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起訴教育委員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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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1月01日訊】 (美国之音電)

20世紀50年代,全美公立學校普遍實行種族隔離制。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確立的“隔離但平等”的原則,白人和黑人學生隔離在當時是合法的。

在堪薩斯州,一名8歲的黑人女孩琳達•布朗每天要走1.5公里,並穿過鐵路交叉口,才能到達她所在的託皮卡市黑人小學,而離她家只幾條街之隔就有一所公立學校,白人孩子都到那兒唸書,但校長卻拒絕讓琳達就讀。於是,琳達的父親布朗找到“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託皮卡市分支尋求幫助。

“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表示願意幫助布朗一家打這場官司。這個案子被稱為布朗起訴教育委員會案,和布朗一起提出訴訟的還有150多人。

“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要求法庭頒布禁令,禁止託皮卡市公立學校實行種族隔離制。聯邦法院堪薩斯州地方法院1951年審理此案。協進會在法庭上提出,使白人和黑人學校隔離向黑人學生發出了一個信息,那就是,他們比白人低一等,而且學校在本質上就是不平等的。

但是,託皮卡市教育委員會則辯護說,託皮卡以及其他地方的隔離制度已經滲透到美國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使白人和黑人學校隔離是為了使黑人學生作好準備,面對成年後將面對的種族隔離現實。

託皮卡市教育委員會甚至提出,學校隔離並不一定會對黑人孩子有害,因為美國歷史上很多有名黑人都克服了同樣的困難,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鑒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前在普萊西一案中所確立的“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堪薩斯州地方法院做出了有利於託皮卡市教育委員會的判決。

1951年10月,布朗在“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幫助下,繼續上訴聯邦最高法院。當年,黑人律師瑟古德•馬歇爾,後來成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代表布朗和其他上訴人在聯邦最高法院做了口頭陳述。

聯邦最高法院1954年5月17號作出判決指出,在公共教育領域,“隔離但平等”的原則沒有其位置,因為隔離教育設施在本質上是不平等的。起訴人和其他受到類似行為影響的人被剝奪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給予的平等保護權利。判決還說,一個孩子若被剝奪受教育的機會,取得成功的希望就可能非常渺茫。因此,各州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向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機會。

北卡羅來納州韋克福里斯特大學法學院教授邁克爾•科蒂斯(Michael K. Curtis)說:“這個案子最直接的重要性是美國憲法不允許教育種族歧視。它還體現了獨立宣言中所倡導的人人生來平等,不應受到歧視的理想。”

雪城大學法學院教授威廉姆•威塞克(William M. Wiecik)說: “這個案子意味著,從1954年開始,各州不能在法律上對黑人實行種族隔離和歧視,種族隔離制度開始在公共生活的各個領域土崩瓦解。當然,黑人民權運動不是一夜之間就取得成功的。布朗一案後,南部各州很長一段時間都不願 意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

聯邦最高法院1954年作出有利於布朗和其他上訴人的判決,宣佈公立學校的種族歧視違反憲法,從而為公立學校的隔離制度敲響了喪鐘。1955年,聯邦最高法院又對如何實施法庭的裁決提出指導,要求公立學校立即採取行動廢除種族隔離。但是,公立學校種族融合的進程並非一帆風順。

美國司法部公共和國會事務官員託尼亞•米勒(LaTonya Miller)說,這個判決讓許多黑人學生對可能發生的變化感到不安。

“很多黑人學生對這個判決並不是很興奮,這意味著,他們有可能換學校和結交新朋友。當時的種族關係非常緊張,發生了很多衝突,維吉尼亞州和南卡羅來納州還出現暴力活動。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不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把一個縣的公立學校關閉了5年,使白人和黑人學生都受到影響。”

另外,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只涉及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而沒有解決其他公共設施中存在的種族隔離問題。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傑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曾是代表布朗一方的律師。他認為,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最後變為現實經歷了很長一段過程。

“憲法只談到州的歧視問題。它說,各州不能搞種族歧視。但布朗一案後,個人的歧視性行為依然存在。黑人在收入、教育和福利水平方面都沒有白人的好。這一方面是種族歧視造成的,另一方面是歷史原因造成的。”

布朗一案後,黑人和一些具有遠見卓識的白人一起,通過各種方式向美國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施加壓力,以徹底結束所有公共設施中的種族隔離制度。黑人民權運動在1955年到1965年期間達到高潮,從公共汽車的抵制運動,到學生靜坐,到1963年已故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領導的大遊行,美國國會終於在1964年和1965年先後通過“民權法案”和 “投票權法案”,保障所有種族的美國人都享受基本的民權。但是,種族仇恨和暴力並沒有因此徹底剷除,美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依然存在“事實上”的種族隔離,因此,要徹底改變這種情況,還需要更長時間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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