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保護我女兒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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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9月28日訊】我老婆是浙江桐廬人,她於2007年4月份在當地民政局和其前夫李立群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有一套商品房歸兩個女兒。離婚後,其前夫一直不配合過戶房產歸女兒,並且一直騷擾兩個孩子,她們母女三個就來到了河北。

2010年和我結婚, 2012年12月她前夫自殺,因為這套房子的房本是我老婆的名字,所以她想賣掉,然後在河北給孩子們買房子, 結果發現這套房子自2008年就被她前夫買通公安局無理由凍結了。我替她投訴到杭州市長熱線,又無理由被解凍 。

今年4月,她打算賣掉這套房子。當地房管處告訴她,因為她離婚後未及時辦理房產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現在她前夫又自殺了,所以房產歸女兒的條款無效。又明確告訴她,她前夫的父母對該房產有繼承權。

8月我們到當地法院就她離婚協議中房產歸女兒的條款進行了訴訟,當地法院確認這套房子歸女兒的約定合法有效。

這套由我老婆和她前夫婚後共同購買的房產,在2007年離婚的時候,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這套房產贈與了兩個女兒,這是離婚的一個條件

9月13日,我通過浙江高院網上立案系統,向桐廬縣法院遞交了一份民事訴狀,要求法院判決我老婆履行過戶協議,把房產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當地法院民事一庭曾庭長告訴我:『我的訴狀里必須增加一個被告—-前夫的父親』 理由是前夫父親有繼承權利。

這是一個圈套—-前夫父親失蹤了十九年了,目的就是故意設置障礙,由她前夫的哥哥出面搶奪我們女兒的家產,她前夫的一個表舅是這個法院的曾經的刑事庭庭長,現在具體任什麼職務不清楚,據知情人告訴我們,是她前夫的哥哥想霸佔她的一部分財產,所以買通了房管處和法院處處給我們設置障礙。

13日我去立案,然後在16日我拒絕民事一庭庭長的要求,17日,法院立案庭庭長吳海祥打電話告訴我,說這個案子不能立案,理由是不符合立案要求,我當時要這個吳海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當時,我聯繫該法院信訪辦、紀檢監察室,都告訴我,此事他們管不了

這樣就開始和我耍流氓了,然後我又打電話到當地縣人大法工委,也告訴我管不了。

我又打電話找到當地政法委司法監督辦,開始說的好好的,然後就開始和我耍流氓了,也告訴我管不了。

為了這個事情,我找了杭州市政法委、杭州市中級法院信訪辦,還找了杭州市信訪局、杭州市紀委、浙江省紀委效能監督辦、 浙江省高院,目的就是為了要那份不予立案的書面裁定

整個浙江省有關部門都是官官相護。

9月22日上午,我憤怒的質問該法院信訪辦主任朱某:「你們是不是非得讓我去找了美國大使館和外國媒體披露此事了,你們才解決?」這個朱主任笑著說:「你有能力就去找好了呀」,

昨天上午我打電話給當地政法委維穩辦—-一個專門負責協調監視、鎮壓法輪功、集體上訪等事項的機構,我自報家門叫段秉武,我十月一日那天要在國際媒體上寫文章質問習近平,我在浙江桐廬遇到的共產黨是不是屬他領導?是不是全國的共產黨都這個樣子?對方說:「我這是通敵!」

以上情況請各界人士評論,中共制下的政府是為人民服務?還是為當權者服務?我如何做才能保護好女兒的房產?

河北省邢台市 段秉武

民事起訴狀

原告:段思靜(曾用名李晶)女 1996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高中,現住寧晉縣段羊杯村 電話 :13031914307

法定代理人:段秉武( 段思靜繼父) 男 1970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中專,現住寧晉縣段羊杯村 電話:13031914307

原告:段思瑤(曾用名 李晨曦)女 2002年8月22日 出生,漢族,小學,現住寧晉縣段羊杯村 電話:13031914307

法定代理人:段秉武 (段思瑤繼父) 男 1970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中專,現住寧晉縣段羊杯村 電話:13031914307

被告:鮑連妹 女 1971年3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現住寧晉縣段羊杯村 電話:13400183930

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李立群與鮑連妹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兩個原告的約定合法有效。

事實理由

被告鮑連妹在1995年1月19日與李立群于鳳川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結婚證鳳政字第58號,婚後生育子女大女兒李晶,小女兒李晨曦。自2007年1月起因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2007年4月25日,李立群與鮑連妹在桐廬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原告隨被告生活,由被告撫養成人,男方不負擔任何撫養費用,桐廬縣桐廬鎮南洋新村二幢一單元二零二一套住房歸女兒李晶、李晨曦共同所有。債務:無。

在離婚協議生效后,李立群和鮑連妹一直未將房屋產權過戶到原告名下,在本協議履行中,被告至今不能履行協議,導致離婚協議的效力發生問題。2012年12月22日,李立群在蕭山區人民路新概念KTV自殺死亡。為此向貴院起訴被告鮑連妹,請求確認該離婚協議效力。

理由如下:

一 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鮑連妹與李立群將該房產歸兩個原告,是對兩個原告的一種幫助、一種經濟補償,而非贈與行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關係這種特定的人身關係基礎上的,是達成離婚協議的基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在李立群與鮑連妹離婚協議生效后,鮑連妹與李立群至今未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原告,同時李立群也沒有對兩個原告履行任何撫養義務。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也就不適用於《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因此,男女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不能引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是不能撤銷所謂的「贈與」的。

同時, 即便是一種贈與,因其道德義務性,也具有不可撤銷性。鑒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於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動機,因此,鮑連妹與李立群基於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後的房產處分給兩個原告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為鮑連妹與李立群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解釋第九條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該條表明,人民法院對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在正常情況下籤訂的,即只要雙方不存在訂立協議時欺詐、脅迫等特定情況下,就是認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說法院審理,只是審理有無欺詐、脅迫等等特定情形,而並不是要重新進行分割。

在離婚協議生效后,鮑連妹與李立群均未就離婚協議內容表示異議,更沒有就該協議起訴到桐廬縣人民法院。。鮑連妹與李立群離婚協議關於財產給兩個女兒的約定,不僅經雙方簽字同意,而且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所以該離婚協議具備法律效力。

綜合以上事實與法律依據,為保護兩原告的合法利益,懇請貴院判決李立群與鮑連妹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兩個原告的約定合法有效。

附:民事起訴狀副本 兩份

李立群與鮑連妹離婚協議複印件兩份

蕭山公安分局城廂派出所關於李立群自殺證明複印件兩份

鳳川派出所李立群銷戶證明複印件兩份

此致

桐廬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 段思靜

段思瑤

法定代理人:段秉武

2013年7月10日

中共浙江省紀委駐建設廳紀檢組:

在2013年四月份,我們電話聯繫桐廬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住建窗口,要求將鮑連妹名下的桐廬縣城南街道南洋新村2幢1單元202室房屋依照離婚協議中的約定,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該中心住建窗口李楠電話告知,經房管處領導商議,李立群與鮑連妹2007年離婚後,雖然約定桐廬縣城南街道南洋新村2幢1單元202的房產歸兩個女兒,但是因至今未辦理過戶,現李立群已經死亡,所以離婚協議中房產歸兩個女兒的條款無效!必須通過繼承的方式確定該套房產的權利,現李立群父母對該房產也有繼承權利,所以必須先到公證處去做相關繼承公證,然後方可辦理過戶登記。

2013年7月份,我們請求桐廬縣人民法院就李立群與鮑連妹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兩個女兒條款的合法性進行確認,20138月8日,桐廬縣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2013)杭桐民初字第657號。該調解書稱:「確認李立群與鮑連妹離婚協議中關於桐廬縣城南街道南洋新村2幢1單元202室房屋歸原告段思靜與段思瑤共同共有的約定合法有效;……上述協議,不違法法律,本院予以確認」。

2013年8月22日,桐廬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住建窗口受理了段秉武代理段思靜、段思瑤申請辦理房產過戶的相關資料,並給予書面承諾,經辦人為趙莉莎,承諾期限為七個工作日辦結。2013年9月2日,房管處書面李楠書面答覆: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作暫不予受理。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三)贈與;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離婚房產贈與兒女,需離婚雙方共同持有離婚協議、離婚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場辦理,但是未有明確規定離婚協議必須公證或到法院去經過訴訟確認離婚條款的有效性。李立群已經於2012年12月22日在蕭山自殺,公安機關已經對其辦理死亡銷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李立群已經死亡,作為公民的主體資格已經消失,不再有義務協助辦理該套房產過戶。況且桐廬縣人民法院已經就了李立群與鮑連妹離婚協議中房產歸兩個女兒的條款的法律效力進行了確認。這種情況下,鑒於段思靜、段思瑤尚未成年,由她們的監護人代為辦理房產過戶無任何不妥,現在房管處以不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拒絕給予辦理過戶。該行為是否涉嫌行政不作為?

據房管處某同志透露,該房子於2008年起就被公安機關凍結直至2013年2月4日。在2013年2月5日,警號為110294的警察黃鐵明以城南派出所章俊所長的名義,以鮑連妹在某故意傷害案中有重大嫌疑為由,將該房產凍結至2015年2月,經我們投訴至杭州市長熱線後方莫名解封。至今未見凍結的相關法律文件以及解封的通知給我們。公安部在2001年下發文件,違法犯罪所得購買的不動產,公安機關可以給予凍結,除此無其它法律依據可以凍結公民房產。桐廬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與桐廬縣住建局共同辦理的該套房產凍結觸犯了什麼法律和紀律?

懇請中共浙江省紀委駐建設廳紀檢組就此問題進行核查,以維護黨的威信、保護人民合法權利。

以上陳述句句屬實,我對我的陳述甘願負法律責任。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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