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書爭議 銀行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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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4月03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北市府與廠商簽工程合約,由銀行出具保證金保證書擔保,結果廠商倒閉未履約。最高法院今判銀行給付款項給北市府確定。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原養護工程處)於民國83年與天太公司(已倒閉)簽立工程總價為新台幣3億多元的合約。

天太公司依約應交付3203萬多元的履約保證金,於是委請日盛銀行(原寶島銀行)出具工程保證金保證書。

水利處因天太公司施作未達進度即停工,於86年6月寄發書函催請日盛銀行支付全額履約保證金。天太公司因日盛銀行拒絕支付,於96年起訴求償。

全案辯論時,水利處辯護律師薛銘鴻說,工程保證金保證書是付款承諾,只要符合合約條件,訂作人就可要求銀行立即付款,銀行不可抗辯。

日盛銀行辯護律師劉慧君則主張,工程保證金保證書具保證金性質,與承攬契約具從屬性,效力至工程竣工驗收保固期滿後失效。工程已於93年保固期滿,銀行已無付款義務。

最高法院認為,依國內工程實務界的擔保制度,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證書會記載「立即照付約款」,以滿足業主快速實現權利的需求,性質及法律效力與保證金不同,今天判日盛銀行給付全數保證金3203萬600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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