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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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1月23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第六章 中國當代經濟倫理的劇變



三、被破壞的市場道德秩序

市場經濟的道德秩序,主要是由經濟倫理的第一層次--職業道德和經濟信用構成,這兩者構成了人們的行為準則,使人們的經濟交往有了規範。但現在的中國,這兩者都出現了嚴重的問題。

1、職業道德感的缺乏和行業風氣的敗壞

所謂職業,從本質上來看,是社會職能專業化和人的角色社會化的統一。由於職業所固有的社會性質和地位,決定了每種職業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做官有官德,行醫有醫德,從藝有藝德,經商有商德,執教有教德,從事學術研究有學德。各行各業都有與本行業相一致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可以說,職業道德是一種高度社會化的角色道德,在經濟倫理體系中,它與經濟信用一樣,同屬於第一層次,是整個經濟倫理體系的基石。

所謂職業所固有的社會性質和地位,簡單地說,主要是指職業和職務集中地體現著社會關係的三大要素--責、權、利。「責」是指每種職業都意味著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如遵守職業規則程序、承擔職權範圍內社會後果的責任,實現和保持本崗位、本職業與其他崗位、其他職業有序合作的責任等;「權」是指每種職業都享有一定的社會權力,即職權,如使用、操作、管理或支配某些社會資源的權力,通過職務報償獲得社會財富的權力。這些職權是社會公共權力的一部份,在如何承擔和行使職業權力上,體現著社會公共道德;「利」是指每種職業都體現和處理著一定的利益關係,尤其是那些以公眾為服務對象的職業,都是社會利益(或國家利益)、公眾利益、行業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集結點。如何處理它們之間的關係,既是職業的責任和權力所在,也是職業內在的道德內容。

從中國的現狀看來,在處理職業的責、權、利三者關係上,恰恰出現了嚴重的問題。可以說無論在何種職業群體中,都沒有多少人認識到自己的職業責任,對職業的「權」和「利」倒是有著特別清楚的認識。從社會實踐來看,許多人獲取財富不是依靠履行其職業責任,而正是依仗職權、破壞其職業的基本道德準則得以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利益分配的砝碼自然是朝個人利益和行業集體利益傾斜,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成了後者的犧牲品。少數人從事所謂「第二職業」,如一些資源部門的官員到企業兼職,出任董事或名譽董事長之類,恰好是憑仗其第一職業的便利和權力,因之這些「第二職業」往往是以損害「第一職業」的責任和道德為前提的。

中國許多行業如房管、電力、電話、醫療、教育等行業都具有壟斷性,至於工商、稅務等更是凡開辦企業者都需仰其鼻息的職業。由於生存需要,老百姓需要和這些行業打交道的時候很多。而這些行業中,幾乎每一職位都有「權」可資利用,所以老百姓談到「電老虎」、「房老虎」以及某些行政執法人員的劣行時都很憤怒,對許多行業濫用「職權」,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如看病動手術要給「紅包」;小孩上學要送禮,要滿足學校里各種各樣不合理要求;到政府部門蓋章批條要行賄等劣行,無不切齒痛恨卻又無可奈何。這方面的極端例子為河北省雄縣電力局副局長李玉成,這位李副局長1995年8月某天到該縣一家酒店跳舞被婉拒,他遂利用職權編造謊言下令有關人員停電,造成4座35千伏變電站、15個鄉鎮企業及大半個縣城停電長達半個多小時的惡性事件,使該縣工農業生產蒙受了巨大損失,最後在調查組查實此事後,這位李副局長卻只受到撤銷行政職務及留黨察看一年的處份。(註2)

《中國青年報》曾載有一篇「行業風氣問卷調查數據」,該文談到,公眾最為痛恨的八種行業不正之風是:用公款大吃大喝;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亂收費;利用特權索要財物;亂罰款;亂攤派;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償佔用下屬單位和企業的錢物。(註3)社會公眾痛罵這類行為「比妓女還不如」,認為妓女拿了錢還要提供服務,還要講「職業道德」,而這類人拿了錢,連起碼的職業道德都不講,還要破壞這一職業的聲譽。比如在政府中擔任公職本不是一種純粹的雇傭關係,有其倫理上的精神意義,即要求擔任者有個人獻身精神。但現在不少政府工作人員拿了國家的工資,亦即人民的血汗錢,不但沒有「為人民服務」,還要貪污腐化,挖政府的牆腳,破壞政府聲譽,削弱了政府計劃的實施,甚至還破壞了許多社會公共政策的原定目標。

如果說上述行為可冠之以「不正之風」,那麼下述行為就只可以用「反社會、反道德」這類詞來形容了。如走私販毒、制假販假、賣淫設賭、以及設立各種騙局等等。不少長途汽車的乘客都受過「車匪路霸」坑害,不少旅客上車之前說好的票價,等拉到半途,司乘人員強行加價,稍不依從,就是一頓毒打;或是半途甩客,旅客如有異議,就會被飽以老拳。(註4)一些路邊店強行攔截過往車輛,用打罵等威脅手段要求旅客花高價「買」他們供給的飯菜,一輛車上只要有一個旅客不買,就堅不放行。有的旅客坐上一天車,被攔截7次,強逼吃飯5次。(註5)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些沒有辦法從公有財產中分一杯羹的官員,為了撈錢而設置「色情陷阱」誘人入局。如江西省上饒地區萬年縣石鎮政辦,在206國道線萬年境內路段,與沿線部份路邊店老闆及妓女串通,利用賣淫婦女在店內或上路搭車等方式勾引過往駕駛員、貨主或旅客嫖娼,店老闆隨即向石鎮政法辦「報案」,政法辦派人到路上攔車將嫖客抓獲處以罰款。自1992年11月至1993年9月止,石鎮政法辦人員採用上述手段共「抓獲」嫖娼案118件,對161名嫖客處以罰款,總共罰沒款項34.86萬元。象這種設局騙陷他人謀取財物的行為,竟出自基層執法者,可見世風之壞。(註6)這一類行為早已不是正常的買和賣,和打劫已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如果說政府官員的腐敗和企業經營者監守自盜的腐敗行為屬於權力制衡的範疇,「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職業便利謀私屬於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問題,那麼這類強買強賣和設置「色情陷阱」之類則說明部份人已根本無視他人生命、財產的權利,根本不想付出市場交換中的「交易費用」,而用准暴力強制性地將別人的財富佔為已有。上述種種行為的擴散,敗壞著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

職業道德是一種軟性的行為規範,在經濟倫理體系中居於第一個層次。作為起中堅作用或者說主導型的道德規範,它本身受良心和社會成員個人素質的制約,同時又調節著人們的自我行為、人際關係和一切非法律關係的交往,是全體社會成員都需恪守的道德規範。據一份調查資料,1993~1995年這三年,社會公眾最不滿的三大問題當中,對社會風氣的不滿都很強烈,1993年有87.1%,1994年有93.3%,1995年有89.6%的被調查者對社會風氣表示了強烈的不滿。(註7)

在公務員之外所有的職業當中,以醫生與教師這兩大行業職業道德的敗壞對社會影響最為惡劣。這裏僅以醫德為例。新疆建設兵團一家被評為高等級的「三甲」(三個甲等,是中國目前最好的醫院等級)醫院的院長曾經揭露醫德的嚴重敗壞,他談到的現象讓人觸目驚心:醫院領導的指導思想是「能賺錢的科室就是好科室」。醫護人員為了「創收」,不擇手段從病人身上刮錢,主要手段有:1、醫生每開一張CT申請單,CT室即給該醫生4.5元回扣。該院長統計過,某醫生在一月之內曾開了60張CT申請單。而事實上,在這60位患者中需作CT檢查的僅為20%左右;2、對同一病床可開3~4個住院證,被列為「加床」。每加一床,科室可增加收入5元;而事實上每一張病床只能住一個病人,其餘名為住院的病人在家診治也得交住院費;3、亂收費。一胡姓少年僅16歲,1997年6月以後曾住院3次,每一次診斷結果都不一樣,共收費5,000多元,其中亂收費達1,000多元,是病人從未使用過的醫療器具或多開的注射器之類的費用,此外還加收了不少其父母的陪住費、護工費等。該院長指明,這隻是隨意抽查的一個病例,並非亂收費的典型。這位院長還指出,大多數醫護人員向錢看,收紅包、吃回扣現象司空見慣。而該醫院自被評為「三甲」醫院以來,為了保榮譽、保領導職位、保科室及個人獎金,上下共同說假話、說空話,根本無職業道德可言。這個醫院全年收入8,000多萬元,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衛生局從中得了不少好處。曾有人多次向衛生局反映這個醫院的嚴重問題,而衛生局等主管部門竟將這些信件原封不動地轉回醫院,以至於寫信反映問題的人受到打擊報復。(註8) 著名的河南愛滋病蔓延事件,就是當地醫院缺乏醫德,在為賣血者抽血時未使用消過毒的針管而導致交叉感染。這種情況在中國各地時有發生,黑龍江雞西市滴道區婦幼保健院在為新生幼兒辦理出生證明時強行賣針劑--家長不購買針劑就不予辦理出生證明--導致大量新生幼兒中毒,從1996年6月1日到1998年9月,共有192位新生幼兒中毒。(註9)山東省濟南市一些醫院(包括一些很有名的大醫院)為了賺錢,不顧病人身體安危,在給病人輸氧時竟然輸工業氧,收費時則按醫療用氧的價格收取,每年賺取的差價高達30多萬元。(註10)醫院強行向病人賣高價葯收取回扣的事更是比比皆是,湖北省武漢市一醫院60多名醫生都向病人強行賣葯,收取回扣,每天每人的回扣費高達100~200元。(註11)醫療行業是一個絕對的「賣方市場」(Sellers』 market),患者面對醫生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能力,只能任醫生宰割。其職業道德墮落到如此地步,實為文明社會所罕見。

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 )認為:「市場經濟最重要的道德基礎就是『責任感』,這種責任感源於每個人對自己行為的一切後果負責的道德感。」沒有基於道德感基礎之上的責任感,任何職業都將失去它的社會價值:對於社會,它不能有效地實現職業職能、創造效益、組織社會結構與穩定社會的價值;對於個人,它不能實現長期謀生,進行個人技能的積累,為社會創造服務與作出貢獻的價值。要言之,完全喪失了責任感的人,已不能被視為文明社會的一員。由無數多個這種個人所組成的社會,其生存意蘊也將降低到一種非常可怕的程度。

2、社會道德崩潰的制度原因

中國社會道德崩潰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

1978年以後,中國經濟體制發生了兩個最重要、也最引人注目的兩個變化:一是指令性經濟計劃的消失,二是非國有部門的擴張。不少研究者面對這兩個變化,很自然地簡單運用「計劃經濟——市場經濟」這樣的「兩分法」,很快得出結論:中國現在已經形成了市場經濟機制佔主導地位的經濟體制。他們顯然沒有注意中國的現實:計劃經濟消失以後,填補制度空白的卻不一定就是市場經濟。在中國的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計劃經濟固然已經瓦解,但來自政府和壟斷性國有機構的對經濟活動的干預不僅沒有減少,而且變得更加「隨意」化。可以說,中國目前的經濟體制並非由市場機制主導,而是一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干預的「雙軌制」。這種體制既與西歐的古典市場經濟不同,也與東亞地區非社會主義國家的市場體制不同,它寄生攀附在現存的社會主義政治社會體制上,阻礙資源的有效配置,滋養著日益泛濫的腐敗。

在中國大陸,政府出於政治上的需要,將「改革」狹窄地定義成「改革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和調整排斥私有經濟的意識形態」。在這種宣傳的浸染下,久而久之,連很多學者也習慣成自然地接受了這種觀念,以為只要在意識形態中給市場經濟留下必要的位置,在經濟活動中清除了價格的計劃管制以及生產、流通、勞動力的指令性計劃管理等等,把更多的經濟活動決策權下放給地方政府和企業,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就基本成形了。但事實上,社會主義制度並不是「計劃經濟加意識形態」的簡單構成,在社會主義的制度的長期作用下還生成一定的社會結構併產生一種制度性文化。這種社會結構與依附其上的制度性文化不可能隨著中國這種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跛足」改革而消失。事實上,這種社會結構與制度性文化不但頑強地生存下來,還為中國的轉型過程深深地蓋上自己的「烙印」。這種改革的結果是在原有的政治社會基礎之上建造了一種既承認原來的權力體系、又承認市場交換活動的經濟體制。

中國計劃經濟的經濟管理方式消失以後,它的兩個基礎仍然存在:

第一,從中央政權到鄉政權那龐大的黨政部門和壟斷性國有機構的組織架構並未解體,只是作了某些合併、或更換一些名稱。這些機構擁有的可以隨時插手日常經濟活動的權力從未被取消或否定過。

第二,黨政幹部和壟斷型事業機構的員工依然享有相當高的政治社會地位。這些利益群體的活動能量比改革前只有過之而無不及,只是其生存環境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1、隨著經濟決策權力的下放,過去集權體制中自上而下的紀律約束大大軟化,各機構或個人獲得了充分的活動空間。2、各機構和個人的行為目標也有很大改變。過去是努力完成上級指示,以便有機會擴大機構的權力和級別,謀求個人的升遷。現在則是機構要努力「創收」,個人更是「一切向錢看」。3、計劃經濟的瓦解使財政再也不可能象改革前那樣壟斷財源,隨著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上級機關再也沒有足夠的財力為下級機構撥付足夠的正常活動經費,更無法滿足這些機構員工永無止境的提高工資福利的要求。

在這樣的情勢中,機構和幹部們的行為方式自然發生了重大變化:他們不再是單純聽命于中央政府的「馴服工具」,可他們也不是真正受民眾監督的公務員;他們既不願意放棄優越的政治社會地位,也不甘於經濟地位有所下降。於是他們一方面代表政府執行公務,另一方面也利用執行公務的權力獲取額外經濟利益,因為這是他們輕車熟路與最可能抓住的機會,「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撈白不撈,撈了也白撈」這兩句話就是當前中國政府官員們普遍的心態與行為動機。

在轉型過程中,政府或其他壟斷型機構對經濟活動廣泛的行政性干預,還表現為90年代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業的商業化趨勢。由於行政事業機構僅依靠財政撥款度日,一定會陷入「半飢半飽」狀態。為了成為「先富起來的人」當中的一員,絕大多數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都在精心盤算著如何藉手中權力使個人利益最大化。這樣就形成了一種轉型期獨特的制度性文化,即政治權力資本化與政府行為企業化,具體表現為相當普遍的「創收」活動,這在開始被視為不得已的權宜之計,最後竟成了屢屢見諸于官方文件的一個專門名詞。最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機構本身擁有的權力和機會來交換各種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諸如屢禁不止的行政機構借故攤派、新聞媒體實行「有償報道」、大專院校辦短期「培訓班」與巧立名目賣文憑、中小學賣學位(即學生讀書的指標,並非高等學校的學位)、收「高價生」、出版社賣書號、醫院向公費患者強行推銷昂貴藥物、搭售日用品等等。這樣,稅收稽查權、新聞播報權、學歷授予權、出版發行權等過去與商業交換無關的權力機會都變成了「創收」的工具,其結果是將「市場交換」擴展進政府機關和公用事業,這種「市場經濟」活動的範圍比任何發達國家還要寬廣,其必然結果是大大擴展了「尋租」活動的空間。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為了謀利,不斷製造機會、增加對日常經濟社會活動的干預,並將這種干預變得更沒有規則、更隨機化。在財政支付能力縮小、而機關事業機構並未相應縮編的情況下,這類活動可以在短期內有效地減輕財政負擔,增加機關事業部門員工的收入,起到穩定官員隊伍的作用,中央政府因此對這一現象「睜隻眼閉隻眼」,從未認真禁止。但是從社會效果來看,這類活動卻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活動秩序,瓦解了道德標準,腐蝕了社會肌體。當這類活動是由單位有組織地進行時,常常被稱為「搞活經濟的『創收』活動」;如果是員工假公濟私、個人單獨進行,一經查獲則被視為「腐敗」。比如高等院校以集體名義賣文憑與學位,只算「創收」,教師員工人人擁護;但如有教師向學生賣分數賺錢,一被揭發則身敗名裂。如新疆烏魯木齊市衛生學校一位高級講師向不及格的學生索費數百元,將學生成績升等,不及格改為及格,理所當然被視為腐敗行為。(註12)實際上,當行政事業機構有組織地從事這類活動時,它與個人假藉機構名義所進行的同類活動常常無法區分,機構的不當「創收」與個人的「腐敗」行為可以彼此轉換、相互掩護。 在這種極為混亂的秩序之中,很多社會成員一方面是受害者,一方面又是混亂的製造者。他們有兩副隨時可以輕鬆轉換的面孔:在評價自己的行為方式時,他們會從利益的角度出發,為自己的不當謀利行為進行理直氣壯的辯護;在評價他人類似的行為時,卻從道德的角度義正辭嚴地加以指責。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陝西省咸陽市工商局官員商標廣告管理所副所長尚美英敲詐勒索案。1997年6月,尚美英認為其轄區內的步長公司在商標使用與宣傳廣告中存在不當行為,於是威脅步長公司負責人,她將以工商局的名義向該公司的151位客戶發出損害該公司形象的151封信,每封信勒索價碼1萬元,共為151萬元。步長公司多次央求尚美英降低價碼,尚美英堅持一封信1萬元的勒索價。該公司只得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公安局將這位尚副所長拘留數天後,判令取保候審,在其出獄當天,咸陽市工商局竟然為這位涉嫌敲詐勒索的副所長舉行了隆重的歡迎儀式,視其為「英雄」。(註13)

從中國的現狀來看,在計劃經濟消失后相當長的時期內,經濟體制會是一種與計劃經濟無關的「雙軌制」,即發育中的市場機制與行政性干預並存。這裏講的行政性干預不是指政府的正常宏觀管理,主要是指兩類情況:一種是為滿足個別利益集團而實施的政策,例如銀行奉命向長期虧損、拖欠大量逾期貸款的國有企業繼續提供新貸款,這樣作既有損經濟效率也有損社會公平;另一類是擁有權力的機構或個人對社會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主要是為了滿足干預者個人或小群體的經濟目的,這樣的干預不可能有明確、統一的規則,因此中央政府也很難有效地控制,只能定期地發動「反攤派」、「反貪污」之類的「運動」加以遏制。實際上,這類現象正是現行的半市場調節、半「隨意型」行政性干預的「雙軌」體制的一種「體制病」,不從體制方面祛除病根,只是藉助樹立「模範人物」的道德宣傳或進行「運動式」打擊懲處,根本無濟於事。

這樣的「雙軌制」可能存在相當一個時期,因為一方面它具有市場機制的一部分功能,為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提供了市場規則,保證了經濟活動的進行;另一方面,它不但承認和保留原有的權力結構,而且為原有的權力結構注入了新的活力,從而鞏固了原有權力結構的基礎,使廣大公務員群體成為改革當中最大的受益者與中國「改革」的堅決擁護者。正由於這一點,中國政府根本不打算在短期內進行觸動權力結構的政治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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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4月19日。

註3:《中國青年報》1995年3月10日。

註4:《深圳晚報》1995年11月22 日,「觸目驚心廣深路」及其後數天的連續報導。

註5:《半月談》1995年第24期。

註6:中共中央紀委編寫:《正義與邪惡──懲治腐敗最新大案要案紀實》,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1月出版。

註7:《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3月15日。

註8:《深圳商報》1998年8月16日第8版。

註9:《深圳商報》1998年12月16日B1版。

註10:《深圳晚報》2001年6月8日第8版。

註11:《中國剪報》1999年6月25日第1版。

註12:《深圳商報》2000年11月12日A3版。

註13:《中華工商時報》1998年6月19日第5版。

(待續)

(作者授權發表 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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