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登載案卷 前書記官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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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2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7日電)前桃園地方法院書記官常毓生被控未確實登載判決案卷,導致判決確定的當事人無須執行。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常男5年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常毓生自民國91年間起任職桃園地院刑事紀錄科書記官,自96年1月初起兼任股長。

檢方指控,常毓生為規避法院研考科的後續稽核管考,自91年10月底起,未完成實體走卷程序,就在「一審審判資訊系統」登載不實內容,使得稽核單位無法進行程序管考、追蹤,造成多人原先應受判決執行,卻因時效過期而無法執行。

常毓生100年被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停止任用3年。

桃園地院以數罪併罰,各依偽造文書罪判決常男應執行8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常毓生利用職務之便,長期登載不實的案件終結事項、送卷紀錄及走卷維護內容,涉案數量可觀,但認定常男同一天的犯行屬接續犯,改判5年徒刑。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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