的人權狀態提出批評的法理基礎何在。

至今為止,中國已簽署了27項國際人權公約,除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尚未獲全國人大批准之外,其中的核心人權公約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數部公約。

以下引述專家的相關介紹:

根據不同的人權條約,締約國所承擔的義務一般包括4種類型,即:1、提交報告的義務,2、接受相關人權委員會管轄的義務,3、成為國家間指控和個人申訴對象的義務,4、出席有關司法訴訟並履行司法判決的義務(按規定只在區域性人權條約中)。表面上看,似乎國家在承擔義務時只針對其它國家,但人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國家在國際人權法上承擔的實質義務並不在此。

締結人權條約的雖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但人權條約卻不像其它條約一樣僅僅規定兩國之間的關係,而是存在著「第三方受益者」,也就是締約國「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這就是說,國際人權法最終涉及的是國家與國民之間的關係,人權條約締約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以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基礎的,即每一締約國都有權利要求其它任何締約國承擔人權義務,同時該締約國自身也承擔著同樣的義務。

以上這段話的意思,其實就是說,國家締結人權條約的形式是國家間的,但實質上是在其它國家的監督下如何對「在其領土和管轄之下的個人」承擔義務的問題。只有理解了這一點,才能明白為什麼美國與其它民主國家有責任和義務關注並批評中國的人權。

以上道理,是我2005年從一篇「從國家義務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論文中讀來的。是這篇文章與其它一些相關的法學文章,讓我明白了為什麼法輪功可以在其它國家起訴那些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國政府高官,這些國家都是相關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條約賦予了這些國家受理這類案件的法理依據。中國民眾之所以相信中國當局關於美國等國對中國人權狀態的批評是干涉中國內政的宣傳,是因為他們大多數並不明白上述道理。從法學理論領域來說,這屬於國際法領域。

因此,中國簽署了27項國際人權公約之後,就意味著一種承諾,它必須按人權公約的條款消除國內的人權侵犯現象,並為人權的實現構建制度平台。其它締約國包括一些國際NGO對中國人權狀態的批評,是在履行公約規定的國際義務;中國接受其它締約國的監督,也是其必須承擔的公約義務。中國拒絕履行這些自己承諾的國際義務,只會使中國的國家信用嚴重受損。

以上內容我曾經在文章中提到過。在2013年世界人權日前夕,我再度寫下這些文字,只是希望中國當局在緊閉人權改善之門的同時,考慮一下自己常常宣稱要承擔的「大國責任」。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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