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民被驅逐出境後可否再進入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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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9月15日訊】(新唐人記者安妮綜合報導)不久前,紐約一位朋友A提到這樣一件事兒。他的好友B在1993年因參與非法洗錢交易,被判了重罪,並於1999年被美國移民局驅逐出境。當時B已同美國公民結婚,育有一子。如今,十多年過去了,B非常渴望能返回美國,看望即將大學畢業的兒子。那麼根據美國相關法律,有過這樣經歷的人可否申請回美探親呢?

移民律師對此的回答是肯定的。據紐約市立大學(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CUNY)Citizenship Now! 項目總監、律師艾倫.韋尼克(Allan Wernick)介紹,《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tion 212(d)(3).)對非移民簽證豁免權有明確的規定,即不管是因什麼原因被驅逐出境,他都必須在離境後的20年內,向所居住國的美國領事館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痛改前非,不會再從事任何犯罪活動,來美國祇是與親屬接觸,並保證在探訪期結束時返回原住國家,這樣他才能申請探親簽證進入美國。

不過,對這樣的人來說, 即便是申請短期探親簽證, 也是有一定難度的。因為他們一般都曾在美國觸犯過移民法或有過刑事犯罪記錄,美國政府會出於對國家和社會安全的考慮,審慎衡量是否應讓他們再次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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