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失蹤死亡 擬改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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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3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對因災害失蹤者,由現行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書,改由法院裁定確定死亡及死亡時間。

內政部表示,現行災防法第47條之第1項規定,人民因災害而失蹤,檢察機關經詳實調查確已死亡且未發現屍體者,可逕行核發死亡證明書,但考量對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保障不足,有侵犯司法權疑慮,提出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修正草案,對因災害失蹤者,有事實確認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時間;聲請應在災害發生後1年內提出。

修正草案還規定,法院准許裁定聲請的公告期間定在3週以上、2個月以下,讓失蹤人家屬能儘快辦理後續理賠、撫卹等以應急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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