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副行長吸金60餘億獲刑 四大疑惑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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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0月9日訊】(新唐人記者鍾棠綜合報導)據中國青年網報道,在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的女副行長馬益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終令存款人蒙受巨額財產損失,一審獲刑。但該案背後浮現的疑惑和蹊蹺, 一直難有合理解釋,當地相關部門也拒絕回答。

支行女副行長吸金60餘億

出生於1975年的馬益江,曾經是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的女副行長。這位年輕副行長信譽度極高,其負責的貸款業務,業績長居鄭州浦發銀行各支行之首,馬因此也被授予多種榮譽稱號。

基於對上海浦發銀行的信任、對馬益江的信任,在高息(6分)的誘惑下,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先後有69個集資戶把資金投給馬益江,累計金額達63.9億余元。

由於馬益江將非法吸收的存款用於放高利貸,後來資金鏈斷裂,累計未得到償還的存款餘額超過10億元。

  

案發後,除了公安機關追回現金3600餘萬元及凍結相關資產,馬、魯二人尚有5.38余億元無法兌付。

根據法院文書認定與受害人反映,從2009年上半年開始,身為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女副行長的馬益江結識了魯泊麟,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魯,身份為河南省德麒投資有限公司等相關公司的負責人。

  

二人結識后,為了魯泊麟經營與投資過程中用款方便,馬益江向社會吸收資金,將所吸收的資金轉給魯泊麟用於投資經營,魯泊麟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並支付高息。

2013年4月23日,金水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第一被告人馬益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魯泊麟則因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二人隨即以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銀行迅速切割

2011年10月馬益江因非法吸收存款案被控后,鄭州浦發銀行很快將馬益江開除,並且馬益江在網上的所有信息皆被刪除。一位客戶稱,此前在網上所有顯示馬益江「光輝業績」的信息忽然在一夜間消失殆盡。蒙受巨額損失的客戶認為,這是鄭州浦發銀行在擺脫自己與馬益江關係的一種「拙劣」做法。

專案組對馬益江和魯泊麟經過半年的調查結果是,近70個客戶10多個億的資金被剝去利息后剩下不足5億元,且全部由河南華隆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魯泊麟負責向客戶兌現。

  

「並且我們要想拿回本金,必須跟企業(河南華隆置業有限公司)簽合同,並交出原始憑證(馬益江出具的借據),就是說跟銀行無關了。」 一客戶說。

  

客戶認為,這是鄭州浦發銀行在轉移注意力、推卸責任、為讓企業出面承擔的又一種「乾坤大挪移」的做法。 受害人所遭受的巨額財產損失,獲得賠償希望由此變得渺茫。

疑點重重

  

據媒體報道,2013年4月中旬和9月中旬,《法人》記者兩次赴河南鄭州調查此事,始終無法撥開重重迷霧,隨著調查的深入,案件背後的四大疑惑浮出水面。

疑惑一: 在當地房地產行業瘋狂賺錢的這幾年,為何魯泊麟不賺反虧,由受害人買單?

  

受害人反映,這些年河南鄭州等地投資房地產的商人賺得盆滿缽滿,為什麼魯泊麟卻出現5.38余億元的巨額虧空?魯泊麟通過馬益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得的巨額資金,到底流到哪裡去了?

根據司法機關認定,馬益江與魯泊麟吸收的資金多達63.9億余元,用於投資房地產、工程等相關項目,其中包括魯泊麟旗下的河南華隆置業有限公司位於鄭州市貨棧街與張庄西街西一塊46.3畝的住宅用地;河南華隆儲運有限公司位於鄭州市貨棧街與張庄西街西一塊40畝的倉儲用地;河南晟裕黃河公路大橋有限公司曾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7782萬元的價格,拍得河南省濮陽市台前縣孫口黃河公路大橋項目,該大橋的水下工程基本已經建造完畢;焦作星凱置業有限公司投資焦作紅星美凱龍項目3000餘萬元。

疑惑二:魯泊麟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后,為何還能違法轉移資產?

  

據受害人向《法人》記者披露,馬益江在被受害人扭送至司法機關的2011年10月21日當天,馬委託其父通過信電形式向司法機關投案。記者通過查詢法院判決書發現,法院認定馬益江的確有投案的行為,並最終被認定為自首情節,在量刑時法院對馬益江予以從輕處罰。

  

但受害人指出,馬益江投案與扭送的時間如此巧合,太過蹊蹺;而就在馬益江與魯泊麟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后,受害人發現,馬還明目張胆地大額度轉移資產。

如2011年9月30日,河南省德麒投資有限公司以5000 萬元的價格將華隆儲運德麒公司51%、魯泊麟9.4%、鄭德強19.6%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劉長江、劉俊峰父子。受害人認為這起交易明顯低於市場價格。

而在2012年4月7日,買受人鄭德強出具證言,「本人鄭德強所持有的河南華隆儲運有限公司的60.8%的股權實際為魯泊麟所有。本人願意配合公司及魯泊麟辦理股權轉讓及備案手續」,證明了華隆儲運公司的股權實際全部為魯泊麟所有。

而且,根據魯泊麟在2012年4月份的一份彙報顯示,他已還款4800萬元給5人。受害人質疑,4800萬元為何不是按比例還給53名直接受害人,而是僅還了5人,這5人究竟又是哪些人?

  

受害人還指,根據司法慣例公安機關查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事實后,應當及時向受害人兌付,以免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為何受害人多次提出及時兌付受侵害財產,卻遭到辦案機關的拒絕?

疑惑三:為何多部門離奇拒絕採訪?

  

2013年4月中旬,《法人》記者赴河南鄭州調查此事,意外被相關部門拒絕採訪。

  

9月中旬,在馬益江、魯泊麟案件一審判決后,《法人》記者再赴河南鄭州調查此事,再一次遭遇千奇百怪的拒絕採訪理由。

  

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新聞科值班人員在一審時拒絕記者的理由是「案件正在審理中」;一審判決后,其拒絕媒體採訪的理由是,「案卷已經移送到二審法院,辦案法官記得不是很清楚了」,因此不便於接受採訪。

  

鄭州市中級法院的新聞處工作人員則告訴記者,案件正在二審過程中,不便於接受採訪,對記者「不問實體審判,只了解贓物贓款是否隨案卷移轉的程序性問題」拒絕回答。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后《法人》記者在電話中得到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相關負責人的告誡:「該案是由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公、檢、法共同辦的案件,有什麼問題只能由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回答。」

  

一系列採訪過程中,記者吃了當地公安、法院、銀監等多家單位的閉門羹,在此背後,有何神秘力量操控令所有單位三緘其口呢?

  

疑惑四:為何一臨時機構能凌駕于司法機關之上?

根據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的答覆,「該案是由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公、檢、法共同辦的案件,有什麼問題只能由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回答。」那麼,這個背後令所有單位三緘其口的,是否就可以推定為「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呢?

  

后《法人》記者意外獲悉,該機構是由鄭州市政府臨時組成,其負責人由鄭州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但時至9月中旬,《法人》記者即使通過鄭州市委宣傳部,都無法聯繫到該機構的負責人。

  

令人不解的是,由市政府臨時組成的機構,竟然「協調公、檢、法共同辦案」,並「有什麼問題只能由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回答」,

  

「可見該機構的權力之大、霸氣之足,但為何就是這樣一家強大的、凌駕于司法機關之上的臨時行政機構,卻讓人難以尋覓其影蹤?為何我們受害人巨額損失無人過問?」一位受害人代表對《法人》記者說。

資料顯示,馬益江案的直接受害人達56人,其中還有七到八家擔保公司,而實際受害人難以統計。

  

以往的河南擔保事件中,擔保公司都是受聲討的對象,而在馬益江案中,竟然多家擔保公司成了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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