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發生在我身上我真的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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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0月15日訊】如果不是發生在我身上,我真的不敢相信現在的政府行為是這樣!!!2013年10月8日中午趁我去吃飯,偷偷將我家強行拆遷。這是政府行為嗎?中國地方政府就這樣辦事的嗎?偷偷強行拆除別人家的房子好像是天經地義一樣。白紙黑字寫的條文,就是不承認。

我叫岳國順,聯繫電話:13592520116現住在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區南曹鄉金岱李村。2013年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區南曹鄉金岱李村城中村改造,我們並不是不同意改造,但是政府賠償實在太低,我們蓋的房屋有三層以下有1600多平米合法建築,我們要求拆遷一平方賠償一平方,拆遷部門只同意賠償150平方米的房子,還的出15萬元購買,我沒同意。

因為我是1998年蓋房1999又從新在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曹鄉司法所簽訂司法見證書,當時交地錢和辦土地證交的土地使用費也有十幾萬元,這還不算蓋房款。到2004年當時在鄭州市市中心的商品房價格也就是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光我們當時購地款也夠在市中心買個一百多平方米的商品房。

我們當時蓋房購地成本也能買幾套房了,現在卻讓給你強行拆遷,再讓你掏錢購買一套房子。這行為和強盜有什麼區別?如果發生到你的身上你會願意嗎?大家都將心比心下,即便是你們達不到我們的要求,你們也是應該跟我們協商解決,可是卻趁中午去吃飯,偷偷給我們強行拆除大部分房屋。

在中國還是法治社會嗎?鄭州市政府這樣做和強盜土匪有什麼區別?我們拿著合法的鄭州管城回族區南曹鄉司法出具的司法見證書和當時購地隊長簽訂的協議:「本人使用土地,出現任何問題,尚庄六隊壹賠拾」 我們只是個小老百姓,政府就敢偷偷摸摸的強拆你的房子,如果這房子是中央常委的任何家一個?地方政府幹這樣幹嗎?我想如果不是一平方陪十平方地方政府敢拆遷不敢拆遷?地方政府現在主要功能就是欺壓搶奪老百姓資產了?

我們有1999年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曹鄉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司法見證書。

司法見證書是由司法部門出具的見證書,其對當事人的申請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

見證書,第七條明文內容如下:

七、如遇國家徵佔此地或集體統一規劃收到影響時,甲方應向乙方做好說明,地款歸甲方所有,附屬物款歸乙方,剩餘年限的租金甲方應退還給乙方。如遇村鎮規劃佔用此地時,乙方所建固定房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為: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曹鄉尚庄村,乙方為:岳國順) 司法見證說上明確了,如遇村鎮規劃佔用此地時,乙方所建固定房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賠償。現在他們卻不按照國家賠償,自己規定想陪你多少就陪你多少,典型的強買強賣,真不知道司法見證書在中國有法律效率嗎?

鄭州市政府文自己規定的賠償文件: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鄭政文〔2007〕103號

第二十八條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遷補償、安置以建築面積為依據。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區位、用途等因 素確定。原則上三層以下(含三層)的合法建築,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三層以下(含三層)的合法建築,按拆一平方米還一平 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

第二十九條 對村(組)合法的辦公用房、磚混結構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用房和其他用房進行拆遷,以建築面積為依據按拆一平方米還一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

第三十條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著物的補償安置,應按照市人民政府現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遷人搬遷或臨時安置的,其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2000年8月9日以後未經市規劃、建設等部門批准建設的住宅,按照違法建築處理,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在2007年明確規定2000年8月9日以後未經規劃、建設等部門批准的住宅,按照違章建築處理,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賠償。我們家當時司法見證書是1999年7月27日簽訂的。我們所有房屋都是3層以下。按照鄭州市政府規定都是合法建築。現在他們卻不同意以一平方賠償一平方。還只能允許你自己購買150平方米的房子,自己還要出15萬元。感覺好比我把你家給明搶了,讓你再掏錢買回點你自己的財產,這樣我也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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