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A補助款 判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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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3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0日電)吳姓里長以不實的單據請領補助款,A走新台幣74萬多元。最高法院日前將他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6年定讞。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自民國83年間起擔任新店地區某里長。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為補償翡翠水庫水源特定區內的部分居民,因限建所受的權益損害,於自來水用戶的水費中,每度增加0.2元,作為水源回饋金,供水源特定區的里民使用。

吳男被控佯以「清水祖師廟」舉辦民俗慶典活動支出活動費用的事由,以不實的單據及偽造的收據請領水源回饋金及議長補助款,共計74萬多元,款項均挪作私用。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認定,認為吳男擔任里長多年,卻貪圖一己私利,以職務上的機會詐取款項,手段惡劣,行為有辱官箴,依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6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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