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1月8日訊】胎兒、嬰兒、兒童、少年是人脈延續,國家的未來,黑手伸向對其拐賣、綁架、姦淫、傷害、殺害,對其中殘疾岐視、虐待、遺棄,令人不齒,不但喪失人倫道德,而且觸犯刑法。
胎兒受傷害,憲法缺位,民法只作母體簡接損失。刑法對犯罪婦女,審判時懷孕(含流產),有減輕處罰和不適用死刑(含死緩)的規定,是對孕婦不是對胎兒的保護。胎兒與母體雙命相連存在因果關係,順便說嬰兒肢體和器官發育,智力增長依賴其母監護,為此呼籲對計劃出生胎兒、孕婦、母嬰做特定對象共同保護。
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是有法可依,與執法存在距離,法治沒例外,聯繫實際卻有特殊。如河南摔嬰和某省姦淫四歲幼女,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媒體爆光後,仍然利用改變罪名和法定刑避重就輕。半世紀官員殘害百姓,其中暴力破壞婚姻家庭、殘害胎兒、孕婦、嬰兒,因牽連萊州政府、公安、法院到省委、公安廳,直至公安部,至今不立案。
87年元月,煙台中院對此上訴,退回掖縣(萊州)法院重審,至今26年未重審,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
綜上:保護孕婦、胎兒、母嬰和未成年人,人人有責。執法機關應該依照中紀委王岐山書記所說,打鐵要自身硬,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確保國家人脈正常延續。
山東省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 張玉樹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