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政府不能以幸福名義剝奪公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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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1月22日訊】「‘幸福’應是政府工作的唯一目標」是近日南方網上的一篇署名評論,它認為「為人民服務,使人民群眾獲得最大的幸福,當是政府工作的根本歸宿。除此之外,好像真的沒有其他可以言說的目標。」因此,政府工作如果可以具體化,「一句話,但凡民眾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應當高度關注的問題。當然形而上的與之配套的非物質方面的追求,比如實現自我價值、獲得社會聲譽、提升社會地位等等,也應當包括在內。」應該說,這樣一種政府觀,它肯定不是一個有限政府,政府的全能勢必使它走向全權主義亦即集權主義(totalitarianism)。

幸福是多元的,很難定於一,它更多是一種差異性很大的心理感受。一個別人看起來什麼都不缺的富豪,他可能沒有什麼幸福感。同樣,被孔子稱讚「賢哉回也」的顏回,「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人不堪其憂,」但,「回也不改其樂」。這未必不就是顏回的幸福。幸福是每一個人的事,每個人都可以自求多福,但卻不可以委之政府。如果人們問政府要幸福,無疑是找錯了地方。

過去有一首歌:「幸福不是毛毛雨,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當然它也不會從政府那裏掉下來。如果我們問政府要幸福,並要求它把民眾幸福當作工作的唯一目標,那麼,我們付出的代價也不小。人類社會,權責合一。如果你要求政府對你的幸福負責,而且是從物質方面和非物質方面負全責,那麼你必得給政府相應地能負全責的權力。它可以為你定義幸福,也可以幫你規劃幸福,還可以告訴你什麼是幸福,甚至不准你做什麼的時候,它也是以為了大家幸福的名義。這樣的權力太大,因為你既然要它讓你「獲得最大的幸福」,它就必須擁有能夠讓你獲得這最大幸福的最大權力。不用說,這同時也是支配你的權力,而且可以從各個方面支配你。因此,在這樣一個龐大的全權面前,你我付出的代價是自由。

現代政治文明框架下的政府無不是有限政府而非無限政府。有限與無限,首先是指政府手中的權力,同時也是指它是否受到憲法和法律的限制。無限的權力,不但指權力延伸的範圍沒有必要的限制,所謂無遠弗屆,同時也是指憲法和法律根本無法制約它。這樣的權力需要一個很好的名頭,讓人民獲得幸福即為其名頭之一。但,還是在19世紀初,德國行政法全書中就有這樣一段話,它被哈耶克引用在《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三章的開頭:「如果一種並不明確的一般性幸福須由最高權力來判斷並成為其目的,那麼對於這種最高權力又當如何施以明確的限制呢?人們是否應當視君主及皇親國戚為人民的家長,而不論他們可能變成暴君這樣的危險有多大。」傳統社會的權力是家長式的權力,君主視民眾為子民,子民視統治者為父母。但,現代社會,同樣充斥著這樣的危險。如果說家長對未成熟子女的幸福是負有全部責任的,那麼這種家長式的全權,托克維爾在考察美國民主時把它稱為「父權」:它「願意為公民造福,但它要充當公民幸福的唯一代理人和仲裁人。它可以使公民安全……,為公民的娛樂提供方便,指揮公民的主要活動,領導公民的工商業,規定公民的遺產繼承,分配公民的遺產。」但這樣的政府同時也成為支配民眾的「牧人」,它自身不受任何物件的監督,而且「統治者這樣把每個人一個一個地置於自己的權力之下」。托克維爾很不安地把這樣的政府視為一種「民主的專制」,因為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導致專制。

公民幸福無關政府。正如惡政府可以破壞人們的幸福,但好政府卻無以給予所有的人所有的幸福。按照主流意識形態的公僕論,政府不過是民眾的公僕。主人既不會向公僕要幸福,公僕更無以讓主人獲得幸福。那麼政府是用來幹什麼的呢,這裏不妨介紹康得的一個說法,他認為政府或國家的首要目的是保證個人自由而不是獲得所謂的公共幸福。因為一個像父權那樣的政府,依據對其人民實施仁愛的原則而確立起來,它也只是代表了所能設想的最大的專制。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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