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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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1月2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第四章中國當代尋租活動產生的根源



四、尋租活動的社會成本

認為用腐敗來消解舊體制的力量,在所有的改革方式中「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其實是種誤解。許多事實都證明,腐敗的泛濫使社會付出了昂貴的「成本」,而且這種「成本」怎樣評價都不過份。這種成本首先表現在對政府機能的侵蝕和對社會資源的巨大耗費上。各級政府都有人不遵守政府的規章和指令,不惜犧牲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換取一己的私利。他們與企業界、商業界的人士串通一氣,使不少經濟發展的收入和財富進入了他們個人的腰包。在掌握公共資源的部門,這種侵蝕顯而易見。如前所述,上百萬元、上千萬元的貪污受賄大案、要案都出在這些部門,就是明顯例證。這即意味著,在企業界人士通過關係網進行種種非市場交換,也就是權錢交換的同時,人民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這些代價包括:公共服務質量低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這幾年在建築行業中出現的大量問題。由於不少發包者的貪污行為,使許多不合格的建築隊能拿到工程項目,最終結果是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房屋倒塌,危害了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筆者曾與將近20餘位包工頭交談,據他們透露,工程承包款的30%都必須用來打通各個關節,從發包方直到質量檢查部門,每個環節都需要拿錢打點,每個環節需要多少錢也已經形成了參与者心知肚明的「行規」。正因為太多的錢花在行賄上,這些包工頭不得不偷工減料,以保證足夠的利潤。

由於尋租活動的肆虐,中國政府宣稱的許多意在改善人民生活的改革,最後都沒有達到原定目的。最可以用來說明問題的例證就是第二章談到的「圈地熱」。從中國的現實出發,由於國家對土地擁有高度壟斷權,因而是土地的管理者,同時也是土地買賣這一遊戲規則的制訂者;另一方面,土地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而具有資源和資產的雙重性,這就要求政府在土地市場化過程中,必須通過宏觀調控手段來規範市場行為,以保證市場的公平、公正與平等。但是由於尋租活動在圈地過程中所起的惡劣作用,使得這次城市土地制度改革連它的最低目標──為國家積累建設資金和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難都沒有達到。大量資金在中間環節流失,肥了和土地有關的貪官污吏的私囊,而政府今後數年內卻將為解決這兩大問題的後遺症:資金饑渴和住房緊張而付出代價。

要言之,權力參与分配的直接後果是:少數執掌權力和接近權力中心的人通過「按權分配」在短期內積聚起巨大的財富,其財富增長速度遠遠超過利潤率較穩定的發達國家,導致收入高度兩極分化。一位名叫陳宗勝的研究者專門研究過黨政官員經濟犯罪對中國收入分配的影響,並列出下表:

 

表4~2 黨政官員經濟犯罪對中國收入分配的影響
黨政官員犯罪率(%) 基尼係數 上升數 上升率(%)
5 0.298 0.0019 0.64
10 0.2998 0.0037 1.25
15 0.3016 0.0055 1.86
20 0.3033 0.0072 2.43
25 0.3051 0.009 3.04
30 0.3069 0.0108 3.65

陳宗勝指陳宗勝指出,根據1987年統計年鑒的數據,當年城鎮科處級以上幹部正常的合法收入平均每年1,000多元,處於當年的中上水平。從該收入檔次對應的人口比重上減去犯罪人員的人口比重,加在人均收入4,000元(等於1,000元正常收入加上3,000元非法收入)所對應的人口比重上,然後計算各收入層次的收入比重和收入分配基尼係數,得出如上表列出的結果。表中數據表明,若以最低犯罪率5%測算,將使收入分配差別擴大0.0019,上升率為0.64%;若按較保守的10%計,收入分配差別將擴大0.0037,上升率為1.25%;若按30%計,將使收入差別擴大0.0108,上升率為3.65%。(註6)按照他的研究方法推算,中國的基尼係數在90年代中期就超過0.5。

必須注意的是,這裏列舉的只是在貪污腐敗遠不如90年代後期以後這樣嚴重的1987年的統計數據,而到了90年代以後,權力尋租活動早已不象當年那樣「猶抱琵琶半遮面」,行賄受賄數額也比80年代大得多。但上述表格完全可以為權力市場化導致收入差距擴大提供一個統計學意義上的參考。

這種「成本」其次表現在意識形態方面,具體一點講就是社會成員是非感的喪失。在錯綜複雜、互相利用牽制、與政治經濟權力共生的龐大的「關係網」體系的籠罩下,利用權力為自己謀私利的行為已經成為社會風尚,人們對提高個人收入的「灰色行為」甚至「黑色行為」──亦即種種利用職務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的行為採取了驚人的寬容和默許。不僅謀私者心安理得,而且還不用受到輿論的認真譴責,因為這些行為並不直接侵害到社會成員的私人利益。從1996年曝光的山東泰安市以市委書記胡建學為首的分利集團的所作所為中,就可以看到中國政府官員們如何結黨營私,肆無忌憚地謀取私利。而且這種例證並非「孤證」,幾乎每個省都有。

到了90年代,中國的精英階層幾乎掠奪了經濟發展的全部成果,邊緣化階層日益龐大。上行下效,流風所及,中國社會風氣空前敗壞,群體犯罪現象相當嚴重。一些集體為了謀取私利,結成團伙行賄受賄;一些地方為了狹隘的地方利益,集體制假售假、盜挖古墓、集體走私、販賣人口、開辦妓院、集體搶劫偷盜──這種情況在農村尤其嚴重,往往一個地方的居民或一個家族的成員就構成了一個犯罪集團。安徽省渦陽縣茅庵趙村位於河南省永城縣、安徽省渦陽、濉溪兩省三縣交界之地,自1989年該村村民趙金方、趙明、趙良才等人開始進行買賣人口的犯罪活動以來,不斷有村民加入這一犯罪活動,至案發時為止,據查有80%的村民參与拐賣婦女。他們或者兄弟聯合,或是夫妻攜手,或合家出動,或內外勾結,形成了以趙村為中心的拐賣婦女「專業批發市場」,周圍6個村、鎮及與其接壤的河南省、江蘇省、山東省的部份縣、市都涉足其中,形成了販賣、接送、中轉、收買的「網路服務」,每天都有好幾批被拐婦女送入趙村,這些被拐賣的婦女,大多數都是被人販子強姦后再賣掉。人販子擁有自製的土槍、雙管獵槍等殺傷性武器和吉普車,氣焰十分囂張。7年來,趙村儼然成了「拐賣婦女的自由王國」,該村有錢有勢的人都是靠出賣靈魂拐賣婦女起家,人稱「中國第一賣人村」。類似趙村這樣的拐賣人口專業村,在中國還破獲了好幾個。(註7)但更讓人吃驚的還不是拐賣人口這種逼良為娼的現象,而是對賣淫致富的認同。湖南漵浦低庄鎮25個村落里竟活動著上千個以拐賣婦女維生的「雞頭」,專門以鄰居、同村人以及親戚的幼女為拐賣對象,一度使得家有女兒的農家人心惶惶。這些「雞頭」背後有當地基層政府官員暗中支持,其活動是半公開的。當地人開始是對這類拐賣人口的行為表示憤恨,但後來被拐的女兒們陸續寄錢回家,使一些農家迅速走上了「脫貧致富」的道路,其他農家竟在羡慕之餘,主動求「雞頭」幫忙,將女兒帶出去「掙錢」。與此同時,中國重視兒子的傳統生育文化也變成了「不重生男重生女」,娶妻者往往也要「賣相好的」,以便讓妻子賣淫掙錢。一位多年來與「雞頭」作抗爭的鄉間老人則被當地農民斥為「多管閑事」,被當地警察找個借口送進監獄。(註8)這種全社會性的道德敗壞,可以說是前所未有,有人形像地將之概括成「有肉的賣肉,有靈魂的賣靈魂」。

最有警世意味的是一些靠吃國有資產或鑽體制縫隙挖國有資源發家、後來開辦自有企業一展「鴻鵠之志」的私營企業主們,現在也在為自己如何約束下屬行為在發愁。筆者認識好幾位這樣的董事長和總經理,自辦企業以後,業務越做越大,必須找人管理經營,但就是找不到辦法有效地約束其下屬的行為。如一戴「紅帽子」(註9)的太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一位經理去做上海分公司總經理,一直只聽到那邊捷報頻傳,說是賺了多少,兩年以後,卻發現從銀行借貸的3,000萬全花沒了,只留下這位經理花出比購買時市價高出不少的幾套房子和一個期貨交易所的席位,買時的價錢比一年後的市價高出差不多三分之二,除了市場行情變化導致的損失之外,其餘的都成為「回扣」等費用被不明不白地吃掉了。這位被委任的分公司經理精通法律:現有法律中的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對他不適用,因為他拿的是「紅帽子」私營企業的錢。太業公司還在湖南與當地企業合作開辦了一家「五通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當地一位政府官員做經理,這位經理上任時兩手空空,經營三年多,等自己家中有了豪宅、私家車時,注入企業的上千萬資產和貸款也都已消耗得差不多。這位經理看看沒有什麼油水了,就遞上辭呈,準備回歸自己原在政府中的職位上去,私下裡還這樣對別人說,「他(指董事長)有什麼好來說我的?他起家還不是靠這樣,我拿的哪比得上他拿得多。」筆者將這些靠「灰色行為」起家,但又敗在別人的「灰色行為」手下的現象稱之為「多年打老鷹,卻被鷂子啄瞎眼」,可算是「成也腐敗,敗也腐敗」的一種「天道循環」。(註10)

──如果說社會為此付出的經濟代價在今後幾年中多少可以得到彌縫和矯正的話,那麼要擺脫目前這種道德無秩序狀態,並建立一種新的社會道德秩序,就比修復經濟要艱難得多,往往是窮數代人之努力也收效甚微。腐敗行為泛濫成災,最大的受害者其實只是人民。在目前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對腐敗問題持掉以輕心的態度,並以一種短視的功利態度將它使某一集體、某一個人獲利作為腐敗有利無害的依據,論證它在中國經濟體制轉換中所起的作用是「成本最小,效益最大」,最終只會使為害己烈的腐敗滲透民族靈魂,成為難以治愈的社會頑症,每個人都會身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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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6:陳宗勝:《經濟發展中的收入分配》,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1月第1版。

註7:原載《江南晚報》,轉摘自《深圳法制報》1996年8月25日。

註8:《南方周末》2002年12月19日:「被雞頭改變的村莊」。

註9:紅帽子:指實際上由私人投資開辦的企業,名義上卻要戴上「集體企業」或「國營企業」的帽子,以獲得稅

收優惠以及一些政治待遇,如辦理赴港證與出國手續,閱讀內部文件等等。這是中國改革以來的一種特殊社會

現象,自 90 年代中後期以來,隨著私營企業社會地位的提高,以及因「紅帽子」帶來的一些產權糾紛時有發

生,許多「紅帽子」企業都開始想方設法「脫帽」。

註10:這個股份公司因是筆者介紹的項目,故後來該公司的職工向董事長反映這位經理的問題時,是托筆者轉交的非匿名檢舉信。因是財務人員與副總經理以及一些業務人員共同檢舉,故對每筆錢的來龍去脈及如何消失都講得很清楚。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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