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擬可設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Facebook

【新唐人2013年01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特許證券商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草案增訂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的資格及應設立獨立會計帳務,並規定應專撥國際證券業務的營業所需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

草案增訂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範圍,包括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其總公司發行的外幣公司債及其他債務憑證;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的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買賣的經濟業務、居間及代理業務等。

草案新增,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的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業務的所得,其徵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草案明訂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的施行期間,自條文生效日起算15年。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這次修正開放證券商得經營屬證券商專業的業務範圍,參照現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相關稅制規定訂定租稅規範,以吸引海外資金回流,有效運用本國證券母公司資本及信用,擴大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參與者的規模,對於台灣經濟成長,就業機會提升,及培育並吸引國際金融專業人才等方面,都有助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