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職員監守自盜 客戶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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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1月21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1日電)2名女子向銀行租用保管箱放金塊、鑽戒等,卻遭銀行職員監守自盜,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今天判2人獲賠新台幣689萬多元。

前銀行職員趙國強因迷上古董家具買賣癖好,加上擔負父母及胞兄的醫療、安養費用,財務入不敷出,自民國92年6月中旬起至95年3月間止,涉嫌以保管保險箱母鑰匙之便,連續竊取多人保險箱內的財物,得手後拿去銀樓變賣,購買古董。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蔡姓、黃姓女子於95年分別承租保管箱,存放在內的金幣、金條、金元寶及鑽戒等物也遭趙國強竊走,因此提起訴訟指銀行監督不周,請求銀行與趙國強連帶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

刑事部分,法院認為趙國強細心運籌帷幄構思作案手法,專挑客戶很少察看的保險箱行竊,後置入假金條、金飾、調包鑽戒或放置字紙以掩飾犯行,胃口被養大後、貪得無厭,越偷越大越多,也越貴重,將他判刑6年。

民事部分,法院一審判銀行與趙國強連帶賠償蔡姓、黃姓女子140萬多元,銀行再給付2人懲罰性賠償金111萬多元;蔡姓、黃姓女子認為懲罰性賠償金太低,不符比例原則,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銀行的懲罰性賠償金應各以損害額5/10計算,判銀行要再賠償438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蔡姓、黃姓女子共可獲賠689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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